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城煤礦與比國訂立借款合辦合同摺光緖三十一年二月初八日奏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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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養夀園奏議輯要》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1284
颗粒名称: 臨城煤礦與比國訂立借款合辦合同摺光緖三十一年二月初八日奏附合同
分类号: K206.5
页数: 20
页码: 七-十六
摘要: 本文记述了直隶临城内的煤矿与比国订立了借款合办合同。合同约定筹借法金300万佛郎(约合银92万3千两),由比国公司承认筹备全数借与直隶临城矿务局。合同规定了借款的利息、还款方式、合作事项等内容。合办后,直隶临城矿务局和比国公司共同负责矿务的办理,包括派遣工作人员、购买设备、处理账目等。合同还规定了运费、报効、纳税等事项,并且明确了北洋大臣的监管权。合同共有18款,附件中包含了合同的详细内容。
关键词: 临城煤矿 比国 借款合办

内容

竊照直隸臨城內邱等處煤礦經前督臣李鴻章委派候
  選郎中鈕秉臣集款試辦該礦以機器汲水開峒穵煤悉
  用人工於光緖二十四年七月經前督臣榮祿奏明立案
  嗣因鈕秉臣龔照璵擅與蘆漢鐵路工程司比人沙多私
  立草約將該礦產業房地統交比公司收執名爲合辦實
  同盜賣經臣奏請將合同作廢收囘議結仍飭升任津海
  關道唐紹儀與沙多月訂中外合股辦法迭據沙多擬呈
  各條於我礦局權利仍多損礙經飭再三駮斥磋磨兩年
  之久甫有成議復飭據現任津海關道梁敦彥與沙多所
  派之員詳加考酌計訂立借款合辦合同十八款並於合
  同外備錄互換函稿作爲附件呈請察核前來伏查臨城
  礦務與比員沙多借款合辦原以該礦附近蘆漢鐵路所
  出煤觔可藉鐵路轉運以便銷售詳閱所訂合同比公司
  籌借法金三百萬佛郎約合華銀九十二萬餘兩礦局本
  有產業利益作銀五十萬兩比公司先於借款內撥還銀
  十五萬兩交礦局收囘下餘三十五萬兩作爲礦局股本
  限二年內將新式機器造成開辦如有借款股本兩項均
  按七釐行息每年於付息後所餘之款每百兩撥交礦局
  公積十兩與比公司無涉再有餘款礦局與比公司各半
  均分此於礦局利益有裨該礦係華洋合辦礦局派華總
  辦一員華工程司一員及各華員比公司只派洋工程總
  辦一員及各洋員遇事互商妥辦由礦局出名公同樹押
  該礦一切事宜歸北洋大臣節制華洋辦事員司遵北洋
  大臣指示臣復可派員督辦於該礦各項工程利弊得以
  隨時稽核又聲明此公司未經礦局允准不得將合辦利
  權轉讓他人承辦以杜輾轉交接之弊此於礦局主權無
  損該礦煤觔出井每値銀一兩以五分報効國家及本省
  官款所徵稅釐除應納地稅外照開平舊章每噸納釐捐
  淨錢八十四文月納稅銀一錢礦務材料進口例在海關
  完稅此於公家稅課有益借款以三十年爲期前十五年
  按借款交到實數付利自第十六年起分年還本息隨本
  減最後十年餘款亦減成付給至三十年本利全淸合同
  作廢又至十五年後彼此均可知會停辦倘我欲停辦則
  加給十五倍一年之利益彼欲停辦則僅還全數借款不
  給利益蓋雖以三十年爲期而至十五年後我得隨時收
  囘並載明此項借款僅以礦產股本作押倘將來礦產股
  本不足償此項借款與國家及官府無涉卽與股友除礦
  利抵完外亦不再干涉此於將來收囘辦法仍可操縱在
  我臣查臨城煤質之佳不讓開平該礦向以土法開採本
  小利微非改用西法大辦無由見效而目前庫儲奇絀官
  商交困非籌借洋款亦無由大辦但借款合辦要在權操
  自我每一不愼利權外落輒與賣礦無異此次臨城礦務
  與比人合辦係從舊約作廢之後接議新約臣於主權所
  在日久堅持始克就範業經抄錄合同咨由外務部核覆
  尙屬周妥並准商部咨復相同除飭梁敦彥將華洋文合
  同詳細校對會同比員畫押仍咨請商部發給開礦執照
  外謹將合同曁附件錄具淸單恭呈御覽
  謹將直隸臨城礦務局與比國公司訂立借款合辦
  合同及互換圅稿繕具淸單恭呈御覽
  計開
  津海關道現奉北洋大臣袁札委督辦臨城內邱髙邑境
  內煤脉相接之礦茲因該局應辦一切事宜特與建造蘆
  漢鐵路總工程司卽比京之辦理中華鐵路公司代理人
  沙多訂立合同如左該辦理中華鐵路公司係駐比京代
  理將來新設之直隸臨城礦務借款公司一切事宜此合
  同內所有臨城礦局稱爲直隸臨城礦務局比國代理直
  隸臨城礦務借款公司稱爲蘆漢公司
  第一款
  一直隸臨城礦務局議定籌借款項以足敷購置新式機
  器爲擴充臨城礦務之用且因該礦附近鐵路所出煤
  斤可藉蘆漢鐵路轉運以便銷售起見
  第二款
  一直隸臨城礦務局議定籌借法金三百萬佛郎約合銀
  九十二萬三千兩由蘆漢公司承認籌備全數借與直
  隸臨城礦務局
  第三款
  一此項借款並借款應納之七釐利息將直隸臨城礦務
  局所有新舊產業作第一次抵押以上產業直隸臨城
  礦務局承認並無另押與他人情事
  第四款
  一直隸臨城礦務局與蘆漢公司彼此議定俟需款之時
  由蘆漢公司將所借之全數分四期交淸按十成計算
  每次交足二成五撥入彼此互允之銀行以便應支
  第五款
  一在此合同期內所有該礦一切事宜應由直隸臨城礦
  務局與蘆漢公司合辦直隸臨城礦務局應派華總辦
  一員華工程司一員及各華員蘆漢公司應派洋工程
  總辦一員及各洋員均須彼此會商妥洽後方能委派
  所有該礦公事並添置機器購買材料以及各項帳目
  每事須華洋總辦互相商妥方可舉行遇有應行公事
  亦須由華洋總辦商定後用直隸臨城礦務局出名公
  同樹押
  第六款
  一直隸臨城礦務局本有之利益以及各項產業房屋礦
  井機器連勘驗費在內共値實銀五十萬兩此五十萬
  兩內以四十八萬兩作爲直隸臨城礦務局本有之利
  益以及現有各項產業房屋礦井機器之價値其餘之
  二萬兩作爲中國地方官勘辦經費此二萬兩應交還
  中國地方官收囘其蘆漢公司從前細勘該礦之費用
  各款現訂定撥十三萬佛郎作爲蘆漢公司名下之款
  二直隸臨城礦務局所有利益產業共値五十萬兩之數
  蘆漢公司承認在借款之內先撥十五萬兩交還直隸
  臨城礦務局收囘分三期交情第一期俟奉政府批准
  合辦時卽交銀五萬兩其本款第一段內所載應交還
  中國地方官之勘辦費銀二萬兩卽在此第一期所交
  五萬兩之內無須另交第二期俟華洋總辦到局開辦
  時再交銀五萬兩第三期於第二期付淸兩箇月之後
  即再交銀五萬兩至所餘之款三十五萬兩不交現銀
  作爲直隸臨城礦務局股本按第七款內照股分息蘆
  漢公司名下所有之十三萬佛郎當於華洋總辦到局
  接辦時交還現銀六萬五千佛郎與蘆漢公司收囘下
  餘之六萬五千佛郎作爲蘆漢公司之股本亦按第七
  款內照股分息
  三奉政府批准合辦之後直隸臨城礦務局曁蘆漢公司
  須卽接收臨城舊局所有產業房屋礦井機器立卽從
  善辦理
  第七款
  一合辦後每年所得利息照後開章程辦理
  甲先付佛郎借款利息按常年七釐計算每年一付卽借
  款每百兩息銀七兩
  乙旣付借款利息之後須交第六款兩局所出三十五
  萬兩曁六萬五千佛郎股本之利息亦按常年七釐計
  算每年一付卽股本每百兩息銀七兩
  丙旣支以上兩項利息之後所餘之款每百兩撥交直
  隸臨城礦務局十兩作爲直隸臨城礦務局公積之款
  與蘆漢公司無涉
  丁再有餘款歸直隸臨城礦務局曁蘆漢公司公同均
  分各得一半
  第八款
  一建造新式機器約計至遲不得過二年之期其建造新
  式機器未完以前所有舊機器所得利益如不敷支借
  款以及股本之利息凡不足之款當由借本內撥出交
  付至借款利息祗按已交之款若干於交款日行息其
  兩局訂定之股本利息應視已交之借款若干按照借
  款全數彼此分成折算如借款祗交一成則兩局所有
  股本亦按一成行息至新式機器造成開用以後兩局
  所有之股本卽按三十五萬兩曁六萬五千佛郎之數
  行息
  第九款
  一此項借款由中國政府批准之日起以三十年爲期前
  十五年按借款交到實數照第七款付利自第十六年
  起分年還本將借款三百萬佛郎每年付還金本十五
  分之一卽每年付二十萬佛郎應付之七釐借息隨本
  遞減曁將第七款丁字項下蘆漢公司名下應得之一
  半餘款自第十六年至二十年其所餘之款仍按第七
  款丁字項下均分一半自二十一年至三十年盧漢公
  司僅得所有餘款四成也至第三十年本利全淸並將
  盧漢公司名下之股本銀二萬兩每兩按三佛郎二五
  計算於期滿時一併付足後所有直隸臨城礦務局利
  益產業卽與蘆漢公司無涉此項合同卽行作廢
  第十款
  一此借款至十五年之後直隸臨城礦務局可以將此合
  同停辦惟直隸臨城礦務局欲將此合同停辦時須在
  一年之前先行知會蘆漢公司届期由直隸臨城礦務
  局將借款約九十二萬三千兩全數付足並將第六款
  蘆漢公司名下之股本六萬五千佛郎一併交還加以
  十五倍一年之利益所謂十五倍一年之利益者卽按
  第七款丁字項下最近五年蘆漢公司所得之利總共
  之數按五份均分後將所得之一分加足十五倍計算
  至此項應得十五倍一年之利益按全數借款計算不
  得過九成之多方能照給如過九成之外亦祗按九成
  照給如至十五年之後蘆漢公司欲將此合同停辦須
  在一年之前先行知會直隸臨城礦務局如是則臨城
  礦務局祗還全數借款曁蘆漢公司名下股本計六萬
  五千佛郎無須另加利益倘至十五年之後直隸臨城
  礦務局與蘆漢公司均不欲卽行停辦則按照第九款
  所載辦理
  第十一款
  一現訂明本合同之借款止以直隸臨城礦務局產業曁
  股本作第一次抵押倘該產業及股本將來不足以償
  此項借款或此項借款利息其下欠之款與中國國家
  及官政無涉卽與該局股友除以其應得該礦利益抵
  完外亦不再干涉
  第十二款
  一在此合同未經作廢及停辦以前直隸臨城礦務局未
  經蘆漢公司允准不得擅與他人月立合同倘至第十
  五年之時直隸臨城礦務局欲借洋債以還蘆漢公司
  全數借款其時直隸臨城礦務局欲給他人利息須照
  擬給他人之章程先讓蘆漢公司承辦如蘆漢公司不
  願承辦方能另讓他人此係指擬借洋債而言至或十
  五年以後中國官商自行籌款接辦則照第十款淸還
  欠款後蘆漢公司只可退出不得有異言至蘆漢公司
  未經直隸臨城礦務局允准亦不得將其合辦利權並
  股份轉讓他人承辦
  第十三款
  一蘆漢公司承運直隸臨城礦務局所出之煤所有運費
  須按每次各車滿載煤斤不拘遠近每噸應交運費不
  得過洋一角五分再按每英里計算每一英里從亷加
  給運費每噸不得過洋一分以上價則係按每洋合二
  佛郎以上計算倘每洋合二佛郎以下其價應另行遞
  加至蘆漢自用之煤其煤價可照本處公平市價按七
  五折算給
  第十四款
  一該局報効中國國家並本省官款須按煤斤出礦之價
  每値銀一兩內以五分作爲報効卽每百兩五兩所徵稅釐按
  照開平礦局章程辦理每噸納釐金淨錢八十四文另
  納稅銀一錢鐵路官局曁凡他官局所用煤斤祗納報
  効之費除以上稅釐並應納之地稅外並無他稅倘別
  項煤斤在直隸省有納稅較低者直隸臨城礦務局所
  出之煤亦當援照完納以歸一律
  第十五款
  一該局應用一切礦務材料物件祗完海關例稅其餘釐
  金各捐一槪豁免
  第十六款
  一凡有該礦一切事宜全仗北洋大臣維持保護自應歸
  北洋大臣節制所有事宜應由其委之直隸臨城礦務
  局督辦總辦並蘆漢公司所派之洋工程總辦等遵照
  北洋大臣指示辦理倘非實有礙該礦利益者均應遵
  辦
  第十七款
  一倘兩局遇有爭執直隸臨城礦務局曁蘆漢公司各請
  一秉公人判斷如所請之秉公人不能判斷則由此二
  秉公人另公舉一人以決之
  第十八款
  一以上各款章程繕就六套每套華英文各一紙華英文
  字均已詳對兩局均認無訛嗣後遇有爭執華英文均
  可作準此合同六套均由兩局所委之員畫押後呈送
  北洋大臣核准蓋印轉請政府批准其合同六套以一
  套存北洋大臣衙門備案一套存津海關道署備案以
  二套存直隸臨城礦務局備案二套存蘆漢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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