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165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社会保险
分类号: F840.61
页数: 5
页码: 379-3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机构:开发区劳动保险事务所、开发区社会保险公司、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社保分中心),职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征缴和支付社会保险费、监督用人单位和职工遵守法律法规、运作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等。
关键词: 劳动保险事务所 社会保险公司 社保分中心

内容

一、机构
  1987年7月,开发区劳动保险事务所成立,隶属开发区劳动人事局。1996年2月,开发区社会保险公司成立。公司行政、人事和财务直属开发区管委会,保险业务受天津市社会保险公司指导,并作为天津市社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负责开发区内社会保险的统筹管理工作,在开发区管委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其职责。主要是: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监督用人单位及职工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运作、经营社会保险基金,使其保值和增值。
  1998年7月1日,开发区社会保险制度与天津市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并轨。是年9月9日,开发区社会保险机构与天津市社会保险机构实施并轨。至此,开发区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并轨工作全部完成,开发区社会保险机构更名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简称“社保分中心”),机构设置:办公室、征缴发放部、医疗保险部、个人帐户管理部、信息部、计划财务部、稽核部。在编员工50人。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天津市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筹集、管理、支付社会保险费,并使其保值、增值;定期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检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报表和帐目;接受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对社会保险的查询,做好服务工作。
  二、保险制度
  开发区社会保险制度始于1985年。是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退休保险制度。1987年,开发区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实施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退休保险实施细则》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是年7月,开发区劳动保险事务所成立,办理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储蓄金的收取和发放业务。
  1992年12月26日,管委会对区域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制定《天津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和规范化运作方式。在基金征集和管理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由开发区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在社会保险项目方面,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按职工实得工资的38%缴纳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占20%、医疗保险占12%、待业保险占3%、工伤保险占3%”;在缴费基数方面,实得工资以企业每月支付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收入计算,并按规定的下限基数进行控制,实得工资高于下限基数的按实得工资计算缴纳,实得工资低于下限基数的按下限基数计算缴纳。为鼓励企业和职工按照实得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从1993年起实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超过下限基数的部分作为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职工个人专户。补充养老保险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一次或多次领取;职工死亡后,作为遗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4年1月15日,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是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暂行办法》要求“开发区内行政和由天津市编委确认的财政非自筹自支的事业单位中编制内的所有干部和职工”,“按照国家、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施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缴纳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的18%提取”,“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的2%提取。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于次月1日~10日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一并缴纳到开发区劳动保险事务所”;在待遇与计发办法方面,“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性养老保险金、缴费性养老保险金两部分组成。(1)社会性养老保险金:以开发区上年度单位平均工资收入的25%计发;(2)缴费性养老保险金:职工投保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
  1996年10月30日,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保险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失业保险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办法》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子女医疗保险办法》,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缴费比例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工实得工资的37.5%~38.5%的比例,向开发区社会保险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18%,医疗保险10%,工伤保险0.5%~1.5%,生育及子女医疗4%,失业保险1%;职工本人必须按照月实得工资的5%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4%,医疗保险1%。在缴费基数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职工月实得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子女医疗保险不得超过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50%。
  开发区现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五项险种,其中除养老保险于1998年参加天津市统筹外,其余4项仍沿用。
  (一)养老保险
  1998年7月1日开始执行天津市统一养老保险条例。
  1.缴费标准。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限,按天津市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出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凡是职工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基数。
  2.职工个人帐户。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计入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1%,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的6%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要求,保证退休职工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实施“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方案。
  “老人老办法”。凡1998年7月1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不变,且今后每年按规定调整养老金待遇,逐步提高养老保险水平。
  “新人新办法”。凡1998年7月1日以后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完全按照新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职工退休时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是将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除以120,每月按1/120计发,即将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照10年(共120个月)平均发放。
  “中人中办法”。凡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4.缴费年限的确定。执行天津市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按照规定,缴费年限为15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这样,同天津市的规定保持一致,解决缴费年限不统一、人员不能自由流动的问题。
  5.个人帐户对帐。1998年3月,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发区在1997年进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工作,对1000余家企业6.2万名职工进行对帐。是年5月、12月,完成1992~1996年对帐工作;2000年6月,完成1998~1999年对帐工作。
  6.个人缴费。2000年5月,对区内自由职业者推出个人投保业务,征缴比例为31%,包括养老保险(26%)和退休医疗保险(5%)两个险种。
  (二)医疗保险
  1.保险费计征。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月实得工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月实得工资1%缴纳;职工本人月实得工资超过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职工本人月实得工资低于开发区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个人帐户。开发区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三部分组成:职工个人缴费额的全部;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年龄阶段分别为40%,50%,60%);帐户储存额的利息。退休职工的个人帐户由医疗统筹基金按职工本人基本养老金总额的8%划入。
  3.保险待遇。开发区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医疗保险负责对在职职工以及退休职工患正常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所发生的医药费的补偿。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常规身体检查所需的费用以及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
  4.特殊费用审批。开发区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住院治疗、市外转诊实行审批制度。对未经审批以及不合理的特殊检查、医药费用,社会保险机构予以拒付。
  5.定点医院。1997年8月,开发区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院就医管理制度。开发区社会保险公司与市卫生局经过协商,指定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第三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五四医院、塘沽医院、开发区泰达医院为开发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三)失业保险
  1.缴费标准。开发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月实得工资1%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2.缴费基数。职工本人月实得工资超过开发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5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职工本人月实得工资低于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3.保险待遇。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生育补助费;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实需要的费用。
  4.社会化发放。1998年8月,开发区失业保险金通过天津市农业银行网络发放。这是继开发区退休职工实行退休金银行支取以来第一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社会化发放。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按行业类别和危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在0.5%~1.5%之间浮动,由企业按月缴纳。
  1.缴费基数。职工本人月实得工资超过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5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职工月实得工资低于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以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职工的医疗服务、医疗期津贴、致残补助、职业康复、养老待遇以及工伤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
  (五)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
  1.缴费标准。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开发区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实得工资的4%按月缴纳。
  2.缴费基数。职工本人月实得工资超过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5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职工月实得工资低于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满45周岁的,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年满45周岁,有未满18周岁的女子需要报销医药费的,可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产期、哺乳期间,由用人单位以不低于开发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3.保险待遇。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女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哺乳期补助和职工的生育津贴以及职工子女的医疗待遇。
  三、业务
  (一)宣传培训
  1996年,为保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规定》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社会保险公司制定新旧法规的过渡方案和操作细则,对全体员工进行上岗考核,与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组织企业培训,研制开发区新的微机软件,从形式、内容和工作程序上均做出精心准备。是年6月6日,组织大型“宣传咨询服务日”活动,接待60余家企业代表和300名保民,印发各种宣传品3000余件。
  1997年6月25日,在开发区第一大街管委会正门前,由社会保险公司与劳动人事局共同主办“庆七一,迎回归,社会保险咨询活动”。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公司领导,现场宣讲法规,并将《社会保险知识问答手册》及宣传材料送到企业及保民手中。1999年5月5日至7日,由社保分中心、劳动人事局联合举办大型咨询服务系列活动。
  每年开办投保单位经办人员上岗培训班,实行经办员持证上岗制度,持证普及率达到90%。
  (二)完善管理
  优化运行机制,改进工作流程。1996年,实现退休人员养老金通过银行通兑发放,实行全部险种全时办理业务。1997年,社会保险征缴实现封闭式、一站式管理,做到随征随核、随核随录、随录随收、随收随管,建立征收、录、管一体化收缴体制。是年,实现银行即时划拨,财务即时记帐,各方随时核对,退票及时催缴,做到当月收缴、当月结清、当月统计上报;各险种专户储存,分类管理;实现全程自动处理、自动生成、快速调用、分类存档、分析统计、汇总出表,建立快速高效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1998年,建立医疗保险与定点医院联合运行机制。1997~1998年,分别建立市内营业部,解决市内企业职工就近缴费和支取问题;建立以定点医院为依托的保险医疗体制;建立社会保险自动查询系统,随时向投保职工提供个人帐户情况;建立社会保险信息交流和监督机制,聘请投保单位信息、监督员,随时监督服务工作;建立业务稽核制度,设立专职稽核人员及部门。1999年,失业金实现银行网络支付,并逐步实现全险种社会保险社会化发放。2000年,建立计划统计管理体系,实施收支动态管理。
  (三)改革内部制度管理
  1996年,在全市同行业率先实行企业化分配制度和合同化用工制度;部门、个人签订《年度工作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实行中层干部聘任制度;建立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年终兑现。
  (四)队伍建设
  1996年,社会保险公司提出“以人为本”管理理念,重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注重员工思想、业务培训,坚持每周学习制度;资助在职人员学历教育和知识更新。自1997年起,先后选派6名业务骨干,进修保险专业研究生学习,并多次组织业务人员到外省、国外接受短期培训;注重岗位培养,鼓励年轻人积极参加专业技能学习。2000年,社保分中心有管理干部44人,平均年龄29岁,具有大本以上学历20人,占单位管理干部总数的45%以上,取得中级职称18人,占管理干部总数的41%。1997~2000年,先后有10人被评为区级、市级先进工作者、优秀共青团员、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
  (五)征缴
  1996年,征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储蓄金1.49亿元,首次突破亿元。1997年,征缴额达2.59亿元,同比增长58.33%,新增投保职工1万余人。1998年,征缴金额达3.01亿元,同比增长16.2%。历年来,开发区社会保险征缴额年递增幅度超过20%,超额完成开发区、天津市下达的任务指标。1998年,社保分中心被授予区级“文明窗口示范单位”称号。是年,中国新闻社主办的《视点》杂志,以“创造性的探索”为题,全面介绍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成长历程和所取得的成绩。1999、2000年,社保中心被授予天津市社会保险系统“红旗单位”荣誉称号。
  2000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储蓄金征缴额达4.94亿元,投保职工达92058人,与开发区经济增长水平保持同步。
  社保中心各部门职工利用工作日、休息日100余天,出动2000人次,走访企业3800余户,发放宣传材料6000余份,基本实现对全区应投保企业“三到位”(宣传到位、通知到位、督促到位),使全年征缴任务顺利完成。
  (六)走访慰问
  1996年,社会保险公司在天津市老年活动中心举办“开发区老同志迎中秋、庆国庆联谊会”,100多名离退休老同志参加。坚持每年举办老同志大型慰问联谊活动2次。节日期间,走访离退休人员及重病号,自1996年春节至2000年末,走访慰问120人次,占退休职工人数的83.85%。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记述了1984年天津开发区建区开始,下限至2000年。为保证记述事物的完整,一些事物的时限有所前伸和后延。记述层次结构,一般为篇、章、节、目和子目五层,篇首设无题序;入志图表,冬量紧靠正文。附录设置,除全志的总附录外,个别篇章之后亦适当设附录,与篇章正文相辅相成情况。

阅读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