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金融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1644
颗粒名称: 第十篇 金融保险
分类号: F832.721;F842.721
页数: 31
页码: 353-383
摘要: 本文介绍了20世纪80年代开发区金融保险业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包括国有银行首先进驻设立分支机构,股份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继进入,金融业为开发区发放贷款的情况以及金融保险业在开发区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文章还提到了1997年举办的金融发展战略研讨会和2000年开发区中心城区金融区启动的情况。
关键词: 开发区 金融保险业 国有银行

内容

20世纪80年代,开发区金融保险业伴随工业项目的引进而建立和发展。国有银行首先进驻设立分支机构。90年代,一些股份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继进入,形成了开发区金融保险业。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分别于1985年、1987年、1991年在开发区营业,为开发区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和带头作用。至1989年,金融业为开发区发放贷款3.7亿元。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塘沽分行发放3.5亿元。1993年,全区金融系统存款余额达到18.7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21.08亿元,为建区初期前5年贷款总额的6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在天津开发区设立的机构,业务开展顺利。金融保险业在开发区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日益显著。至1996年,全区银行机构达10家,证券机构5家,保险公司4家,其它金融机构4家,银行业营业网点达23个。1997年,开发区举办金融发展战略研讨会,旨在推动开发区金融产业的发展。此后,银行业存款、贷款余额大幅度增长,证券市场活跃,期货交易发展迅速,保险业稳步发展。至2000年,全区金融保险业实现增加值8.39亿元,比上年可比增长12.4%。区内各类金融机构达30家,其中银行机构16家,非银行机构14家。银行营业网点达27个,布局更趋合理。
  2000年11月24日,在泰达国际酒店召开“开发区中心城区金融区城市设计国际方案征集设计文件发布会”,标志着开发区中心城区金融区正式启动。从此,开发区金融业跨入新阶段。
  第一章 银行
  第一节 简况
  建区初,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提出创建天津开发区不要国家和地方财政一分钱,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国家贷款,走一条负债开发、滚动开发、滚动发展之路。通过银行贷款遂成为解决创建开发区资金的主要途径。1985年1月5日,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区分行在天津开发区首家挂牌营业。90年代,多家银行相继进驻开发区。至2000年末,天津开发区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以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为补充的金融体系。四大国有银行开发区分行总资产140.47亿元,存款余额108.94亿元,贷款余额100.48亿元。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四家开发区股份制支行(分行)和天津市城市商业银行开发区、天保两支行总资产达42.43亿元,存款余额27.48亿元,贷款额23.29亿元。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塘沽中心支行
  一、机构
  1985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塘沽分行(简称“塘沽分行”)成立,内设办公室、外汇管理科、计划业务科、金融管理科和会计稽核科,办公地点在塘沽外贸公寓。1990年3月1日,塘沽分行迁至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晓园20号。1999年1月1日,塘沽分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塘沽中心支行(简称“塘沽中心支行”),内设办公室、货币信贷与统计科、银行管理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科、会计财务科、科技科、人事教育科、货币金银科、国库科、保卫科和营业部、后勤服务中心、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群工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在编74人。
  塘沽中心支行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派出二级机构,在天津分行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天津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塘沽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负责监督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及利率管理,办理对银行机构再贷款、再贴现业务;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总行和分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进行监管,防范和化解辖区内金融风险;对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资质进行审查;批准银行分支机构的市场进入和退出;依法查处金融违法违规案件;承担经理国库、支付清算、货币发行、经济金融统计、金融科技、安全保卫、保密等金融服务任务;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并完成上级行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信贷管理
  (一)沿海开发专项贷款
  1986年,塘沽分行开始对天津开发区的沿海开发专项贷款进行管理,并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至年末,累计向开发区总公司发放沿海开发专项贷款2.3亿元。
  1987年,塘沽分行在沿海开发专项贷款管理上坚持贷款有偿性,提出“以滚动贷款促滚动开发”的贷款原则。是年,开发区归还沿海开发专项贷款11笔,计1427万元。至年末,对开发区发放沿海开发专项贷款余额2.76亿元。1988年末,对开发区发放的沿海开发专项贷款余额3.22亿元。1989年,塘沽分行将人民银行总行下拨的沿海开发专项贷款1500万元,集中投放给开发区急需的重点项目。是年,发放专项贷款3479.25万元。至1990年10月25日,塘沽分行给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3.3亿元(其中贴息贷款1.9亿元,年利率2.88%;优惠贷款1.4亿元,年利率5.88%。),期限为1990年9月21日至2001年9月20日。
  (二)地方经济开发专项贷款
  1986~1996年,塘沽分行对塘沽地区发放地方经济开发专项贷款3000万元,用于支持塘沽地区工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改项目。
  (三)一般信贷
  1987年1月,塘沽分行开办再贷款业务,主要解决银行机构头寸(款项)不足和临时性资金需要。年末,对中国建设银行塘沽分行和开发区分行、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等发放临时贷款15笔,3970万元。并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是年,办理美元抵押6笔,1050万元;日元抵押5笔,22182万元;发放人民币贷款4510万元,重点支持开发区合资企业和渤海石油公司的资金需要。
  1991年始,为支持开发区、保税区和塘沽区经济建设,塘沽分行审批集资39笔,602万元。1992年,审批开发区总公司、保税区服务开发总公司、天津港务局等6家企业发行1.72亿元的企业债券。
  1993年,审批企业内部集资41笔,9237万元。
  1994年,塘沽分行牵头协调塘沽滨海地区各银行机构筹集资金4000万元,用于兴建连接港口和开发区、保税区的新华路立交桥。是年10月,塘沽分行天津金融市场滨海办事处成立,至1998年7月累计融资1000亿元,对各金融机构资金融通起到促进作用,使地区经济建设资金需求得到保证。
  三、金融监管
  (一)制定和颁布地方性金融管理办法
  1987年,塘沽分行对开发区贷款管理,进行改革尝试,实行“以滚动贷款促滚动开发”的贷款原则。
  1988年,塘沽分行制定《金融本票暂行规定》,在塘沽地区金融机构间试行,旨在保证同业拆借的健康发展。
  1990年,塘沽分行与开发区签订《沿海开发专项贷款有关问题的协议》,旨在管好用活沿海开发专项贷款,使其发挥更大效益,支持开发区建设。
  1991年,塘沽分行与开发区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1992年,塘沽分行颁布《贷款证管理办法》。
  1993年,塘沽分行制定出信贷资金向效益型三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的措施。
  1994年,塘沽分行颁布《关于加强同业资金拆借管理的规定》,对资金拆借业务进行规范。
  1999年,塘沽中心支行制定《企业改制监测报告制度》、《企业逃废债情况报告制度》和《金融债权管理责任制度》。
  2000年,塘沽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关于加快电子联行业务“天地对接”的要求,制定并颁布《塘沽地区实施“天地对接”方案》。
  (二)稽核检查
  1987年,塘沽分行查处违反金融管理案件3起、违反外汇管理案件6起。
  1994年9~10月,塘沽分行就同业拆借、利率管理、信贷管理、现金管理、结算管理等方面,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稽核检查。1995年,对7家专业银行、4家城市信用社和1家信托投资公司挤占、转移财政性存款等问题进行专项稽核。1996年,对塘沽地区5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情况、2家银行的财政性缴存和定期存款以及塘沽地区邮政储蓄所业务进行稽核检查。
  1997年,塘沽分行成立以行长为组长,稽核、金管、外管、计划、会计、办公室等主要职能科室的科长为成员的金融监管领导小组;成立以塘沽分行行长为组长,塘沽地区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塘沽地区金融监管领导小组。1998年,塘沽分行对8家商业银行本外币贷款情况进行检查。是年,根据全国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金融秩序进行整顿,开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大检查,检查金融机构26家、71个网点。检查塘沽地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4家,1089个财政性存款帐户的利息支付情况。对典当业经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999年,塘沽中心支行将辖区内监管对象,按政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典当行及邮政储蓄所等进行分类。是年2月22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开始实施,塘沽中心支行对辖区内7家银行及其所属的11家分理处未经批准更换高级管理人员、超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等8个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全年完成对国有商业银行11个网点、农村信用社22个网点、邮政储蓄19个网点、保险分支机构11个网点的年检工作。年检合格网点计170个。
  2000年4~6月,开展对辖区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盈亏状况、内控制度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真实性大检查,检查金融机构21家。
  (三)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
  随着经济发展,金融网点逐年增加。1987年,批准专业银行增设营业网点5个,营业所1个;1989年,批准新增储蓄所5个,分理处2个;1992年,审核报市分行批准成立金融机构5家;1993年,新增营业部1个,营业所1个,储蓄所7个,城市信用社流动服务点3个;1994年,增设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办事处6个,储蓄所13个,金融市场1个,城市信用社1个;1995年,批准建立分理处2个,储蓄所5个,保险分支机构3个,证券机构1个,典当行1个,邮政储蓄网点20个;1996年,审批设立分理处11个,储蓄所5个;1997年,撤销城市合作银行非法营业网点3个,停办无证经营的外汇业务网点19个;1998年,批准分理处4个,农村信用社分社2家,储蓄所2个,撤并储蓄所2个;1999年,审批增设分理处1个,撤并储蓄所2个,责令辖区农村基金会停办各项业务4家,其债权由政府部门负责清理解决;2000年,撤销城市商业银行2家,农村信用社非法营业网点3个。
  四、会计结算
  1986年1月,塘沽分行为塘沽地区各专业银行开立往来户、财政性存款户和一般往来户,清算联行资金汇差、签发出库命令。是年6月10日,塘沽区票据清算所建立。
  1988年,塘沽分行接管以前由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经办的国库业务,共办理税票121153笔,金额195738万元。1991年,开展清欠工作,清收357笔,4852万元;清付270笔,2958万元。1996年,查堵不合理退库89笔,金额6249万元,使国库资金的流失得以避免。
  1997年,税款征收机关实行一票多税制,先后为3家解决海关与国库对账不及时的问题。
  1998年,塘沽分行会计部门电子计算机记账启用新的“央行会计核算系统”。根据总行对存款准备金按一级法人考核的要求,及时上划辖区内一般性缴存款19.27亿元。
  2000年8月10日,塘沽中心支行开通辖区银行间电子联行“天地对接”系统,实现联行资金实时清算。
  五、货币发行
  1992年12月,塘沽分行货币发行库成立。1993~2000年,发行基金9065笔,金额3049732.8万元;发行基金回笼7489笔,金额896794.5万元;净投放2152938.3万元。使辖内银行对主、辅币各项需求得到满足。
  第三节 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
  一、机构
  1986年1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分局(简称“塘沽分局”)成立。1999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分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简称“塘沽中心支局”)。塘沽中心支局下设资本项目科、经常项目科、国际收支科和保税区办事处,在编20人。主要职能是:在辖区(天津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塘沽区)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落实情况;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执行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进行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负责对辖区内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辖区内企业借入外债的监测、监督和借、用、还的管理;监督辖区境内企业进出口货物的付汇和收汇并核销;对辖区内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数据、资料、信息通过网络进行汇总、分析;审批辖区境内企业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监督其账户的使用;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下外汇结汇的审批;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和利润汇出的审批。
  二、管理
  塘沽分局将支持天津开发区招商引资、加速发展作为工作重点,为开发区企业发展服务,并制定出一系列措施。
  1987年,塘沽分局制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操作办法。
  1989年,塘沽分局按照“择优限劣,区别对待,自求平衡”的原则,按照外汇管理总局指定的调剂外汇指导序列,制定出调剂外汇操作办法。
  1990年,塘沽分局制定留成外汇核拨办法,加速留成外汇核拨速度。
  1991年,塘沽分局提出支持天津开发区加速发展、加强外汇融通、鼓励贸易和非贸易创汇的十二条措施。
  2000年,塘沽中心支局配合天津分局制定《天津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天津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业务
  1986年,塘沽分局处于组建阶段,进行辖区内创汇单位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1987年,塘沽分局开办外汇调剂业务。是年,进行国内企业外汇额度调剂25笔,802万美元,对天津开发区三资企业之间的现汇调剂21笔,82.8万美元。
  1988年,塘沽分局对出国团组的外汇使用进行管理。全年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件6件,处罚金额2.27万元。4月,塘沽分局外汇调剂中心正式开办业务。是年,塘沽分局在开发区实行区域整体外汇平衡办法,对开发区招商引资起到了重要作用。
  1989年,塘沽分局外汇政策调整,重点支持“以进养出”、“三来一补”、“两头在外”业务的发展及短线产品的生产用汇。
  1990年,塘沽分局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抵押外汇698.5万美元,人民币贷款3373万元。为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将过去留成外汇按季核拨改为随时核拨。、
  1991年,塘沽分局开办出口收汇核销业务。至2000年末,累计办理出口收汇核销177.24亿美元。
  1992年,塘沽分局在考核部分企业3年创汇基数的基础上,核定企业1992年包干基数,超基数部分采用“倒二八”比例留成。
  1993年,塘沽分局按照总局《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对辖区内专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营运资金外汇资本准备金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994年,塘沽分局为支持开发区的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顶益食品公司、北海粮油公司等用汇企业,多方联系汇源,简化审批手续,为三资企业调入外汇1.085亿美元,使企业外汇资金不足难题得到缓解。
  1995年,塘沽分局调整工作重心,加强对辖区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监管。
  1996年7月1日起,人民银行将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是年7月1日起,塘沽分局对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已开立的外汇现汇账户进行区分鉴定工作。1997年,塘沽分局开办进口付汇核销工作,至2000年末,累计办理进口付汇核销94.7亿美元。1998年,塘沽分局积极防范不法企业骗购外汇,对辖区内7家外汇指定银行开办的远期信用证业务进行专项检查。1999年,塘沽分局先后组织对中国银行塘沽分行等4家银行外汇业务内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辖区外汇指定银行业务的外汇监管。
  2000年,塘沽中心支局对辖区股份制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真实性进行检查。另对7家银行现汇帐户情况进行检查。是年,清理出口收汇到期未核销单1000张,金额0.45亿美元;清理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607笔,金额5579万美元。
  第四节 中国银行塘沽分行
  一、机构
  1982年9月1日,中国银行塘沽支行成立。1984年10月,改为中国银行塘沽分行(简称“中行塘沽分行”),内设业务科、外管科、会计科、人事科、秘书科,在编52人。时,设在塘沽区内。1991年11月1日,行址迁至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至2000年,机构调整为行长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总务科、保卫科、工会工作办公室、业务督察科、财会科、风险管理科、公司业务科、零售业务科、结算业务科、银行卡科、资产保全科、信息科技科、清算科、营业部16个科室。下设泰达大街分理处、海洋分理处、解放路办事处、新港营业部、渤海石油办事处、北塘分理处等6个机构,有储蓄所8个。
  二、业务
  中行塘沽分行业务主要分三大项,即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其中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结算业务、消费信贷、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远期结售汇和即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外汇买卖和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中行塘沽分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科学经营,开拓创新,连续8年创利润超亿元,累计创利润超15亿元经营业绩。先后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金融系统先进单位、中国银行总行“文明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天津“九五”立功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自开发区评选百强明星企业以来,连续入选,列第三产业之首。
  (一)资产业务
  中行塘沽分行推行科学风险控制和授信管理机制,将授信资产主要投放到大型跨国集团、大型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上市公司、优质民营企业等。中国银行时为外汇专业银行,对辖区内外企、外贸以及经济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先后开办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出口信贷、房地产开发贷款、票据贴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等业务。至2000年末,人民币贷款达34.5亿元、外汇贷款达9048万美元。资产规模达60.35亿元人民币;不良资产率3.34%,并呈继续下降趋势。
  (二)负债业务
  1993年始,中行塘沽分行先后开办企业人民币存款、企业外币存款、人民币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人民币活期存款、人民币定期存款、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外币活期存款、外币定期存款等业务,各项存款业务发展势头良好。
  (三)中间业务
  中行塘沽分行不断发展与优质客户在结算、代理、银行卡等业务领域的全方位合作。结算业务,先后开办同城结算、异地结算、信用证、银行保函、保理、进出口结算融资等;银行卡业务,先后发行长城人民币信用证、长城国际卡、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泰达联络卡等;代理业务,先后与开发区和塘沽区地税局、塘沽区供电局等单位签订代收税款、电费等协议。并开办应收帐款收购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其中,应收帐款收购业务为国内金融界首创。
  第五节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一、机构
  1988年9月,工商银行塘沽区办事处派驻工作小组在开发区负责企业贷款营销工作。1989年1月5日,在开发区洞庭路和第一大街交口处,正式成立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简称“工行开发区分行”)。初始,仅设营业部、信贷部和办公室,有员工18人。至2000年,机构调整为办公室、信贷业务部、信贷管理部、财会部、国际业务部、个人金融部、公司业务部,在编员工增至151人。分支机构由初期1个增至8个(3个分理处和5个储蓄所),分布在开发区第一至第七大街。开发区分行职能主要是:人民币、外币存贷款和结算,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买卖政府债券,国际结算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业务
  (一)公司业务
  开办人民币存款、各项结算、票据贴现、现金收付、兑换残币、代保管箱、资信证明、咨询及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网上银行、软盘对帐、上门收款、上门服务等业务。工行开发区分行拥有电子汇兑系统,确保异地汇款实时到帐、同城票据通存通兑。至2000年末,对公存款余额24.4亿元人民币(本、外币合计)。
  (二)信贷业务
  信贷业务坚持确保安全与效益的原则,增加对优质客户信贷投入,拓展低风险贷款,保证资产质量逐年提高。根据客户需求,在满足短期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外汇贷款需要的同时,推出循环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贷款等形式。至2000年末,人民币贷款33.4亿元,外币贷款1230万美元。
  (三)个人金融业务
  以发展中间代理业务、消费信贷业务为重点,为客户提供综合化、全方位金融服务。个人金融业务包括本、外币个人结算、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理财、外汇兑换、信息咨询、银行卡、电子银行及各项代理业务等,形成多功能、完整的金融业务体系。自1989年1月开办业务至2000年末,储蓄户有149703户,期末存款余额46059万元。12年间,累计为国家实现利润42706万元。业务关系涉及政府、企业、保险、证券等部门和行业,基本覆盖居民经济生活各个方面。
  (四)外汇业务
  外汇业务包括外币兑换、票据托收、私人汇款、旅行支票、外币信用卡等。工行开发区分行经多年运作,外汇业务日渐成熟,朝着业务种类齐全、功能齐备的大银行方向迈进,向综合化发展。特别是开办SWIPT电开证、电汇款业务、银行结售汇业务及各种非贸易外汇业务,使企业和个人办理外汇极为便利。
  以SWIPT格式对外汇款或接收汇款,对外开立信用证或接收信用证,速度快、准确率高,成为理想的国际间资金划拨和结算的操作方法。工行开发区分行开办此项业务,使开户单位和居民外汇资金周转加快,企业和个人资金使用方便及时。
  银行结售汇业务十分注重资金到位的及时性。工行开发区分行随时备选人民币头寸和外汇头寸,保证企业随来随做,使企业安全、及时地使用资金,选择到银行办结售汇业务,而不必去市场调剂外汇。
  随着开发区对外交往的扩大,外币信用卡、外币支票、外币汇票、旅行支票等流通量越做越大。为满足区内企业及个人需要,工行开发区分行及时办理各种非贸易外汇业务,方便企业和个人资金收付,避免携带巨额现金的不便。
  工行开发区分行把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有机的结合起来,重点支持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大型跨国公司与上市公司。至2000年末,人民币存款29亿,外币存款4337万美元。
  第六节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一、机构
  1985年1月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挂牌营业。是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开发区所设二级分行,亦是最早进驻天津开发区、专为天津开发区服务的金融机构,设办公室、信贷部、业务部、会计部。1996年3月26日,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简称“建行开发区分行”)。至2000年,机构调整为办公室、财务会计部、信贷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国际业务部、房地产金融业务部、营业部和宏达街办事处。在编70人。
  二、业务
  (一)基本建设贷款业务
  1994年,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前,建设银行具有财政和银行双重职能,承担财政和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业务,参与开发区基本建设计划投资决策和建设资金管理,全面推行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和资金包干。1984年,开发区前期建设一无自有资金,二无财政拨款。建行开发区分行主动争取总、分行支持,于是年10~12月,陆续向开发区提供7000万元低息贷款,以解决开发区起步工程和区直属企业铺底资金急需。
  1985年,国家陆续下达给开发区4亿元基础设施专项贷款,建行开发区分行取得其中91%资金经办权,为中外企业提供可行性项目研究和经济评估咨询审查服务,被开发区特聘为中外企业立项审查单位。通过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及工程标的审查等服务,建区6年,提出合理化建议1000余条,为国家和企业节约资金7259万元。建行开发区分行在开发区初期,提供资金占全区融资量的94%。此外,还开展资金拆借活动。在建区3年中,运用该行信贷资金和人民银行委托贷款基金向开发区发放各项贷款累计达8.14亿元。其中,用于基础设施、厂房、住宅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占贷款的42%;用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内联企业项目的投资占12%,用于流动资金和其他方面的占46%。
  (二)公司银行业务
  主要经营存款、贷款、企业结算、国际业务、销售结算网络、企业银行和流动银行等业务。
  1985~1990年,向32家中外合资企业的53个中方主办单位,累计发放开发项目股本投资贷款6964万元,实现利用外资2631万美元;1986~1999年,向30余家三资企业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1608万元;1986~1998年,累计向开发区提供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50余亿元,上缴各种税金近亿元。1988年8月,开办外汇业务,1988~1990年外汇存款户达30家,存款余额405.6万美元;代办进出口信用证23笔,金额246.52万美元;此外还陆续开展出口打包贷款、外汇抵押贷款等业务。
  (三)个人银行信贷业务
  1986年,开办住宅储蓄、居民储蓄业务。1987年开始,连续5年发行金融债券。1989年,开办外币储蓄业务。1994年,代理财政部发行凭证式国债。1998年,推出电子汇款、个人存款证明、储蓄卡、个人外汇买卖、银行转帐、个人住房信贷、个人消费信贷、个人投资咨询和理财服务及各种代理业务等个人银行业务。
  (四)中间业务
  主要经营代理商业保险业务、工程审价咨询、代理证券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等业务。通过参与开发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和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查以及为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审查、经济评估和工程预结算、招标、投标服务等。建区10年,为企业节约建设资金3亿元。同时,把业务范围拓展到非银行金融业务中,先后代理商业保险、证券、开放式基金等中间业务。
  (五)房地产信贷业务
  主要经营公积金贷款、房地产信贷、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1986年初,首批发放商品房贷款800万元,第一批建设总面积为1.7万平方米的通用标准厂房。1994年,建行开发区分行用商品房贷款建成工业厂房30余万平方米,为70余家中外企业进区建厂提供必需设施。至2000年,建行开发区分行公积金存款余额5454万元;售房资金存款余额2107万元;公积金个人贷款累计发放4228.7万元。自营性个人贷款累计发放5584万元,贷款余额9370万元;发放按揭贷款1287笔,累计发放余额11614万元。
  第七节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机构
  1991年12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开发区分行(简称“农行开发区分行”)成立,隶属于农行塘沽分行。成立初期,卜辖营业部1个,员工13人。信贷投放重点,以支持开发区基础建设及》区三资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为主。翌年,国际业务部成立,开办进出口贸易国际结算业务,以多种方式对外向型企业发放外汇贷款,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1994年,农行开发区分行迁至开发区天津国际发展大厦,由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1999年月,正式独立经营,直接由农行天津分行领导。机构调整为行长办公室、财务核算部、信贷管理部、营业部、开发区第三大街分理处。2000年,根据市分行统一机构规划,农行开发区分行接收汉沽支行和海河支行在开发区的网点2处(黄海路分理处、南海路分理处),在编64人。
  二、业务
  农行开发区分行主要业务: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及销售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办理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及国际结算;开展结汇、售汇业务,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农行开发区分行自1999年独立经营以来,在国内金融系统率先开办汽车银行、应收帐款买卖、开通客户终端等业务。1999〜2000年,累计创利8000万元。负债业务方面:1999年末,存款余额为77133万元;2000年末,存款余额为122402万元(比上年增长5&7%)。资产业务方面:1999年末贷款余额为95764万元,2000年末贷款余额为137144万元(比上年增长43.2%)。国际业务方面:1999年国际结算量为6600万美元,2000年国际结算量为12000万美元(比上年增长81.8%)。1999-2000年,累计上缴税金1277万元。
  第八节 天津市商业银行支行
  天津市商业银行其前身为天津市城市合作银行。天津市城市合作银行,由天津各区城市信用社于1995年合并而成。天津开发区先后于1993、1994年设天津开发区城市信用社、天津开发区天保城市信用社。经过两次变动,1998年两个城市信用社分别更名为天津市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天津市商业银行天保支行。
  主要业务是:吸收公私存款,发放短、中、长期借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明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办理外币储蓄、外币兑换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天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1993年2月8日,天津开发区城市信用社在开发区注册成立。是年,在开发区第一大街正式对外挂牌营业。1996年11月18日,天津开发区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天津城市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1998年8月18日,又更为现名。
  支行下设办公室、业务科、会计科、营业部、开发区第一大街分理处。
  天津开发区城市信用社在成立之初,注册资本为310万元。1994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8598万元,实现利润454万元,人均创利45.4万元。经多年创业,至2002年末,总资产达39435万元,存款余额36001万元,实现利润1360万元,人均创利40万元。
  二、天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
  1994年11月1日,天津开发区天保城市信用社在天津开发区注册成立。是年11月8日,在塘沽新港二号路31号正式对外挂牌营业。1996年11月8日,天津开发区天保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天津城市合作银行天保支行;1998年8月18日,更为现名。
  支行下设办公室业务科、会计科、营业部、新港二号路分理处、车站北分理处和锦州道储蓄所。
  天津开发区天保城市信用社在成立之初,注册资本为500万元。1995年末,各项存款余额19217万元,实现利润711万元,人均创利14.8万元。经5年业务拓展,至2000年末,总资产已达16.6亿元,存款余额达13.5亿元,实现利润3146万元,人均创利64.2万元。1994~2000年,累计创利润8205.5万元,居天津市商业银行的榜首。
  2000年,被天津市综合经济管理工作委员会评为“1999~2000年度综合管理系统文明单位”;被开发区管委会授予“百强企业”称号。
  第九节 其他银行
  1992年后,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继在天津开发区成立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是: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办理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开展结、售汇业务以及办理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至2000年,先后有交通银行天津经济开发区分行(1992年11月18日挂牌营业)、中国光大银行天津滨海支行(1995年3月24日挂牌营业)、招商银行天津分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2000年10月25日挂牌营业)、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滨海支行(2000年11月18日挂牌营业)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进驻天津开发区。
  第二章 信托 证券 保险
  第一节 简况
  1987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简称“开信公司”)成立,开展信托投资业务,为开发区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1991年,开信公司证券部成立,始开展证券业务。1992年,南方证券天津公司、华夏证券天津公司、国泰证券天津公司先后进入开发区。是年,开信公司发起成立的“开信基金”在天津首家挂牌上市,加强了开发区融资和资金投放实力。1993年,开信公司证券部下设营业部7个。1996年,全区证券市场交易额达95.70亿元,结售汇额3.01亿美元。1997年,开发区证券经营机构发展至6家,交易额猛增至188.27亿元,比上年增长96.7%。期货交易发展迅速,交易量5664.82亿元,位居全国前列。至2000年,证券市场成交额达641.49亿元,比1996年增加5倍有余。开发区保险机构,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入区最早(1986年),业务覆盖面最大,是天津开发区保险业的主营单位。其后,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天津开发区分理部门先后入区。至1994年,中国保险业在全区稳步发展。是年,中国人民保险、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3家公司,全年受理保险7607件,承保总额达306亿元,收保费9230万元,赔款3290万元。1995年,保费收入突破亿元。至2000年,保险业健康运行、平稳发展,全年承保总额达678亿元,比1994年翻一番。保费收入达1-61亿元,其中财产保险费收入1-36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0.25亿元。支付财产险5000万元,人身险160万元。
  第二节 信托证券
  —、机构
  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前身系成立于1987年10月的开信公司,是由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市财政局、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等22家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共同投资组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信托、投资银行、基金管理、代客理财、外汇等业务。坐落在开发区第一大街钟楼。1993年,迁至开发区洞庭路欣园商贸区。
  1994年5月28日,开信公司更名为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北方国投”)。1997年9月,北方国投营业地址迁至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增5号天津北方金融大厦。
  北方国投内设总经理办公室、人事部、电脑部、会计部、投资银行部、信托业务部、投资管理部、国际业务部、证券交易部、研究发展部、审计部、总务部、证券营业总部(下设证券营业部7个)及党、政、工、团办公室。在编240人。
  开信公司初建时,资本金2000万人民币。1988年,增加200万美元外汇资本金,并增资1200万元用于购买外汇,新增股东单位2家。1992年,在首次中国500家最大服务企业排序中名列第69位。1990年,人民币资本金增至5000万元,外汇股本金增至500万美元。1994年,改为北方国投,资本金增至12000万元(含500万美元)。是年7月,在1994年中国500家最大服务企业排序中,位于金融保险业第109位、信托投资业第82位。1998年3月,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50679万元(含外汇资本金750万美元)。2000年,公司资本金达15亿,资产总值近50亿元。
  北方国投是全国首家引入外资股份的信托投资公司;开发区唯一直属金融机构;天津市最早参与证券承销业务的金融机构之一,天津市惟一一家同时获得A、B股两项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天津地区唯一能开展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公司先后与美国大通银行、瑞士联合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等12家境外著名银行建有业务关系。参加美国清算系统,并配有路透社等国际权威资讯系统。
  二、业务
  (一)信托
  1987年10月17日开信公司信贷部成立。随即在两个多月内融资5000余万元,其中绝大部分用于开发区内资企业贷款。其后,经十余年运营,信托业务不断扩大。1997年,北方国投与天津开发区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港务局、渤海化工集团等大型企业(集团)联手,为大项目融通资金,以代理行身份提供大规模银团贷款。并与在香港上市的天津窗口公司——天津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约合作,成为其在天津投资的独家帐户监管代理人。
  (二)融资
  1993年8月20日,开信公司增设证券发行部,成为天津市最早参与承销业务的证券机构之一,是天津市惟一一家同时获得A、B股两种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1995年,北方国投作为天津医药工贸集团财务顾问,在澳大利亚融资,筹资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开天津市金融机构以此种方式进行海外融资先河。
  1997~1999年,北方国投担任天津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和二期项目融资的境内财务顾问,并作为主承销商主持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打破外地券商对天津市上市企业主承销商的垄断地位。
  (三)国际业务
  1993年11月23日,开信公司开办代客外汇买卖业务。1994年1月20日,开办出口贸易结算业务。是年,代客外汇调剂额为21011万美元,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排行榜中,居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第一名。1996年,北方国投全年代客外汇调剂额30000万美元,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排行榜中,外汇总成交量、外汇自营成交量、外汇代理成交量,分别居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一位、第七位和第一位。
  1997年6月,国家重新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北方国投获得换发新证,成为全国仅有的14家保留国际结算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一。
  (四)证券
  1991年3月,开信公司证券部成立。5月21日,开信公司在天津市内设佟楼证券部,原开发区内证券部改为证券分部。1992年8月17日,在天津市内设马场道证券交易营业部。
  1993年2~8月,先后成立证券业务部深圳代表处、上海证券业务部及营业部、上海证券业务部黄陂南路营业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证券交易营业部、天津市河东八经路和红桥区西青道及和平区大理道证券部营业部。1994年7月大港证券交易营业部成立。1999年,B股成交量折合人民币71859.75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外券商排名中居第十位。是年,北方国投马场道证券交易营业部被评为“天津市证券行业十佳证券营业部”。
  第三节 企业保险
  一、机构
  1986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简称“人保开发区公司”)成立。其前身为1985年5月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外业务二部。公司内设办公室、水险科、非水险科。1990年,机构调整,增设检验理赔科和业务开发科,在编员工29人,办公地点在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16号。1992年,为突出规模经营、加强业务核算,又增设石油船舶科和计财科。1995年,增设货运险科,在编人员增至47人。1996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施内部改革,产、寿险分业经营,组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随之成立。1999年5月15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复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亦复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2000年,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增设开发管理科,内设机构调整为6科1室:石油船舶科、非水险科、货运险科、检验理赔科、计财科、开发管理科和办公室。员工编制42人。
  二、业务
  人保开发区公司注重抓效益险种,逐步扩大经营规模,坚持现场勘察、实事求是,为开发区的国内外企业创造良好的保险服务环境,使投保人数和投保额逐年上升。自1997年7月23日首次举办保险宣传活动以来,每年举办1次,每次参加人数达千人。至2000年,主要业务有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船舶建造和修造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企业财产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建筑安装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共收保险费9823万元,赔款3127万元,实现利润2101万元。
  第四节 社会保险
  一、机构
  1987年7月,开发区劳动保险事务所成立,隶属开发区劳动人事局。1996年2月,开发区社会保险公司成立。公司行政、人事和财务直属开发区管委会,保险业务受天津市社会保险公司指导,并作为天津市社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负责开发区内社会保险的统筹管理工作,在开发区管委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其职责。主要是: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监督用人单位及职工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运作、经营社会保险基金,使其保值和增值。
  1998年7月1日,开发区社会保险制度与天津市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并轨。是年9月9日,开发区社会保险机构与天津市社会保险机构实施并轨。至此,开发区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并轨工作全部完成,开发区社会保险机构更名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简称“社保分中心”),机构设置:办公室、征缴发放部、医疗保险部、个人帐户管理部、信息部、计划财务部、稽核部。在编员工50人。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天津市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筹集、管理、支付社会保险费,并使其保值、增值;定期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检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报表和帐目;接受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对社会保险的查询,做好服务工作。
  二、保险制度
  开发区社会保险制度始于1985年。是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退休保险制度。1987年,开发区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实施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退休保险实施细则》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是年7月,开发区劳动保险事务所成立,办理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储蓄金的收取和发放业务。
  1992年12月26日,管委会对区域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制定《天津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和规范化运作方式。在基金征集和管理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由开发区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在社会保险项目方面,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按职工实得工资的38%缴纳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占20%、医疗保险占12%、待业保险占3%、工伤保险占3%”;在缴费基数方面,实得工资以企业每月支付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收入计算,并按规定的下限基数进行控制,实得工资高于下限基数的按实得工资计算缴纳,实得工资低于下限基数的按下限基数计算缴纳。为鼓励企业和职工按照实得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从1993年起实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超过下限基数的部分作为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职工个人专户。补充养老保险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一次或多次领取;职工死亡后,作为遗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4年1月15日,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是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暂行办法》要求“开发区内行政和由天津市编委确认的财政非自筹自支的事业单位中编制内的所有干部和职工”,“按照国家、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施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缴纳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的18%提取”,“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的2%提取。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于次月1日~10日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一并缴纳到开发区劳动保险事务所”;在待遇与计发办法方面,“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性养老保险金、缴费性养老保险金两部分组成。(1)社会性养老保险金:以开发区上年度单位平均工资收入的25%计发;(2)缴费性养老保险金:职工投保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
  1996年10月30日,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保险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失业保险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办法》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子女医疗保险办法》,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缴费比例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工实得工资的37.5%~38.5%的比例,向开发区社会保险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18%,医疗保险10%,工伤保险0.5%~1.5%,生育及子女医疗4%,失业保险1%;职工本人必须按照月实得工资的5%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4%,医疗保险1%。在缴费基数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职工月实得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子女医疗保险不得超过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50%。
  开发区现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五项险种,其中除养老保险于1998年参加天津市统筹外,其余4项仍沿用。
  (一)养老保险
  1998年7月1日开始执行天津市统一养老保险条例。
  1.缴费标准。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限,按天津市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出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凡是职工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基数。
  2.职工个人帐户。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计入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1%,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的6%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要求,保证退休职工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实施“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方案。
  “老人老办法”。凡1998年7月1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不变,且今后每年按规定调整养老金待遇,逐步提高养老保险水平。
  “新人新办法”。凡1998年7月1日以后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完全按照新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职工退休时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是将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除以120,每月按1/120计发,即将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照10年(共120个月)平均发放。
  “中人中办法”。凡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4.缴费年限的确定。执行天津市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按照规定,缴费年限为15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这样,同天津市的规定保持一致,解决缴费年限不统一、人员不能自由流动的问题。
  5.个人帐户对帐。1998年3月,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发区在1997年进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工作,对1000余家企业6.2万名职工进行对帐。是年5月、12月,完成1992~1996年对帐工作;2000年6月,完成1998~1999年对帐工作。
  6.个人缴费。2000年5月,对区内自由职业者推出个人投保业务,征缴比例为31%,包括养老保险(26%)和退休医疗保险(5%)两个险种。
  (二)医疗保险
  1.保险费计征。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月实得工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月实得工资1%缴纳;职工本人月实得工资超过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职工本人月实得工资低于开发区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个人帐户。开发区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三部分组成:职工个人缴费额的全部;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年龄阶段分别为40%,50%,60%);帐户储存额的利息。退休职工的个人帐户由医疗统筹基金按职工本人基本养老金总额的8%划入。
  3.保险待遇。开发区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医疗保险负责对在职职工以及退休职工患正常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所发生的医药费的补偿。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常规身体检查所需的费用以及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
  4.特殊费用审批。开发区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住院治疗、市外转诊实行审批制度。对未经审批以及不合理的特殊检查、医药费用,社会保险机构予以拒付。
  5.定点医院。1997年8月,开发区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院就医管理制度。开发区社会保险公司与市卫生局经过协商,指定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第三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五四医院、塘沽医院、开发区泰达医院为开发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三)失业保险
  1.缴费标准。开发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月实得工资1%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2.缴费基数。职工本人月实得工资超过开发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5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职工本人月实得工资低于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3.保险待遇。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生育补助费;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实需要的费用。
  4.社会化发放。1998年8月,开发区失业保险金通过天津市农业银行网络发放。这是继开发区退休职工实行退休金银行支取以来第一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社会化发放。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按行业类别和危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在0.5%~1.5%之间浮动,由企业按月缴纳。
  1.缴费基数。职工本人月实得工资超过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5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职工月实得工资低于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以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职工的医疗服务、医疗期津贴、致残补助、职业康复、养老待遇以及工伤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
  (五)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
  1.缴费标准。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开发区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实得工资的4%按月缴纳。
  2.缴费基数。职工本人月实得工资超过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5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职工月实得工资低于开发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满45周岁的,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年满45周岁,有未满18周岁的女子需要报销医药费的,可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产期、哺乳期间,由用人单位以不低于开发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3.保险待遇。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女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哺乳期补助和职工的生育津贴以及职工子女的医疗待遇。
  三、业务
  (一)宣传培训
  1996年,为保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规定》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社会保险公司制定新旧法规的过渡方案和操作细则,对全体员工进行上岗考核,与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组织企业培训,研制开发区新的微机软件,从形式、内容和工作程序上均做出精心准备。是年6月6日,组织大型“宣传咨询服务日”活动,接待60余家企业代表和300名保民,印发各种宣传品3000余件。
  1997年6月25日,在开发区第一大街管委会正门前,由社会保险公司与劳动人事局共同主办“庆七一,迎回归,社会保险咨询活动”。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公司领导,现场宣讲法规,并将《社会保险知识问答手册》及宣传材料送到企业及保民手中。1999年5月5日至7日,由社保分中心、劳动人事局联合举办大型咨询服务系列活动。
  每年开办投保单位经办人员上岗培训班,实行经办员持证上岗制度,持证普及率达到90%。
  (二)完善管理
  优化运行机制,改进工作流程。1996年,实现退休人员养老金通过银行通兑发放,实行全部险种全时办理业务。1997年,社会保险征缴实现封闭式、一站式管理,做到随征随核、随核随录、随录随收、随收随管,建立征收、录、管一体化收缴体制。是年,实现银行即时划拨,财务即时记帐,各方随时核对,退票及时催缴,做到当月收缴、当月结清、当月统计上报;各险种专户储存,分类管理;实现全程自动处理、自动生成、快速调用、分类存档、分析统计、汇总出表,建立快速高效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1998年,建立医疗保险与定点医院联合运行机制。1997~1998年,分别建立市内营业部,解决市内企业职工就近缴费和支取问题;建立以定点医院为依托的保险医疗体制;建立社会保险自动查询系统,随时向投保职工提供个人帐户情况;建立社会保险信息交流和监督机制,聘请投保单位信息、监督员,随时监督服务工作;建立业务稽核制度,设立专职稽核人员及部门。1999年,失业金实现银行网络支付,并逐步实现全险种社会保险社会化发放。2000年,建立计划统计管理体系,实施收支动态管理。
  (三)改革内部制度管理
  1996年,在全市同行业率先实行企业化分配制度和合同化用工制度;部门、个人签订《年度工作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实行中层干部聘任制度;建立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年终兑现。
  (四)队伍建设
  1996年,社会保险公司提出“以人为本”管理理念,重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注重员工思想、业务培训,坚持每周学习制度;资助在职人员学历教育和知识更新。自1997年起,先后选派6名业务骨干,进修保险专业研究生学习,并多次组织业务人员到外省、国外接受短期培训;注重岗位培养,鼓励年轻人积极参加专业技能学习。2000年,社保分中心有管理干部44人,平均年龄29岁,具有大本以上学历20人,占单位管理干部总数的45%以上,取得中级职称18人,占管理干部总数的41%。1997~2000年,先后有10人被评为区级、市级先进工作者、优秀共青团员、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
  (五)征缴
  1996年,征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储蓄金1.49亿元,首次突破亿元。1997年,征缴额达2.59亿元,同比增长58.33%,新增投保职工1万余人。1998年,征缴金额达3.01亿元,同比增长16.2%。历年来,开发区社会保险征缴额年递增幅度超过20%,超额完成开发区、天津市下达的任务指标。1998年,社保分中心被授予区级“文明窗口示范单位”称号。是年,中国新闻社主办的《视点》杂志,以“创造性的探索”为题,全面介绍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成长历程和所取得的成绩。1999、2000年,社保中心被授予天津市社会保险系统“红旗单位”荣誉称号。
  2000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储蓄金征缴额达4.94亿元,投保职工达92058人,与开发区经济增长水平保持同步。
  社保中心各部门职工利用工作日、休息日100余天,出动2000人次,走访企业3800余户,发放宣传材料6000余份,基本实现对全区应投保企业“三到位”(宣传到位、通知到位、督促到位),使全年征缴任务顺利完成。
  (六)走访慰问
  1996年,社会保险公司在天津市老年活动中心举办“开发区老同志迎中秋、庆国庆联谊会”,100多名离退休老同志参加。坚持每年举办老同志大型慰问联谊活动2次。节日期间,走访离退休人员及重病号,自1996年春节至2000年末,走访慰问120人次,占退休职工人数的83.85%。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记述了1984年天津开发区建区开始,下限至2000年。为保证记述事物的完整,一些事物的时限有所前伸和后延。记述层次结构,一般为篇、章、节、目和子目五层,篇首设无题序;入志图表,冬量紧靠正文。附录设置,除全志的总附录外,个别篇章之后亦适当设附录,与篇章正文相辅相成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