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收优惠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153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税收优惠政策
分类号: F125.1
页数: 2
页码: 172-173
摘要: 本文描述了1984年至1999年间中国开发区实施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这些政策包括对企业的减免税、免征进口关税、财政收入自留等措施,并对税收、关税的调整和延长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 开发区 优惠政策 减免税

内容

1984年5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在《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开发区执行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1984年9月11日,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呈报《关于天津市贯彻中央十三号文件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的报告》,内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案要点”,获得国务院批复。在方案中,提出系统的优惠政策和灵活措施。
  建区初期,中央对开发区的减免政策主要有:三资生产、科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起,所得税“免2减3”;年出口产值占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所得税率10%;技术先进企业,所得税可延长减半3年;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建材、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以及外商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企业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企业和外商分成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税。
  1994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工商统一税改为增值税。国家规定新税制实行后,增值税超过原工商统一税的部分,对1993年12月31日前注册并生产的企业在5年内不提高征税并逐步返还。税制改革后,地方税的减免政策实际延长至1995年末。自1996年4月起,取消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材、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以及外商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免征进口关税优惠。1998年起,又恢复免征进口关税政策。至1999年1月1日后,停止执行“老三资”企业超税赋返还政策,同时将“老三资”企业出口货物不征不退政策延长2年,执行至2000年末。
  按中央规定,开发区在财政政策方面,5年内财政收入自留。该政策后又延长3年,至1993年末。1994~1995年,该政策变为中央“两税”予以返还。1996~1998年,国家将中央“两税”收入增量按逐年递减的方法给予14个开发区一定的补贴。财政部于1999年1月6日宣布,自1月1日起,对税收政策和开发区收入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停止执行大连、天津等14个开发区“两税”收入增量递减返还政策。
  开发区在关税方面实行免征出口关税(国家限制的货物除外)。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视为开发区产品,海关免征出口关税。开发区企业代理或收购区外产品出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应按出口关税的产品,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999年8月,实施鼓励外资企业转让高新技术政策,规定: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先进或条件优惠的技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获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记述了1984年天津开发区建区开始,下限至2000年。为保证记述事物的完整,一些事物的时限有所前伸和后延。记述层次结构,一般为篇、章、节、目和子目五层,篇首设无题序;入志图表,冬量紧靠正文。附录设置,除全志的总附录外,个别篇章之后亦适当设附录,与篇章正文相辅相成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

天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