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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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177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26.1
页数: 3
页码: 541-543
摘要: 开发区法院成立于1989年8月24日,最初作为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成立。它的管辖范围包括注册登记在天津开发区、标的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以及开发区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等民事案件,以及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经济审判庭后来改组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开发区法院)于1995年12月29日成立,其编制为45人。
关键词: 机构 天津 开发区 审判

内容

一、开发区法院
  1989年8月24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发区成立经济审判庭,10月1日正式受理案件。其管辖范围包括:一方当事人在天津开发区注册登记、市法院有管辖权、标的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开发区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等民事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案件。经济审判庭设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最初有7名工作人员,后增至20名。至1995年末,共受理案件1300多件,涉讼标的额13亿元。其间,圆满处理了以天津费加罗电子有限公司诉大邱庄装饰设计服务部案件,以及其他与开发区投资环境密切相关的重要案件。
  1995年12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发区经济审判庭撤销,同时成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开发区法院),崔荐任党组书记、院长。开发区法院设告诉申诉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书记官处、审判监督庭和司法警察大队、办公室、研究室、政治处、监察室等部门。全院编制45人。
  1999年,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开发区法院受理经济案件的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以财产为内容,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房地产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和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开发区法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至2000年末,有高级法官8人、法官15人。
  二、海事法院
  1980年12月1日,国家交通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在上海等地成立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筹备机构的通知》,责成天津港务局筹建。
  1984年6月1日,天津海事法院建立,为全国10家海事法院之一。1994年12月,张玉福任院长;1999年9月,李柏华任院长。贾延景、吴立群、胡之祥分别于1999年7月、1999年11月、2001年7月任副院长。2003年6月,张永平任政治部主任。根据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自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北至辽宁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包括沿海港口、海上岛屿及通海水域。主要港口有天津新港、秦皇岛港、京唐港、黄骅港。管辖海事侵权、海上运输、船舶经营、海上保险、海事担保、港口作业、海域环境损害、滩涂利用与海洋勘探开发、海事行政诉讼等海事、海商案件。
  天津海事法院组建以后由国家交通部代管,最初内设4个机构,分别为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办公室和研究室。编制40人。行政党务管理由交通部委托天津港务局代管,审判业务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1991年6月5日,天津海事法院成立执行庭。
  1992年9月19日,天津海事法院设立保税区审判庭。截至1999年7月,天津海事法院共设有6个部门。
  1999年7月1日,根据中央编办、最高法院、交通部、财政部《关于理顺大连等6家海事法院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天津海事法院正式纳入国家司法行政管理体系,成建制地移交给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和市高级法院管理,并由原来的副局级单位升格为正局级单位。7月9日,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海事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通知,天津海事法院的编制为65人,撤销保税区审判庭,又增设3个职能部门,使内设机构增加到8个,分别为:办公室、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告诉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研究室和政治处。经过分工细化,上述部门的职能分别为: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负责院务、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信息、档案、保密、接待、督查等工作;负责本院审判业务经费和行政经费的预、决算;负责诉讼费用管理;负责管理司法警察的教育训练及审判保障工作;负责装备、服装、机械等物资管理和基本建设及后勤工作。
  (二)海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的船舶碰撞和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损坏海底及水下设施、损害捕鱼及水产养殖设施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港口作业过程中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海运、海上或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共同海损、海上污染、海运欺诈和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三)海商审判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的国内和涉港、澳、台及涉外海上和与海相通水域的货物、旅客及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内籍及外籍船舶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涉内和涉外性质的光船租赁和定期、航次租船合同及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租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船舶和货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和拖航合同纠纷案件;海上保险、海员劳务、海上运输联运合同和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以及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四)告诉立案庭
  办理来信来访事项;对告诉、申诉和申请执行是否应当立案进行审查并办理立案工作;办理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海事强制令及支付令案件;负责对案件进行审限跟踪和流程管理。
  (五)审判监督庭
  审理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依法审判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和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的海事、海商案件。依法审理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办理赔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执行庭
  负责本院和上级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支付令的执行工作;执行法律规定的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和仲裁机构的海事、海商裁决;办理其他法院委托送达、调查、宣判等委托事项;受理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海事、海商案件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工作和执行工作。
  (七)研究室
  负责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及其综合指导,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与审判业务有关的工作,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起草综合性文稿;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负责审判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编发案例和信息简报;管理图书、业务资料和业务档案。
  (八)政治处
  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及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招录、警衔、统计以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
  建院之初,天津海事法院的办公条件艰苦,多次更换办公地点。院址在经历了5次迁移之后,于2000年9月迁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园西路2号。一、开发区法院审判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记述了1984年天津开发区建区开始,下限至2000年。为保证记述事物的完整,一些事物的时限有所前伸和后延。记述层次结构,一般为篇、章、节、目和子目五层,篇首设无题序;入志图表,冬量紧靠正文。附录设置,除全志的总附录外,个别篇章之后亦适当设附录,与篇章正文相辅相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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