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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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求是齋公牘彙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1006
颗粒名称: 看守所規則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6
页码: 三十九-四十
摘要: 这篇文章主要是关于看守所内各项职务的规定。它包括了各个官员的职责,禁止的行为,应当遵循的规定以及看守所内的工作流程等内容。
关键词: 通则 法规 山西省

内容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本廳專爲刑事未經判決民事無保待質及因案情重大恐有逃避之虞
  者設所看守
  第二節 各官之職務
  第二條 所官二人以一人爲所長分管收提人犯及所中一切事宜
  第三條 所內一切衛生事宜務須注意並隨時防有危險之事
  第三節 巡警之職務
  第四條 管理所門啟閉並執掌鎖鑰夜間須缴呈鎖鑰於所官
  第五條 凡看守巡警應注意左列禁止之事項
  一 私相談論案內事情者
  二 嘻笑怒罵爭吵喧嘩
  三 有意汚損號室等處者
  四 吸煙酗酒者
  五 起居無定形迹可疑者
  六 携帶或懷藏危險之物者
  第六條 看守巡警應請示所官之事項
  一 被看守者有要求事項時如欲與其親友會面或通信及剃頭等事
  二 被看守者有要求辯訴時
  三 已經判決者有要求上告時
  四 察視被看守者之親友有送與物品時
  五 査有違禁物品時
  第七條 看守巡警遇有收提人犯及其親友欲入所看視時應驗明標票執照
  第八條 看守巡警不得有左列違禁之事項
  一 藉端威嚇凌虐或詐取財物
  二 冒領或侵吞被看守者之資用及有意不肯代領
  三 號内任其汚穢不按時指揮洒掃
  四 換班交替時不共同査驗號牌看守名數或互相朦混
  第四節 醫師之職務
  第九條 醫師受所官之指揮診治在所人犯之疾病及留意一切衛生事項並考
  究其方法
  第十條 診治在所人犯當將其姓名病症藥方詳記於簿以供所官檢閱
  第十一條 新入所人犯當檢査其體質之强弱具告所官
  第十二條 如有流行病傳染病發生之現象或有患流行傳染各病者當即申告
  所官査其病症及感染形狀豫爲防範
  第十三條 在所人犯有急病報告當即就其居所診治
  第十四條 在所人犯有病亡橫死者醫師會同所官察驗詳記其死亡之原因及
  病狀作證書或檢案書呈檢察廳査核
  第五節 所丁之職務
  第十五條 所丁須晝夜更番巡視被押之人犯並經理所房及一切器具什物
  第十六條 守衛所門注目出入人等禁其任意行走
  第十七條 有新入所之犯人當搜檢其身體衣服凡出入所房時同
  第十八條 在所犯人之頭髮身體衣服皆當留意如有垢汚破損應即申告所官
  第十九條 分給飲食物品時毋使有不正不良之舉動
  第二十條 巡視炊塲沐塲尤當愼防火險
  第二十一條 掃除所房炊塲浴塲便所等處須使潔淨
  第六節 看守婦之職務
  第二十二條 看守婦專司看護女犯並檢驗女屍時隨同聽候指揮
  第二十三條 看護女犯之疾病治療未愈者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第六條所列各項及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看守婦亦應
  遵辦
  第七節 選派及管理之方法
  第二十五條 各項職役均由所官選派並分派値班時日期限令其常川住所
  第二十六條 各項職役如有違背以上各條隨時由所官査明懲辦其事關重大
  者則報告於該管廳丞廳長
  第八節 檢驗之權限
  第二十七條 犯人有在初級看守所內因病及他故身死者應由初級檢察廳聲
  請地方檢察廳派員督同檢驗吏入所會驗如在地方審判廳內
  看守所身死者應由地方檢察廳聲請高等檢察廳派員督同檢
  驗吏入所會驗如在高等審判廳内看守所身死者應由高等檢
  察廳聲請提法司派員督同檢驗吏入所會驗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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