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执行与审判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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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127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执行与审判改革
分类号: D926.23
页数: 4
页码: 691-694
摘要: 本节记述了2001年至2010年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与审判改革的情况。
关键词: 执行 审判改革 天津市

内容

一、执行
  2001年,海事法院出台《执行工作管理规定》,对执行工作行为规范、案件分配、办案程序、结案标准做出详尽规定。贯彻院党组提出的“大干八十天”的号召,执行庭召开债务人大会,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与会债务人均拿出偿还计划。执行庭召开执行款、物发还大会,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院领导、执行庭全体人员和近40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出席,并邀请《天津日报》社、天津广播电台、天津有线电视台、《人民法院报》记者参与报道。
  2002年,执行工作以确保执行效果为重点,拓展执行方法,落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不预收和减免申请执行费的暂行规定》。全年完成执行结案标的3842.73万元,执结率81.8%,终结率15.6%(终结保留债权12.9%,其他2.7%),中止率2.6%。是年,以终结(保留债权)方式结案44件,中止执行案件仅9件。
  执行人员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努力提高执结率。严格按照执行期限规定,加强对案件执行进度要求的检查、监督、提示和督办。拓展新的执行方式,严格掌握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和标准;发挥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作用,使当事人明确提供可执行财产的责任,增强工作主动权;加强管理,排定执行计划,制定执行预案,形成执行合力,突破难点,执结重点、难点案件。2003年共执结案件227件,案件执结率大幅提高。是年,贯彻中共十六大提出的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和中央11号文件精神,主办以“如何解决执行难”为主题的2003年全国海事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会议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讨论并总结了执行难、执行工作改革、执行权属性及司法为民思想等问题。与会代表针对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献计献策,撰写15篇学术论文,天津海事法院撰写《百例执行中止案件的调研分析报告》。
  2004年,完善执行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执行人员岗位责任》《岗位工作目标》等制度;采取执行“110制度”,有执行线索立即行动;建立中止、债权凭证案件目录,做到案件报结,工作不断,一旦发现具有执行能力,迅速恢复执行;贯彻执行措施穷尽原则,创设新的执行方法,采取执行听证、举报执行、依靠当地政府执行等方法,实现申请人债权;用“执行令”方式代替执行通知书,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依靠社会力量,破解疑难案件,执结一批重大疑难案件。是年,案件执结率87.8%,超过执行一流指标17.8个百分点,创历史最好记录。
  20052006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要求,结合法院实际,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建立重大、敏感执行案件的登记、办理、报告、落实、反馈制度,规范执行中止、债权凭证制度;体现执行公开化,实行“阳光”执行,提高执行公信力;加强执行工作各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执结率,降低中止率,2005年执结案件100件,执结率78%。查找问题和差距,做到既严肃执法,又讲求执行艺术,依法公正高效地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利人的债权;对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发放《债权执行凭证》,给申请人恢复执行的机会,并注意案后跟踪,一旦发现被申请人具有偿还能力,迅速恢复执行。2006年,恢复执行案件12个。
  2007年,共恢复执行案件63个,执行结案率85.2%,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结重大、疑难案件,执结率73.1%,执行到位率42%;制定《执行案件台账制度》和《执行案件全程公开规定细则》,向申请执行人公开执行程序、工作进度,通过落实执行预案制度、繁简分流制度、执行和解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立院领导牵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办公室,明确清理积案范围为自1999年7月1日天津海事法院归入司法行政管理体系,至2007年12月31日,所有中止执行和领取债权凭证的案件。清理重点为最高人民法院圈定的6类案件。前期梳理后确定的48起有下落、有财产案件,在实施阶段全部执结。加强与国土资源、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系和沟通,积累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经验,建立长效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2009年,按照市高院要求,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清理执行积案率100%,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结率100%;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严格执行管理,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执行结案率71%,执行标的额到位率90%。
  2010年,推进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针对海事执行案件跨地域特点,合理调配执行力量,不断优化内部执行机制,采取集约式,由执行人员集中办理查询;对疑难复杂案件,逐个分析,研究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全年新收执行案件259件,执结272件,执行结案率90.4%,执行标的额到位率78%。
  二、审判改革
  2001年,天津海事法院召开聘任人民陪审员、执法监督员大会,向在天津市、河北省等管辖区域内社会各界公开聘任的27名人民陪审员、执行监督员颁发聘书,并请其观摩庭审。
  2002年,加大审判方式改革力度,完善当事人诉权保护制度,制定《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规定(试行)》,规范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为。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472件,占诉讼审结案件的59.6%。调解结案280件,同比增加13.8%。坚持程序、实体并重原则,强化审判程序的独立价值意识。
  2003年,深化各项改革,建立健全司法公正的运行保障机制。实现由对个案审查把关向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转变,充分发挥独任审判、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全年共修订17个审判管理制度,完全实行立案、审判、执行、监督的分离,彻底实现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开”,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全面实行以立案排期为主线、流程控制为目标的案件管理机制,加强各审判环节的监督制约,对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跟踪控制,将庭审质量、合议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质量、社会效果质量等纳入审判流程管理中,基本形成涵盖案件审理全过程的效率控制与质量控制相结合的全方位审判管理新机制。全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对法官基本情况、各庭职能和法官守则向社会公开,放宽旁听条件,增加审判透明度,保证以公开保公正,以公正促公信,以公信赢得权威;以强化庭审功能为着力点,在“四个提高”上下功夫,即提高审判人员组织代理人、当事人举证和质证能力,提高当庭认证能力,提高驾驭整个庭审能力,提高当庭宣判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庭宣判率逾90%。
  2004年,不断研究审判、队伍建设和政务管理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管理经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100个,形成“三条线”管理机制,初步形成具有海事法院特色、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
  2008年,海事法院在辖区内形成由院、派出庭、巡回审判庭三位一体的审判体系,构成从收案、立案、调解、裁判的信息网络,构建海事法律宣传与服务新的运行机制。探索和实践“大调解”工作机制,先后与天津海事局、天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天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唐山市渔民协会和黄骅地区部分村民委员会共同构建“大调解”机制,使许多案件化解在诉讼前,确保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调撤率39.3%。
  2009年,召开执法监督员聘任大会,12名受聘执法监督员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30人参加大会,院长代表党组向执法监督员颁发证书和《执法监督员开展执法活动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执法监督员有权监督全院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活动和履行职务情况,可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监督工作人员是否清正廉洁秉公办案、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反馈社会各界对法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执法监督员发现法院工作人员有违反“五个严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用信件、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院领导和院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全院干警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执法监督员工作。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本书记述天津开发区2001—2010年的发展历程。十年间,先后提出建设“新九通一平”、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实施“二二二三四”发展战略等区域定位和发展思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快速发展。形成电子信息、汽车、食品饮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石油化工、航天、现代服务业等九大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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