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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橫濱大震災中之華僑狀况》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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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3
页码: 一百-一〇五

内容

横浜外人永代借地權之歷史 代理總領事孫士傑
  查橫浜港於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依各締約國通商條約之規定由日本
  政府委任全權代表與英法美和蘭等國駐東京公使簽訂約書在本港山手山
  下兩町設置外人居留地以便外人自由租地建屋居住貿易又因日本法律不
  准外人取得土地所有權故特許以永代借地權規定一種地租即包括一切雜
  稅在內每年先期繳付當地政府並在契約內聲明如不與所訂規則相背按期
  繳付地租無誤者此種權利永不變更歷經遵守無異嗣因各締約國人民之航
  海來此者日益加多外人居留地內之商業亦日益發達當地政府對於借地權
  所有者地面上之建築物亦分別課以各種雜稅爲所得稅市政稅營業稅等等
  均非契約所規定各國僑民不勝萁擾紛紛向各本國領事伸訴提起抗議至一
  八九四年七月十六日日英修正條約第十八條第四節規定「將來留日外人
  居留地與日本自治團體歸從時所有外人居留地內在現時存在之永代借地
  權下之產業除已在契約內明白規定外不得再加以何種條件「等語又一八
  九六年四月四日日德通商倏約第十八條第四節與同年八月四日日法修正
  條約第二十一倏第四節內均有同樣之規定由雙方遵守各不相背乃未幾當
  地政府故態復萌對於居留地內借地權所有者地面上之建築物仍復徵收各
  種非法雜稅倘或依據約章抗不繳付當地政府即沒收其屋內財物以作抵償
  因此各國僑民大爲忿激組織外人永代借地權所有者臨時董事會公舉前橫
  浜商務總會副會長英人麥鼎爲代表聯絡各界一致反抗旋由日本政府與英
  德法三國政府同意各派代表分赴和京海牙公斷法庭請求公决英德法政府
  代表以按照條約及其他約書條文之解釋不特永代借地權所有者之地產卽
  該地產上之建築物當然除繳付一定之地租外不得再向其徵收一切雜稅而
  日本政府代表以謂永代借地權祗能及於所有者之地產其他地產上之建築
  物仍須繳付一切雜稅各等語請求公斷結果英德法三國勝訴日本政府即將
  從前沒收各種财物發還原主我國亦有數家爲數不多此一九〇五年事也以
  後日本政府仍時有徵收非法雜稅之舉動大都置之不理當地政府亦無可如
  何至一九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橫浜外人永代借地權所有者召集全體大會
  通過議案一條謂「永代借地權及其附帶利益係經日本政府給予外人之特
  權非取得所有者全體之同意不得以任何公文變更或修改「并經呈講各國
  公使備案前年春間日本報紙復喧傳日本政府有委任特別調査會意圖變更
  或修改外人永代借地權之說外人借地權所有者聞此消息復經開會並邀同
  我國僑民中之借地權所有者共同議决根據上次通過議案分別各向本國公
  使轉咨本國政府備案曁聲明此種特權倘不經所有者全體通過加以變更或
  修改是無異日本政府沒收其特許外人之永代借地權之全部或一部云云我
  國僑民借地權所有者代表鮑焜亦經呈由本館轉呈駐日本公使館曁外交部
  備案矣以其關係我僑民產業前途甚鉅故畧述其沿革以備參攷
  日本政府取締華工前後交涉形情 代理總領事孫士傑
  查近年有浙江溫處兩州人來此販賣雨傘石器分赴東京各鄉村銷售者爲數
  甚多內中有以營業失敗改爲作工者亦頗有人現在來者日衆日本政府依據
  明治三十二年頒發取締勞働勅令嚴厲實行禁止上陸事前並未通知本館本
  年三月九日有本國人陳國光等二十三人由上海乘日本郵船會社山東丸抵
  橫浜爲日本水上警察署禁止上陸探其原因以陳國光等幷無有力店舖在此
  擔保上岸又未備帶入口保證金每人日金二百五十元恐其上岸後改爲作工
  與取締勞働敕令抵觸即經本館派員登輪調査據稱係浙江溫處兩州人來此
  行商幷帶有雨傘四箱提貨單一紙尚有八箱隨後亦可運到幷非作工可證當
  經本館與神奈川縣廳交涉擔保始准上岸同月十五日有春日丸抵埠載有處
  州靑田人吳方奎等六人與前次情形相同復經本館交涉擔保上岸同月十八
  日又有八幡丸抵埠載有靑田人二十四人嗣後每次輪船進口必有此項乘客
  二三十人日本官廳以其接踵而來一律勒令退回上海本館當以該項商人本
  係小本營生隨處販賣自無有力店舖爲其擔保更不能備帶多額之入口保證
  金實與日本小販之在我國內地各處販賣神丹煎餅者情形相同我國從未聞
  有加以何種取締原以兩國通商不能以大商小販有所偏岐即就明治三十二
  年敕令而論其倏文所載純爲保護自國鑛工漁業起見亦並無有絕對取締勞
  働之規定且該項商人確係夾此販賣雨傘石器有貨品爲證提貨單爲憑何得
  因恐其將來改爲勞働即喪失其現在商人資格飭令禁止上陸致使我國商人
  航海而來無端受此捐失殊屬無理且査我國與日本並未另訂禁工條約非他
  國可比更不得依據取締勞働勅令違反條約對於我國商人入口強加抑制各
  等因一再交涉始終無效實非本館與當地日本官廳所能解决業經本館將此
  案交涉始末情形呈報駐日本公使館請向日本政府交涉並呈報政府核辦茲
  將日本明治三十二年頒發各項取締勞働法令條文摘譯於後以供留心時事
  者之研究焉
  勅令第三百五十二號(明治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凡外國人雖云依條約或慣行無居住之自由而亦可於從前之居留
  地及雜居地以外行居住移轉營業及其他行爲但於勞働者非受行
  政官廳之特許則不能在從前之居留地及雜居地以外居住或行其
  業務關於勞働者之種類及本令施行細則由內務大臣定之
  第二條 凡有違背前條第一項附則者處百元以下之罸金
  附則
  第三條本令由明治三十二年八月四日施行
  第四條 明治二十七年勅令第一百三十七號由本令施行之日作廢
  內務省令第四十二號(明治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明治三十年勅令第三百五十二號關於依條約或慣行而無居住之自由之外
  國人之居住及營業等件施行細則改定如左開
  內務大臣侯爵西鄉從道
  第一條 明治三十二年勅令三百五十二號第一條中之行政官廳即廳府縣
  長官之謂
  第二條 明治三十二年勅令三百五十二號第一條中之勞働者卽凡從事於
  農業漁業礦業土木建築製造運搬挽車經紀業及關於其他雜役之
  勞働者之謂但被使用於家事或從事於炊爨或給仕者卽侍役不在
  此限
  第三條 已給與勞働者之許可經廳府縣長官認爲公益上有必要時亦得以
  取銷之
  神奈川縣令第五十八號明治三十二年八月三日
  依明治三十二年七月勅令第三百五十二號及同年同月內務省令第四十二
  號凡關從事於農業漁業鑛業土木建築製造運搬挽車經紀業及其他雜役之
  勞働者欲在從前之居留地及雜居地以外居住或欲得從事以上所述勞働業
  務之許可者須具書狀記明其國籍現住所氏名年齡業務之種類及就業或居
  住地等經所轄警察官署呈報縣廳核辦
  査橫浜日本水上警察不許我國小販商人登岸一案前經本館與神奈川縣廳
  一再交涉始終無效適同時東京方面有我國山東籍補碗人百餘名日本內務
  官憲擬令全數退出經我國駐日本公使正式提起抗議本館遂將此事交涉始
  末情形呈報駐日使館請向日政府交涉并經呈報政府核辦各在案此事旋由
  駐日使館向日本外務省再四嚴重交涉始得日本內務官憲允許將來處理該
  項商人更當特從寬大幷聲明日本政府並無禁止華人入國相當禁令各等因
  茲奉駐日使館公函飭知前因幷抄送日本外務省兩次復函特將原函全文照
  譯於後以供留心僑務諸君子之參攷焉
  照譯日本外務省致我國公使館第一次復函
  逕啟者關於禁止貴國人入境曁補碗職人退去本邦一事迭准上月四日外壬
  字第三十號同月十七日外壬字第三十六號又同月二十日外壬字第三十九
  號貴館來函當經照會內務官憲茲接内務官憲復稱內務省對於大正七年一
  月內務省第一號外國人入國規則第一條第六號相當者禁止其上陸然此項
  規定决非僅適用於貴國人無論何國人均一律適用且此項規定决非一槪拒
  絕貴國勞働者或小販商人之上陸現由山口神奈川縣下上陸之貴國絹綢行
  商雨傘行商計有數百名在各地轉輾行商又旣上陸之補碗職人雖依照明治
  三十二年七月勅令第三五二號之主旨加以相當之管理然决非一槪命其退
  去本邦至將來處置更當特從寬大等語相應函復即誚査照可也此致
  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公使
  日本外務大臣伯爵內田康哉印
  大正十一年七月六日
  照譯日本外務省致我國公使館第二次復函
  逕啟者案査禁止貴國人入境曁補碗職人退去本邦一事上月二十七日又准
  貴館外壬宇第五十三號來函所有一切情形業於本月六日函復在案至來函
  所稱華商入國禁止一節査本邦實無與此相當之禁令特再聲明相應再行函
  達卽請査照可也此致
  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公使
  日本外務大臣伯爵內田康哉印
  大正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知识出处

橫濱大震災中之華僑狀况

《橫濱大震災中之華僑狀况》

本书是一份关于横浜地震灾情的报告,涵盖了领事馆人员避难、震后开办情况、华侨人数统计、被难华人埋葬、借地权恢复登记、各种证明办理、居留人口调查等详细情况。此外,报告还提到了日本政府取缔华工前后的交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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