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中俄界約斠注》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23659 |
颗粒名称: | 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修改界約第十條 |
其他题名: | 俄千七百六十八年十八日 |
分类号: | D826 |
页数: | 5 |
页码: | 二十-二十二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在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九日的修改界约中,首先对于持有军械越界而不经过正道、蓄意行劫者作出了规定。无论是成功行劫还是未能成功,都将被拿获并进行严格的监禁和审问。倘若有夥伴在越界时,还需要进行严格的搜查,并将在逃人的名字明确登记并分送各地方。俄国札萨克头人等人聞报后,会立即与俄罗斯官兵一同到达犯事地点进行详细查讯和报告。根据案情,中方将由审问衙门审明判决,而俄方将由俄国刑司审判。如果中俄两国人员共同犯案,则会进行公开处决。偷劫财物的人根据初犯、再犯和三次犯不同而处以不同的刑罚,同时还需返还被盗物品给原主。 |
关键词: | 乾隆三十三 修改 界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