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劳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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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1686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劳动管理
分类号: F249.27
页数: 7
页码: 411-4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天津开发区劳动管理情况,分别记述了劳动管理机构、劳动力管理、劳动安全与保护等。
关键词: 天津市 开发区 劳动管理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建区初期,管委会设人事室,负责区内劳动人事事宜。有关劳动管理的部分业务,人事室委托于1985年7月27日成立的天津开发区管委会劳动服务公司代理。1987年7月25日,开发区正式成立劳动人事局,时设劳动保险事务所和职业介绍所。1988年9月,增设综合干部科(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工资科、劳动保护监察科。1989年11月,撤销劳动保险事务所。1990年7月,成立天津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2年1月,开发区管委会机关人事工作划归劳动人事局管理。是年8月,成立天津开发区编制委员会,具体事务由区劳动人事局代行。1997年1月,增设特种设备检测管理站。至1999年12月,劳动人事局机构调整为办公室、职业介绍所、劳动争议仲裁科、劳动保护监察科、劳动工资保险(民政)科、专业技术人员科、机关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一、二、三中心)、特种设备检测管理站。在编55人。
  劳动人事局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研究和制定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及具体政策和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向管委会提出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人才人事工作决策方面的立法意见和建议;负责天津开发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和仲裁,推进和规范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和推动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负责开发区劳动力的管理和调配,对高级人才认定,人才测评,人事代理,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劳动就业,建立人才、劳务市场,推进劳动就业服务事业发展;综合管理开发区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对开发区职工工资、福利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企业制定薪酬福利制度,对内资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人事分配进行政策性指导,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落实《国家公务员条例》,负责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核、聘(任)免、审批、军转干部安置等人事管理和编制管理工作,办理干部职工退休审批,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企业员工人事档案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因私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负责组织开发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申报评审评定及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并负责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和协助做好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开发区企业特种设备监测管理,组织特殊工种及技术工技术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节 劳动力管理
  一、用工制度
  自建区以来,实行企业自立用工制度。政府通过劳动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用工状况进行监督,以保障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力调配
  开发区职业介绍所是对劳动力调配的管理和服务部门。主要职责是:办理开发区急需的各类人才的引进、户口的调入;办理在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登记备案的企业职工人事关系的调动手续;办理区内企业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计划、调配手续;办理外来劳动力的审批、使用及管理;办理因私、因公出国的审批;对失业人员资格的确认;为流动人才办理人才中转库的入库手续,并对其档案进行管理,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对开发区所有企业的人事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一)人力资源配置
  人才交流会是开发区吸引中、高级人才的主渠道,每月逢6日、16日、26日定期举办,并在主要宣传媒体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为人才的供需双方提供直接洽谈与见面的场所。人才劳务市场开市地点,初设河西区绍兴道河西区政协礼堂,后迁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48号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内,场内设人才交流大厅,面积1000余平方米。运用现代化服务设施,为人才交流双方提供良好的洽谈氛围。
  1998年8月8日,泰达人才热线开通。在天津市数据局站点下,开设泰达人才热线,随时向网上用户发布最新人才信息、劳动人事政策、法规。并建立中、高级人才资源库,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查询服务。个人亦可通过人才站点登陆进行求职登记。泰达人才热线开通1年零4个月时,网上浏览人数达23万人次。
  根据天津开发区企业对高级人才的需求,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为企业猎取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突破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以一切为企业服务为宗旨,开展广泛人事代理服务,将企业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
  (二)人力资源开发
  开展大学生入区、大中专生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多层次的培训,提高开发区整体人力资源素质。利用科学、系统的人力资源测评手段,开展人才测评服务,为企业人才的选用和个人择业提供依据。
  (三)就业培训
  天津开发区各企业就业前的各种上岗培训,一般由各种社会力量举办,以各工种技能培训为主。随着开发区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和特种设备的不断增加,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亦要求更高。1997年1月6日,天津开发区特种设备检测管理站成立,除对设备检测外,并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进行有计划、大范围的培训、考试,对合格者颁发上岗许可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节劳动工资
  劳动工资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工资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人事局参照天津市和开发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于每年初公布开发区企业工资增长原则及指导性工资水平(包括按不同行业、不同级别确定的试用期及定级后工资水平幅度和各类人员间的工资结构比例关系),对外为招商引资提供依据;对内指导企业各类人员工资标准,供企业参考使用。
  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职工劳动成果,在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下,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分配形式,报劳动部门备案。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其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用人单位凭工资手册支取工资。
  第四节 劳动安全与保护
  一、安全生产管理
  天津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建设发展、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工会联合会、开发区总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或代表组成。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劳动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该委员会主任,开发区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无人员编、不设行政级格),主要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代表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作为该机构的职能部门,管理日常工作,包括负责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察,组织日常性安全检查、夜查及专题性安全检查等。至2000年,检查企业2100家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累计提出350余份整改意见。督促区内企业普遍建立适应该企业特点的安全管理体系,使全区伤亡事故率始终保持较低数值,达到国际先进工业区域水平。
  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特种设备检测
  开发区自1997年起,经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特种设备检测管理站负责开发区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对蒸发量20吨/小时以下的蒸汽锅炉、热功率7MW以下的热水锅炉、热功率1.4MW以下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以及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进行日常监察和管理,包括上述锅炉安装、使用、检修、报停、报废等审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内容。
  至2000年,开发区内拥有工业及城市供热锅炉房31座,在用各类型锅炉57台,其中国产锅炉26台(占45.61%),进口锅炉31台。现有注册压力容器495台,其中国产设备314台(占64.48%),进口设备173台。开发区特种设备检测管理站深入各企业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
  1998年2月10日,天津开发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成立。至2000年,先后进行汽车驾驶员、制冷工、电工、司炉工、水质检验工、美容美发工等11个专业工种的鉴定考核工作;并举办培训班23期,培训专业人才640人,其中高级工212人,中级工163人,初级工127人。取得国家等级证书和持证上岗资格者326人。
  三、安全保护措施
  天津开发区根据国家及天津市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对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建设项目,提出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在项目审批时,将“三同时”作为重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予以审查。1987~1999年末,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完成“三同时”审批项目160余个。
  天津开发区积极推行《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试行)》,要求雇主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劳动工时与休息休假
  自1994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1995年3月2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以来,天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积极宣传并督促区内企业尽快按照国务院令的要求,调整本企业工时制度。根据企业特点和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限制,审核批准127家企业关于延期至1997年5月1日(最晚)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申请。同时,对全员难于实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根据其申请,审批同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等形式灵活的工时制度,既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亦可保证劳动者休息权利。至1999年末,累计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方案50份,不定时工作制方案14份,涉及企业36家。
  结合劳动工时管理,推行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制度,规定企业职工必须享受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婚假、丧假、产假等。职工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每满1年,须享受不少于7日的有薪休假。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天津开发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通过区劳动人事局、区工会联合会等部门,从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等方面组织实施。1992年12月26日,天津开发区颁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女职工在劳动中的权益,制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和经期的“四期”保护措施,较好地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和身体健康。
  天津开发区不提倡招用年满16周岁或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对少量使用未成年工的区内企业,要求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
  六、劳动鉴定
  天津开发区设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开发区工会联合会和医疗机构代表担任委员,分别承担政府管理、群众监督和专业评定的职责。天津开发区工伤保险基金会委托经办机构的代表也可担任委员。天津开发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每两年换届一次。
  天津开发区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天津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和受理范围,依据《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规定,1993~2000年,累计受理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致残鉴定申请351人次,评定伤残等级299人次。通过鉴定,批准31名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
  第五节 劳动争议仲裁
  1990年7月,天津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解决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与员工之间因劳动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争议仲裁科作为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处理劳动争议及案外调解集体劳动纠纷,并解决罢工等事宜。同时负责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批、接收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备案,并对企业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劳动年检、综合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三方协调机制。仲裁委员会在组成上,有政府主管部门、工会、法制机构,同时吸收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体现人员广泛性;在制度上建立定期会晤和情况通报制度,由委员协助办案,发挥各委员的积极性;对疑难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仲裁委员会注重秉公执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处理劳动争议,无论对中国员工还是外国员工;无论对高级职员还是一般工人;无论对区内人员还是外来民工,均一视同仁。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记述了1984年天津开发区建区开始,下限至2000年。为保证记述事物的完整,一些事物的时限有所前伸和后延。记述层次结构,一般为篇、章、节、目和子目五层,篇首设无题序;入志图表,冬量紧靠正文。附录设置,除全志的总附录外,个别篇章之后亦适当设附录,与篇章正文相辅相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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