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審判檢察廳司法警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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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求是齋公牘彙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1007
颗粒名称: 各級審判檢察廳司法警察規則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6
页码: 四十一-四十四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山西省各级审判检察厅司法警察规则的内容。
关键词: 通则 法规 山西省

内容

第一章 司法警察之組織
  第一條 司法警察共分爲三級
  一 警弁 以巡官充之
  二 警長 以巡長充之
  三 警兵 以巡警充之
  第二條 司法警察共分爲四隊
  一 守衛隊
  二 檢察隊
  三 値庭隊
  四 看守隊
  以上四隊每隊置相當額數之警兵以警長一人或二人統之均受
  警弁之指揮監督
  第二章 守衛隊之職務
  第三條 守衛隊駐紮廳署大門輪班站門專司稽査出入瞭望女看守所每夜兼
  司巡邏
  第四條 守衛隊對于本廳官長及來廳參觀之官長或本廳允許參觀之外國官
  長均照警章致相當之敬禮但對于嫌疑人閑雜人皆得阻其入廳
  第五條 値庭警兵不敷調遣時得由警弁指揮守衛警兵執行値庭之職務其守
  衛隊職務無人更代時守衛隊警長得執行之
  第三章 檢察隊之職務
  第六條 檢察隊駐紮檢察廳受檢察長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下列外勤各事務
  一 傳喚証人及取保
  二 拘執人犯三 搜察贜証
  四 護解人犯
  五 遞送關于檢察公文函件
  第七條 前條各項事務如須其他行政衙門協助者呈請檢察長核奪辦理
  第八條 檢察隊因差出外寔係道路遙遠及其他不得已之事故得核寔呈請檢
  察廳支給路費
  第四章 値庭隊之職務
  第九條 値庭隊于開庭時輪班守衛法庭
  第十條 値庭警兵執行職務遇有不守庭規或爲暴動者聽庭長之命令得施相
  當之制止
  第十一條 開庭中遇有推事暫行退息評議之際値庭警兵得禁止在庭原被兩
  造之交談
  第十二條 値庭警兵受推事之命令傳送候審人等其收提人犯以收提簽爲憑
  押送時須擔負其責任
  第十三條 開庭中遇有到庭參觀之官長及本廳允許觀審之外國官長時値庭
  警兵均應照警章致相當之敬禮
  第五章 看守隊之職務
  第十四條 看守隊駐紫看守所內專司看守上一切事務兼司押送所内人犯到
  庭候審遇有重大疑難之事看守警長得與警弁協議處置方法受
  所長之許可
  第十五條 看守所重罪輕罪各犯室每處看守警兵至少須二人但初級拘留所
  不拘此數
  第十六條 看守隊應不分晝夜輪班看守瞭望其班次由警長與警弁協議而分
  配之
  第十七條 看守警兵在看守中得制止人犯一切不法之舉動若遇有脫逃及危
  險之虞時得施强制手段但非十分緊急不得開放槍彈
  第十八條 看守警兵在看守中發現人犯有疾病時須急速報〓所長靜候處置
  第六章 休息及賞罰
  第十九條 司法警察之休息每人每月至多不得過四日由各隊警長與警弁協
  議而分配之
  第二十條 司法警察如有在職勤勞及辦事機敏者除特別勞績隨時獎勵外餘
  皆按月獎賞警弁每月三元警長每月二元警兵每月一元其記功
  者每次三角記大功者每次一元每季分別等第移送巡警廳區核
  准後照巡警例一律升擢
  第二十一條 司法警察不遵約束隨時記過按月分別罰銀小過每次三角大過
  每次一元每季核其過之多寡移送巡警廳區照巡警例一律降
  調
  第二十二條 司法警察如有行私舞弊及妨碍法庭治安者除由各本廳按律懲
  辦外並知照巡警廳區除名
  第二十三條 各廳司法警察之賞罰以警弁專司稽査報告由該廳長官核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省各廳籌借司法警察辦法及一切器械服制餉章應由高等廳
  丞檢察長與巡警公所長官協議另設專章其分隊辦事規則以
  此爲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訂

知识出处

求是齋公牘彙存

《求是齋公牘彙存》

该文章是《求是斋公牍汇存目录》中的一部分,主要讨论了盐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了改革盐务管理机构、裁汰冗员、改进运销方式、加强缉私等方面的内容。此外,文章还涉及了设立仕学馆、整顿兵勇数目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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