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發吏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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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求是齋公牘彙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1008
颗粒名称: 承發吏規則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4
页码: 四十五-四十六
摘要: 这篇文章主要是关于中国民国时期各级审判厅的司法警察规则,具体内容包括承发吏的职责、规则和权利限制。
关键词: 规则 法规 山西省

内容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各級審判廳置相當之承發吏受本廳之監督及同級檢察廳之稽査奉
  審判官典簿廳令執行職務
  第二條 承發吏須人品端正粗識字義考取時當具殷實鋪保不得以蠹吏滑役
  及曾經犯罪者投充
  第三條 承發吏須於本廳管轄界內有一定居所
  第二節 職任
  第四條 承發吏執行之事宜如左〓
  一 遞送關於訴訟之文書
  二 執行民事廳票
  三 傳送民事案件辯訴和解各狀
  四 傳稟當事者所申請通知及催告之事
  五 査封債務者之動產或不動產
  六 保存査封物及爲拍賣事
  七 作關於强制執行之報告書
  八 徵收訟費及强制執行之費用
  第五條 承發吏遞送文書傳稟須依限送到其確係無從投交者即作報告書隨
  同原件呈繳
  第六條 承發吏傳送呈狀不得稍有阻壓其呈狀中附有契卷文書者尤須注意
  第七條 承發吏當執行職務時及因公外出必須著一定制服
  第八條 承發吏除休暇外須常川住廳
  第三節 强制執行
  第九條 承發吏爲强制執行而受抵抗時得呈請本廳長官酌量辦理不及呈請
  者得請司法警察之援助
  第十條 凡執行査封時應由本廳長官派主簿一人督同承發吏傳齊地方鄉保
  辦理事竣後卽作報告書並被封物件淸單呈交典簿廳存案
  第十一條 承發吏執行拍賣時須作報告書及價目淸單對於拍賣物之價値高
  者應請鑑定人預評價値呈廳核定
  第四節 廻避
  第十二條 承發吏有左記事由得呈明本廳委任他承發吏執行職務
  一 本身或其家屬爲原告或被告時
  二 本身或其家屬與原告或被告有共同權利義務及爲姻族時
  三 本身於該事件爲証人鑑定人或代理人時
  第五節 規費及勸懲
  第十三條 承發吏收受規費當遵照定單不得額外需索幷隨時如數呈繳於典
  簿所
  第十四條 承發吏辦公勤愼本廳得酌給獎賞其資勞較深字畫端正者並可拔
  充書記生
  第十五條 承發吏如有違背以上定章應行分別處罰婪索者立予斥革計贜科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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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齋公牘彙存

《求是齋公牘彙存》

该文章是《求是斋公牍汇存目录》中的一部分,主要讨论了盐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了改革盐务管理机构、裁汰冗员、改进运销方式、加强缉私等方面的内容。此外,文章还涉及了设立仕学馆、整顿兵勇数目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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