第一节 土地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40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改革
分类号: F301.11
页数: 7
页码: 243-251
摘要: 本节内容描述了土地改革前的土地占有状况、土地制度和剥削方式,以及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的情况。在土地改革前,土地被官府、贵族和富人占有,农民无地或少地。土地制度包括买卖、典当、租赁和抵押等,其中农民多受到经济压迫而将土地典当或租赁给地主、富农。剥削方式包括中间剥削、放粮放款和雇工剥削,无地少地农民受到各种盘剥。1945年和1946年进行了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全县进行了土地粗分,1951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
关键词: 武清县 农业 土地改革

内容

一、土地改革前的土地占有状况
  元、明时期土地大多数被官府屯田、圈丈。蒙古中统四年,中卫屯田万户阿海部屯田军侵夺武清北乡桑枣地20余顷;元至元四年,中卫于武清、香河等县屯田,各屯地界相去百里。十一年,因往来耕作不便,迁于河西务、荒庄、杨家口、青台等处。明洪武四年,徐达在武清屯田设15屯。嘉靖元年,帝将武清、东安地800顷赐外戚陈万言。
  清初,民大地(1亩合民小地3亩)2626顷、灶地94顷、宫边地3015顷、马房地2438顷、御马监地109顷、卫地328顷。顺治初年圈丈县境土地达4100顷,康熙四十年归并剥船地2468顷,到乾隆七年,民、宫、马共地1455顷,其中民大地244顷。
  1933年占地五百亩以上的地主237户,其中千亩以上大地主10户。1939年全县土地200万亩,0.4万户地主占地32万亩,2.3万户富农占地101万亩,0.4万户佃农仅有土地2万亩,为地主占地的十六分之一。
  二、土地改革前的土地制度
  明、清及民国时期,土地有买卖、典当、租赁、抵押等制度。
  1.土地买卖
  封建私有制合法的有偿地权转让。出卖土地者多为生活所迫的农民。据1939年县公署调查:上等地每亩80元(旧币),中等地每亩60元,下等地每亩40元。
  2.土地典当
  即土地活卖。农民因受经济压迫,时将个人田地典出而失去耕种权,只保留取赎权。但粮不过户,仍由出典人向官纳粮,赎期为3至5年,非期满不得赎回。
  3.土地租赁
  农民无地或少地,不敷耕种,多向地主、富农租借地亩耕种。种类有二:一为包租,按一年或一季收取租银或租粮。1939年每亩年租额上等地5.5斗,中等地3至4斗,下等地1至2斗(种什么交什么);二为分租,于收获后,按原定成数(如地主四成,佃农六成)分取谷物。
  4.土地抵押
  农民经济拮据,借债时将田单交付债权人作为抵押。1939年价值百元(旧币)的土地,通常只可抵借二三十元的债款。债期内,土地仍由自己耕种,按期付息;期满,付清债款,收回田单。无力还债时,以土地相抵。
  三、剥削方式
  解放前,剥削方式主要有中间剥削、放粮放款、雇工等。
  1.中间剥削:形式两种。一是佃富农(地贩子)从地主手中租出土地后,再转手出租,采取虚放亩数,提高租金,从中渔利;二是农民向地主租地时,要经其管事,每租田一亩要给管事一二升酬粮。
  2.放粮放款:农民向富户借粮借款,多受高利贷盘剥。百元以上要中人介绍、书立契约,并以房屋田产抵押,月息1至3分,逾期利滚利,甚者,倾家荡产。
  3.雇工剥削:无地少地农民,为生计所迫,经劳力市场或他人介绍,受雇于地富,俗称扛活的。按工期长短分为长工(年工)、短工(月工、日工)两种,他们劳动繁重、工时长、雇佣金低。一个长工一年要包30多亩地的农活及各种杂务,但一年只挣8至12石粮食。
  四、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
  1945年9月和翌年3月,先后在北宁铁路南、北解放区,开展了反霸、反奸、反特和减租减息、增资运动。
  1946年7月20日,中共路北武清县委决定在刘家务、辛庄寺等村进行土改试点工作,翌年11月底,在266个村中进行了土改。路南武清县仅在七区和一、二区的少数村进行了土改。
  解放后,全县进行土地粗分。1951年10月,中共武清县委决定在全县进行土地改革,1952年底结束。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阅读

相关地名

武清县
相关地名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