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产业促进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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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011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产业促进政策
分类号: F121
页数: 5
页码: 105-109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01年到2010年天津市经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的情况。其中包括先进制造业促进政策、现代服务业促进政策、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政策、创业投资促进政策等。
关键词: 天津市 经济 产业

内容

2001—2010年,天津开发区逐步形成促进区域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促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等政策;鼓励创业投资相关规定;人才引进、培养、奖励规定等。管委会抓紧产业促进政策落实,并根据形势发展和企业要求,适时对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和修改,不断完善产业促进政策。
  第一节 先进制造业促进政策
  一、鼓励制造业投资和发展规定
  2002年4月30日,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制造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旨在促进开发区制造业发展。规定对国家重点鼓励投资的各种类型生产型企业、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及其他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生产型企业,明确相关财政扶持标准;对企业实现利润再投资、增资者,明确给予鼓励和扶持等相关条件与标准。
  2006年,管委会根据执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制造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情况,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是年8月30日,予以颁布,旨在促进开发区先进制造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废止《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制造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扶持对象划分更加细化,即对新建投资企业采取建设扶持、租金补贴和经营扶持;对扩大投资采取增资扶持、增资奖励和新增业务奖励;对可持续发展类企业,采取协作配套奖励、贷款贴息、财政贡献奖励和人才引进培养等多方面扶持。对所有扶持项目均有明细操作程序。
  二、工业用地及标准厂房优惠政策
  2002年4月30日,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有关工业用地及标准厂房优惠条款的实施细则》。细则对符合条件企业的工业用地价格及标准厂房租金的补贴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对享受土地或标准厂房优惠的企业,制定出约束条件。
  2003年8月15日,管委会颁布新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有关工业用地及标准厂房优惠条款的实施细则》。新版实施细则重申工业用地价格及标准厂房租金补贴标准等相关规定,并允许企业在厂房主体结构封顶后,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2005年1月29日,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协议出让工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对相关内容作出更加具体规定,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有关工业用地及标准厂房优惠条款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节 现代服务业促进政策
  一、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定
  2002年4月30日,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第三产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旨在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对金融服务业、物流服务业、商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社会力量办学、文化产业、旅游业等分门别类给予财政扶持,并限定不同业态的财政扶持条件。
  2006年8月30日,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第三产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新版规定对总部经济、金融服务业、物流服务业、文化服务产业、会展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商贸服务业和房地产业均制定出相应的扶持标准,并对工业建设、办公用房、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普惠性扶持补贴作出明确规定。
  2009年1月1日,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规定》,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明确每年从区财政预算中拨出1亿元,设立“泰达现代服务业发展金”,专项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服务企业的发展;明确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中各类人才可申请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新规定涵盖扶持业态包括总部经济、金融业、要素市场、专业服务业、物流业、贸易业、会展业等,扶持额度均以企业该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的贡献为上限。
  二、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定
  2007年1月25日,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旨在促进区域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规定对资金配套、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引进与培养、户籍办理、人才培训补贴、税收扶持、软件出口补贴、通讯补贴、认证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财政扶持方式和数额,均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认定扶持的主管部门和认定工作程序。
  2009年1月1日,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定》,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业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对受鼓励的服务外包企业主营服务领域、企业营业收入、合同外包额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对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作出相关规定;确立财政扶持对象的最低标准;设立服务外包行业发展委员会,为服务外包业发展提供多方面支持。
  第三节 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政策
  一、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
  2000年始,管委会着手制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是年2月28日,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旨在促进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实现建成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和生产基地的战略目标。该规定对经认定企业和项目所涉及财政扶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成果产业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企业设立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风险投资机构、进驻泰达国际创业中心、开发区“天津大学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个人所得税、专利申请费、落户及子女入托、政府采购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是年4月14日,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发挥科技发展金作用,以落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该办法明确,科技发展金用于由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在开发区内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由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负责科技发展金使用的审批(依据纳税额设立4个等级的奖金);明确申请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的条件及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明确对进入孵化器的高新技术企业房租、互联网使用、上市咨询中介聘请费用给予补贴;明确对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满足一定条件的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的财政扶持;明确对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管委会授予其“泰达科技贡献奖”,此奖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
  2001年12月12日,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出台新规定,旨在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实现建成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和生产基地的战略目标。新规定明确,对认定的研究开发机构从“泰达科技发展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并给予“五免五减半”(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可免交,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的长期财政扶持;对土地使用、技术性服务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给予财政扶持。
  2002年7月25日,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则明确落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应实施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并规范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为落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提供保障。
  2005年1月1日,开发区颁布《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确定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设立“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对匹配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匹配标准、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和项目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2006年8月30日,管委会颁布新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废止原有的相关规定。新规定总结执行原规定的经验,考虑到新情况、新因素,对原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新规定对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普惠和个性扶持进行细化,并增加对科技服务业扶持、金融扶持、知识产权扶持、科普工作和科技奖励扶持等内容。
  2008年1月1日,管委会再次颁布新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同时废止原规定。新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体系的划分更加科学化,除原有高新技术企业扶持、研发扶持、融资扶持、知识产权扶持和科技奖励扶持外,增加对重点产业及领域扶持内容,并对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生物医药产业以及孵化器人才、经营、认证、研发转化等扶持做出明确规定。
  二、鼓励企业孵化器暂行规定
  2001年12月12日,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孵化器的暂行规定》,明确孵化器的投资主体和对孵化企业的要求;明确对孵化器用地、孵化器经营者获得认股权或期权股份、孵化器获得毕业企业税金贡献、企业上市、毕业企业获得基金资助等相应财政扶持;明确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条件,并实行复核制度。
  三、中国泰达生物医药奖奖励规定
  2006年11月17日,管委会颁布《中国泰达生物医药奖奖励暂行规定》,旨在表彰在生物医药研发和产业化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激发生物医药研发和产业化领域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区域生物医药技术发展。规定明确分别设立中国泰达生物技术药物奖、中国泰达化学药物奖、中国泰达天然药物奖、中国泰达现代中药奖和中国泰达医药中间体奖,并设立特、一、二、三等奖项,凡对生物医药技术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并对奖励章程起草方式和获奖评选方式均作出明确规定。
  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相关规定
  2008年8月,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旨在从政策、资金、从业环境和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区域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该办法规定,设立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从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专项资金;明确企业资格认证条件和程序、执行部门、研发范围和扶持标准。并对产业化扶持、房租扶持及年度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其具体扶持标准为:对使用EDA软件费用或参加多项目晶圆(MPW)项目费用给予50%70%的减免扶持;对其他研发项目在5年内给予10%的扶持补贴,其补贴限额为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该办法在产业化扶持方面亦做出相应规定:对成功研制芯片并大规模量产销售,给予当年企业所交增值税全额的财政扶持,补贴期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成功改制的企业,最高支持25万元;对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最高支持60万元;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四节 创业投资促进政策
  一、创业资助金使用办法
  2000年4月,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金使用办法》,旨在落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引进、资助留学人员到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留学人员创业资助金来源,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所指出的专项资金中按70%比例提取。取得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新技术认定的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凡符合该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经审核批准,可享受留学人员创业资助金。资助金主要用于投资考察、企业创办中有关活动资助及电讯资费补贴。资助金实行定额使用,一次最高限额为10万元,每一申请单位或个人每年可申请一次创业金,最多可申请3次。该办法自2000年4月14日起实施。
  二、鼓励风险(创业)投资规定
  2001年12月12日,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风险(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旨在鼓励境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在开发区设立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规定对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出资人共同出资额、最低注册资本、回收风险投资方式、业务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对股权分利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对其他计税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来源为“泰达科技风险金”。
  2008年1月1日,管委会颁布《天津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旨在引导和促进区域创业投资的发展,降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风险,优化开发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该规定明确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认定部门和投资中小企业的标准,并分别对跟进投资、风险补贴、经营扶持3个方面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相应的财政扶持。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本书记述天津开发区2001—2010年的发展历程。十年间,先后提出建设“新九通一平”、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实施“二二二三四”发展战略等区域定位和发展思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快速发展。形成电子信息、汽车、食品饮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石油化工、航天、现代服务业等九大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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