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加强房屋建筑的管理与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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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城市建设新志》 图书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4762
颗粒名称: 第三節:加强房屋建筑的管理与养护
分类号: TU22
页数: 11
页码: 50-60
摘要: 本文讲述了天津市加强房屋建筑的管理与养护包括限制楼房及正体性建筑分割裁卖、限制住户留买倒卖,进行投机、限制买卖危房及违章建筑、限制拆卖房屋设备、指房借钱和索取搬家费用、取缔非法房屋经纪人的活动、关于危房修缮工作情况。
关键词: 天津市 房屋建筑 管理养护

内容

加强房屋管理的意义:城市的房屋建筑,无論是屬于全民所有(公产),或屬于私人所有(私产),都是人民的財富之一,都是劳动人民通过勞动所創造的物資。
  天津市的房屋管理工作,是从国民党反动派的破烂摊子上建立起来的。作为維护三大敌人利益的国民党反动派的房屋管机构,虽然标榜着保护人民財产,“私人財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实質上保护的只是官僚、买办及帝国主义分子的利益,因此,在国民党統治的3年間,房屋管理混乱損毀严重,使人民財产遭受很大損失。
  天津解放后,党在領导恢复与发展生产的同时,非常重視城市的房屋管理工作,特別是城市房荒严重,房屋供需之間存在着很大矛盾的情况下,加强对现有房屋的管理,減少人为的損坏,延长现有房屋的使用年限有着很大意义。党曾經一再提出,解决城市房屋矛盾,有两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方法,增加房屋建設投資,这一种方法虽然比較簡单易行,但是,不符合我們国家一穷二白情况,不能把有限的資金用到房屋建設上去。第二种方法,新建与养护幷重,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一方面适当增加一批新房,同时保护现有房屋不受損坏。第一个五年計划期間,我們房屋管理部門,采取了第二种方法,認眞貫彻了新建与养护併重的两条腿走路方針,在增加新的居住建筑同时,加强了房屋管理工作,大力推动危房修繕,从而保証了公用和民用房屋的需要和安全,节約了国家的建設資金。
  私产房屋的管理:在1956年以前,当私人房产还未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时候,加强对私人房屋的管理,是保护现有房屋不受損失,保証人民居住安全的重要措施。天津解放之后,由于正确的执行了党的城市房屋政策,在195〓年3月針对天津市的具体情况制訂了“私人房屋租賃暫行条例”,初步解决了房主、房客之間的矛盾,剌激了房主保护房屋的积极性,但是,天津市的房屋問題是有历史性的、长时期积累的恶习,不是經过一两次运动就可以完全解决的。特別是私有制的存在,租賃关系还不十分正常的情况下,有些私人房主認为經营房屋旣无大利可图,又要負担修房,于是“先卖点吃点,房屋早晚免不了归公”的思想非常普遍。当时房地产交易所虽然成立,但是房产交易允許私人自行协商成交,房产交易基本上还是自由市场,所以投机居奇、賎价拋售危房,零星分割裁卖房屋,索要搬家費,住戶利用留購进行投机套購,造成房屋交易混
  乱,使社会財富遭受損失。伪了糾正这种破坏城市房屋政策现象,保証人民居住安全,在第一个五年計划期間,根据党的城市房屋政策和中央內务部、城市服务部的历次指示:
  一、限制楼房及正体性建筑分割裁卖。从1951年以后,天津房屋占有情况,逐漸向分散发展,楼房及正体性建筑用分割裁卖的办法,达到投机取利的目的。但是楼房及正体性建筑,在建筑結构上是无法分开的,分割裁卖实际上是一种破坏建筑的行为。特別是在分割裁卖之后,一所房屋有許多个房主,在修繕保养房屋方面,互相观望无人負責,势必減少房屋使用年限。因此,从1954年10月,政府制訂了限制房主分割裁卖办法,广泛的进行宣传,說明分割裁卖的坏处,适时地制止了分割裁卖房屋的蔓延。
  二、限制住戶留买倒卖,进行投机。天津解放之后,政府虽然一再說明保障私人的正当产权,但是部分房主总是有顧虑,認为“房子迟早是要归公的”,希望卖房“捞一点是一点”,所以賤价卖給房客,而部分住戶留購之后,又轉手倒卖一部或全部。由于房客套購倒卖房屋可以取得暴利,有些房客有意欠租或拒絕合理的調正租金,破坏房屋租賃政策,影响房屋經常养护工作。为此,在限制楼房及正体性建筑分割裁卖时,规定限制住戶留購倒卖。对于已經留購的新房主规定不准轉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謀利。
  三、限制买卖危房及违章建筑。房主为了逃避修房責任或怕违章建筑拆除,造成个人損失,将危房或违章建筑賤价出卖,在1953年前后,也非常普遍,这样不仅对市民住房极不安全,同时由于违章建筑是政府规定严格取締的房屋,买卖双方很容易造成糾紛,所以在1954年以后,严格禁止买卖危房及违章建筑。对于要求出卖危房的房主,必須先将危房修好才准出卖,或者購买者有修繕能力,在买房后能够修房方准成交。违章建筑根据城市建設规划,須拆除的由区交易所严加控制,逐步予以消灭。
  四、限制拆卖房屋設备、指房借錢和索取搬家費用。設备是正体建筑的一部分,拆卖設备,实际上就是对房屋进行破坏,因此,群众对房主拆卖設备的行为非常气憤,要求政府加以限制。1954年二区首屆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就有代表提出:“我們在进行建設,他們却在进行破坏”,但是,限制拆卖房屋設备,必須首先从限制私商購买入手,因为当时房主拆卖設备多由私商(主要是拍卖行)收买包拆。为此现定凡要拆卖設备,必須經区建設科批准,私商不得自行拆卸設备,杜絕私人拆卖設备漏洞。
  本市居住房屋比較紧张,租房比較困难,有些房主在房屋倒底取締之后,采取指房借錢办法,进行勒索。另外,过去房主因急需收房自用或出卖,房客又有房可迁,房主酌予搬家費以补房客搬家时損失,这个习慣我們虽然未承認合法,但也未加限制,因而愈演愈多,成为一种恶习。有些房主为了高价卖房,謀取暴利,即以搬家賽誘攆房客,而有些房客,也故意以搬家費多少做为勒索条件,有的房主反映:“房屋一出租,就等于产权丟了一半”。所以生活富裕的房主,宁愿将房屋空着,也不愿出租。影响了现有房屋的合理使用。但是,对搬家費問題,情况比較普遍,而且习以成风,不是规定一个办法所能解决,主要采取宣传敎育、批評方法,使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議。
  五、取締非法房屋經紀人的活动。1951年10月政府决定取締房地产經紀人,各区成立房地产交易所。但由于房屋买卖仍存在着自由市场,允許私人成交后再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手績,这样就給一部分旧經紀人以可乘之机,暗中进行活动,哄抬房价、欺騙訛詐房客。对于非法經紀人的活动,政府采取坚决态度,根据情节輕重予以处理,严重的或屡敎不改的送法院处理,打击了非法經紀人的活动。
  六、关于危房修繕工作:“天津旧有房屋的状况,基本上是老、旧、残、破,市民得不到适当住所,妨碍生产,影响人民健康,妨碍市民正常工作”(見杨振亚同志1951年2月3日在天津市三屆各界代表会第一次会議上報告)。天津现有房屋,大都是1936年以前(七七事变以前)建筑的,有許多房屋超过了保固期限。一般建筑有20~30年的历史;最早的有70~80年的历史。如旧日租界的房子,大部分是1910年~1930年建筑;南市一带的房子多系1910年~1920年建筑;河北一带的房子多系1910年左右建筑;城廂一带建筑年代更远,有的有百年历史。由于天津现有建筑年代久,加上过去租賃关系混乱,人民收入菲薄,房客不交租,房东不修房成为普遍现象,許多房屋遭到程度不同的破坏。据1950年調查,天津市原有建筑全部完好的只占30%,普遍破漏的占58%,严重破漏有倒塌危险的約占10%左右。由于危房多,所以在解放前每到雨季經常发生塌房伤人事故。如在国民党反动派統治时期,匪联勤被服厂子弟学校,楼板突然塌下,200多个学生受到輕重不同的跌伤和砸伤。解放后党非常重視房屋的修繕工作,特別是1951年房屋租賃条例公布之后,由于貫彻了“以租养房”的方針,在政府大力推动,群众监督之下,仅在1951年、1952年修繕了危房32万余間,全市約有一半住房得到程度不同的修繕。但是,天津市房屋年久失修的情况是严重的,虽然在恢复时期修繕了不少房屋,但在私人經营的情况下,或因房主限于經济能力,修繕不彻底,或因房主的敷衍搪塞,修房質量不高,再加上天津原有房屋一般是老、旧、残、破,年年修年年破,旧的危房还沒有修完,又发现一批新的危房,所以推动修繕危房,在第一个五年計划期間是一个經常性的任务,每年都动員了很大一部分力量进行这一工作。
  推动私房修繕,直接关系着生产、关系着人民生活居住安全,任务旣繁重而又复杂,因此,必須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1953年全市发动了一次大规模普查和修繕危房运动,通过報紙、电台及其他各种形式宣传党的城市房屋政策,掀起了一个群众性修房,貫彻租賃条例运动,結果收获很大,到7月底全市修房37185間。
  大力推动私人修房,必須与調整租賃关系結起来,解决低租、欠租問題。使房主、房客双方互相协作,互相监督,房主修房,房客交租;房主把一部分租金存入銀行,作为修房儲蓄,这个办法群众一般反映很好,解决了不少糾紛。
  大力推动修房,实际上也是对群众进行爱护国家財产、提高群众社会主义思想工作。在几千年来私有制观念的影响下,許多人抱着这样思想:“房子是我的,想修就修,不想修就不想修”。另外,也有些房主,对社会主义有抵触情緒,抱着“倒一間房,卖三根檩”的态度,因此,对房主必須反复地进行敎育,說明房屋虽然屬于私人所有,但也是社会財产一部分,不是爱修就修,不爱修就不修,特別是举办修房展览会,处理拒不修房砸伤房客,对房主敎育很大,推动了一部分房主修房积极性。
  另外,在推动修房工作中,貫彻了拥軍、优屬和照顧无力修房者的困难,优先进行补助或进行貸欵。修房时特別注意隐蔽性危房,強調普查要细,修要彻底。正因为在房屋管理中,貫彻了一切从保护原有房屋不受損坏的方針,采取了許多积极有力的措施,所以到1956年,全市推动私房修繕达58万余間,其中由政府貸款191万余元,修房9万余間,补助費16万余元,修房7千余間。天津市園有房屋差不多都經过程度不同維护,对于保护社会財产,保障生产和居住安全起了很大作用。
  七、对私人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天津市的房屋状况,根据1955年11月份的調查,共有156万余間,其中屬于私营房地产企业或私人占有的房屋为81.7万余間,占全市房屋总数的52.27%。而在私人占有的房屋中,又有一半以上即47.5万余間为出租房屋。解放后,为了保障社会財富免受損失和人民居住的安全和安宁,采取了許多积极有效措施,加强了对私房的管理,制止了解放前长期存在的混乱现象。但是,房屋掌握在私人手里,采取資本主义的經营方式,是和社会主义制度、人民的居住和使用是有矛盾的。中央城市服务部张永励付部长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議上“关于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報告”中对这种矛盾的表现形式提出了三点:①房主抱着“得过且过,得一点化一点”的态度,只收租不修房,使房屋得不到正常保养;②租賃关系混乱,房主任意抬高房租,索取額外費用,加重职工負担,影响职工生活;③出租条件过苛,甚至有的宁愿把房屋閑置,不肯出租,妨碍房屋的合理利用。
  从天津的情况看,和全国各城市基本相同。由于房屋为私人所占有,首先就使得房屋使用不合理,不能充分发揮房屋的作用。天津市的居住房屋缺乏,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个問題,但是有些房主宁愿把自己住不了的房屋空起来,也不肯出租,影响劳动人民居住条件的改善。从1956年1~4月份在房地产交易所登記出卖的7240間房屋看,絕大部分是空房或可以騰空的房屋,这說明私人房屋中潛力很大,就因为房屋私有制的存在,不能合理地調剂使用,以有余补不足,使现有房屋不能充分发揮作用;其次,房主中大部分抱着消极經营思想,“得过且过”,“得一点化一点”,不能很好养护房屋,虽經政府大力推动私房修繕也是敷衍了事,修繕极不彻底;再次,租賃关系不正常,存在着偏高或偏低情况,虽然租賃条例公布之后,历年解决了不少糾紛,但由于房屋性質未变,根本矛盾仍然仔在,新的糾紛仍然还会出现。
  私有房屋的租賃是資本借貸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以租賃的方式获得一定利潤的資本主义經营性質。根据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全面地完成經济战綫上的社会主义革命,逐步消灭剝削制度,就必須对城市私人占有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将城市房屋置于国家的直接管理之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1956年初,当全国出现了对資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面公私合营时,天津市开始准备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私人出租房屋和私人工商业一样,同屬于資本主义性質,也是按照贖买政策,但在改造的方式上不是采取“公私合营”,而是“国营定租”,即按照房主在一定时期的实收租金,減去各項开支后的盈余部分核算定租。房屋完全由政府經营,无論經营情况如何,均不影响房主租金。
  为什么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不采取“公私合营”而采取“国营定租”方式呢?这是由于实行“公私合营,以产定息”,首先必須进行估值工作,但私人房屋在估值上存在着很多困难。如建筑結构、建筑年代不同,有的房屋在建筑时偷工減枓,外表虽好,質量很低,有的虽然超过保固期,但保养好,所有这些情况使估值很难合理,同时,在技术上也有困难,因此,采取“国营定租”方式,一方面适合私人出租房屋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能达到改造的目的。
  1956年8月,市人氏委員会通过了天津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方案,开始了第一批私改工作。当时整个形勢是很好的,对私人資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已取得巨大的胜利,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人心所向,私人房地企业的职工也紛紛要求改造,房主在大势所趋的形势下,感到只有走社会主义的道路是唯一的出路,因此,大部分房主表示愿意接受改造,提出申請。根据群众的要求和形式势的需要,第一批私改,首先是对占有300間以上的大房产者进行改造(包括私营房产公司)。定租的办法是按1955年或一定时期內房主的实收租金,扣除开支部分(房地产稅、修繕費、經营費等),以实际盈余作为定租标准。对于經营亏累戶,按实收租金2%~5%定租以示照顧。对房地产企业的职工和专职經营房产的房主,政府采取包下来的办法:对依靠房租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主,根据党的逐步改变剝削者为自食其力的勞动者的政策,愿意工作的可以酌情吸收安置工作。
  第一批私改工作,在党的正确領导下,由于广大群众的支持,进行的很順利,到11月份已胜利完成,共計改造了260戶,房屋64690間。
  在第一批私改取得經驗之后,1958年又开始第二批私房改造,改造范围为150平米(約合納税間11間)。由于第二批多数是中、小房主,房屋数量大、質量次、分散,所以定租首先考虑房屋的維修問題;其次照顧房主的生活。通过1958年对中、小房主的改造,天津市私人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总計两批共改造房屋294690間。在私改之后,房主能够按期拿租金,收入固定,普遍感到滿意,而房租偏高的略有降低,对危房及时进行了修繕,解除了危险,保障了人民居住安全。
  另外,天津的各宗敎团体也有不少出租房屋,据1956年調查,共計为18107間。其中天主敎占有房屋最多,为15459間。敎会出租房屋和私人房屋一样,經营管理混乱、房租偏高、房屋得不到正常养护,房主、房客之間矛盾很大,群众要求对敎会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在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敎会也感到經营房屋利潤少,在对第一批私房进行改造时要求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根据敎会要求,1956年底首先接受了天主教出租房屋。产权性質不变,房屋由政府統一管理,付給敎会一定的租金(占房租收入的2.3%)。幷且专門設立天津市天主敎房产联合經营处,負責敎会房屋的改造和管理工作。1958年在第二批私改中,又接管了基督敎、佛敎、道敎的出租房屋,至此,敎会房屋也納入了国营軌道。
  通过1956年和1958年两批私房改造,私人房屋在全市房屋中所占比重,已由1955年的52.27%下降到20%;国营公产由1955年的47.33%上升到80%。由于私人房屋在改造之后,是在国家統一管理之下,解决了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設之間的矛盾,大大有利于房屋的养护与合理使用,充分发揮了城市现有房屋的作用。
  公产房屋的管理:天津市的公产房屋管理,是在市房地产管理局統一領导之下,根据房屋的所屬系統,单位性質及財政来源,采取以下几种管理形式:
  ①直接管理:市屬行政单位使用公房,統一由市房管局直接管理,规划調配,幷由市財政拨款修繕。市行政单位所屬企业費开支的公司,由于性質不同,交房产公司經租修繕。
  ②委託管理:市屬文敎卫生部門使用公房,因为使用性質不同于一般机关,設备、修繕要求也有所不同,另外,使用上变动不大,所以委託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責責修繕。
  ③系統管理: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中央及外地駐津单位使用的房屋;第二种是部队自建自購房屋;第三种是1956年私人工商业合营以后的房屋。但是,不論那种情况都是在市房地产管理机构的統一領导之下,市房管局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房屋养护及使用情况。
  在第一个五年計划期間,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着重貫彻节約用房,重点調整,合理使用及加强公房养护工作。天津市公产房屋,在1949年底一共只有65000間,但到1957年增加到1059000余間(包括代管产及私改房屋),公产房屋增长速度很快,随之而来的管理修繕任务也逐年加大。特别是在接管的房屋中,很大一部分屬于破旧簡陋房屋,必須加强养护,才能保証生产和居住安全。对于公产房屋的养护,在恢复时期,根据当时的財政情况,主要是“搶危补漏”,解决危险。1953年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执行了“好房好修、坏房簡修与一般养护”方針,修繕范围逐漸扩大,同时,对于超过保固期的危房,采取大修和落地重建办法,仅1953年就对河北区焦家花园,和平区的信昌里,河西区的三合里,三德里,紅桥区的兴仁里等处858間严重危险房屋进行了落地重建,解决了这些地区劳动人民长期住危房的問題,从1954年以后,由于公房在前几年普遍进行了养护,基本上結束了搶危补漏,轉入了經常維护阶段,幷且对高級房屋,实行“分級养护,按年輪流”办法,加强了高級房屋的养护工作。
  天津市房屋在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計划时期,虽然新建很多房屋,但缺房情况幷沒有解决:有些机关、企业、团体在房屋使用上也存在着过宽过窄现象。为了貫彻节約用房方針,在1957年对中央及外地駐津30多个单位,工商业系統90个专业公司,市屬行政机关及文敎系統的用房情况,进行了一次普查,通过普查制訂了使用公房的标准(平均尔每人4~7平米),有力的推动了节約用房工作,总計在1957年一年內,节約了建筑面积87000多平米,解决了一部分机关办公用房及职工居住用房間題。
  在天津的旧有大型建筑中,有些由于建筑时偷工減料,存在着濳在的危险,有些是解放前使用不合理,建筑反复移手,随意拆改,造成人为的破坏。解放后,随着生产发展的需要,对一些大型建筑提出新的使用要求,但拆改原有建筑,必須首先进行鑑定,因此在第一个五年計划初期,即由天津設計公司抽調一部分力量負責大型建筑的鑑定工作,1954年为使房屋鑑定与修繕結合起来,将鑑定工作移交房管局領导。几年来由于对鑑定工作的重視,如对解放前有名的危楼——世界大楼进行了全面地鑑定、拆修;对劝业场、天祥市场、大光明影院等建筑內部改建的鑑定設計,一方面延长了旧有大型建筑的使用年限,同时也滿足了生产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对建筑上提出的新的需要。
  开展統一建房,“多、快、好、省”地解决职工住房問題:解放后在解决职工住房問題上基本上是由各单位分散进行,自己委託設計、施工、申請建筑材料,申請基建用地,这样不仅在人力上浪費很大,同时,由于分散建房,缺乏統一规划、安排,一切公共建筑、服务性建筑与住宅建筑互相脫节,因而,造成一些新的混乱现象,增加城市房屋管理工作上麻煩。为此,从1956年11月起开始实行統一建房,由市房管局为总甲方,負責全面的統建工作。統建的范围包括:市屬行政部門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住宅;地方工业、业商、文敎、卫生、建設、交通、手工业系統及中央、外地駐津行政单位的职工住宿用房。
  在政府决定实行統一建房之后,受到各单位的普遍欢迎和拥护,在1957年和1958年两年中,房管局接受了中央及地方103个单位的委託,建成了495977平米,进一步緩和了缺房的情况。
  两年的經驗証明,統一建房具有很多的优越性:
  ①便于統一調配物資,以有余补不足,挖掘建房潛力。在沒有实行統一建房之前,各投資单位自己申請材料,常常发生过多或过少现象。材料有富余的单位把材料移作別用,而少的或沒有申請到材料的单位,常常虽有投資但不能建房。这种情况,在实行統一建房后,材料由統建办公室掌握,可以进行全面平衡,完全解决了这个問題。如1957年統建投資中,有700多万元的自筹欵沒有材料,但經过平衡,幷采取統一改变結构、降低用料定额等办法,使无料单位也能建筑了房屋。
  ②便于統一进行规划,节約城市基建用地。分散建房,由于投資分散,某些地区虽然规划为住宅区,但由于地势低洼,塡土费用大或地上物处理較比困难,因而废棄不用。实行統建之后,可以集中力量处理地上物,統一先行垫土工程,所需費用平均分摊,这样就解决了大家爭用高地,废棄洼地现象,同时,統一垫土能节約土方成本,降低建筑造价。
  ③便利职工居住,統筹安排服务性建筑。分散建房,一个单位不好考虑也无力修建服务性建筑,往往职工迁入新房之后,小孩上学、購买生活日用品,感到非常不便。統一建房是按照城市规划街坊布置,在建职工宿舍(住宅)时,同时考虑到服务性建筑和公共設施,因此解决了建房与正个城市建設的脫节問題。
  ④統一建房只有一个甲方(房管局),一切由房管局負責,这样无論是申請土地、申報建筑、委託設計、委託施工等工作都由房管局負責办理,旣避免了多头,同时又可以节約一定的人力和时間。
  ⑤統一建房,由于設計、施工統一安排,在設計方面便于使用标准图或通用图,施工上因为是大面积生产,便于实行流水作业,节約临时設施,省工、省时和工程管理人員。
  实行統一建房虽然是一項新的工作,还缺乏經驗,管理制度上还不够健全,但事实証明它比分散建房具有很多优点,因此,从1957年以后,統一建房形成制度,統建办公室轉为房管局內部常設机构。

知识出处

天津城市建设新志

《天津城市建设新志》

本书主要介绍了天津的自然概况、城市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天津房屋建筑的历史概况和建筑行业的兴起与发展。同时还涵盖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房屋建筑与管理、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房屋建筑任务以及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的头两年,天津建筑业出现了全面持续大跃进的新局面。另外,本文还介绍了天津市政建设方面的内容,包括道路与桥梁建设、给水事业、下水道工程、绿化天津、战胜洪水以及改造海河等。最后,文章还提到了天津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发展,包括解放前后天津电车事业的变化、公共汽车的巨大发展以及一般公用事业如路灯、渡口和殡葬事业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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