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浜外人永代借地權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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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橫濱大震災中之華僑狀况》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4102
颗粒名称: 横浜外人永代借地權之歷史
分类号: D672.1
页数: 5
页码: 一百-一〇一
摘要: 这份报告讨论了横浜港在1864年根据各缔约国通商条约的规定设立外人居留地的历史和横浜市的发展。由于日本法律不允许外人取得土地所有权,因此特许了永代借地权,包括每年支付地租和遵守规则。然而,当地政府仍对借地权所有者地面的建筑物征收各种非法杂税,引起了各国侨民的困扰和抗议。经过多次修正条约和公断法庭的裁决,日本政府仍然时有征收非法杂税的举动,但大都置之不理。1910年,横浜外人永代借地权所有者通过了一项决议,认为永代借地权是日本政府给予外人的特权,未经所有者全体同意不得以任何公文变更或修改,并已向各本国公使备案。因此,关系到我侨民产业未来的重要事项,简要概述了其历史沿革以供参考。
关键词: 横浜市 历史 报告

内容

查橫浜港於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依各締約國通商條約之規定由日本
  政府委任全權代表與英法美和蘭等國駐東京公使簽訂約書在本港山手山
  下兩町設置外人居留地以便外人自由租地建屋居住貿易又因日本法律不
  准外人取得土地所有權故特許以永代借地權規定一種地租即包括一切雜
  稅在內每年先期繳付當地政府並在契約內聲明如不與所訂規則相背按期
  繳付地租無誤者此種權利永不變更歷經遵守無異嗣因各締約國人民之航
  海來此者日益加多外人居留地內之商業亦日益發達當地政府對於借地權
  所有者地面上之建築物亦分別課以各種雜稅爲所得稅市政稅營業稅等等
  均非契約所規定各國僑民不勝萁擾紛紛向各本國領事伸訴提起抗議至一
  八九四年七月十六日日英修正條約第十八條第四節規定「將來留日外人
  居留地與日本自治團體歸從時所有外人居留地內在現時存在之永代借地
  權下之產業除已在契約內明白規定外不得再加以何種條件「等語又一八
  九六年四月四日日德通商倏約第十八條第四節與同年八月四日日法修正
  條約第二十一倏第四節內均有同樣之規定由雙方遵守各不相背乃未幾當
  地政府故態復萌對於居留地內借地權所有者地面上之建築物仍復徵收各
  種非法雜稅倘或依據約章抗不繳付當地政府即沒收其屋內財物以作抵償
  因此各國僑民大爲忿激組織外人永代借地權所有者臨時董事會公舉前橫
  浜商務總會副會長英人麥鼎爲代表聯絡各界一致反抗旋由日本政府與英
  德法三國政府同意各派代表分赴和京海牙公斷法庭請求公决英德法政府
  代表以按照條約及其他約書條文之解釋不特永代借地權所有者之地產卽
  該地產上之建築物當然除繳付一定之地租外不得再向其徵收一切雜稅而
  日本政府代表以謂永代借地權祗能及於所有者之地產其他地產上之建築
  物仍須繳付一切雜稅各等語請求公斷結果英德法三國勝訴日本政府即將
  從前沒收各種财物發還原主我國亦有數家爲數不多此一九〇五年事也以
  後日本政府仍時有徵收非法雜稅之舉動大都置之不理當地政府亦無可如
  何至一九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橫浜外人永代借地權所有者召集全體大會
  通過議案一條謂「永代借地權及其附帶利益係經日本政府給予外人之特
  權非取得所有者全體之同意不得以任何公文變更或修改「并經呈講各國
  公使備案前年春間日本報紙復喧傳日本政府有委任特別調査會意圖變更
  或修改外人永代借地權之說外人借地權所有者聞此消息復經開會並邀同
  我國僑民中之借地權所有者共同議决根據上次通過議案分別各向本國公
  使轉咨本國政府備案曁聲明此種特權倘不經所有者全體通過加以變更或
  修改是無異日本政府沒收其特許外人之永代借地權之全部或一部云云我
  國僑民借地權所有者代表鮑焜亦經呈由本館轉呈駐日本公使館曁外交部
  備案矣以其關係我僑民產業前途甚鉅故畧述其沿革以備參攷

知识出处

橫濱大震災中之華僑狀况

《橫濱大震災中之華僑狀况》

本书是一份关于横浜地震灾情的报告,涵盖了领事馆人员避难、震后开办情况、华侨人数统计、被难华人埋葬、借地权恢复登记、各种证明办理、居留人口调查等详细情况。此外,报告还提到了日本政府取缔华工前后的交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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