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級審判檢察廳辦事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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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求是齋公牘彙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1002
颗粒名称: 山西省各級審判檢察廳辦事通則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16
页码: 二十二-二十八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山西省各级审判检察厅办事通则的内容。
关键词: 通则 法规 山西省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審判廳與檢察廳各獨立行其職務
  第二條 審判廳與檢察廳有相互之關係除定章不得干涉外應彼此協議以爲
  公共之維持
  第三條 各廳官吏職權遵照法定章程辦理其司法上行政事務統受提法使監
  督
  第二章 各審判廳辦理訴訟手續
  第四條 各〓判廳收受訴狀先由丞長蓋用戳記分庭審理承審官收到後亦即
  蓋用戳記
  第五條 訴訟分庭後由推事分別傳拘搜査請求檢察廳派發其民事傳票命令
  承發吏執行之
  第六條 人證有應管收者由庭長會同檢察官派警送所管收之
  第七條 凡案內贜物由推事交典簿所保存俟判決後除交領外應存庫或變賣
  者由典簿所分別處分之
  第八條 凡案已判決民事應收訟費由推事命令承發吏征收一面將應收數目
  知照典簿所何案照收何案豁免按月榜示廳門其刑事罰金知照檢
  察廳收之
  第九條 高等審判廳例不設豫審但當各地方初級廳未徧設以前其發審上控
  各案件情節繁重者應仿假豫審之制以推事一員或二員秘密審訉
  務取確證及輸服供詞
  第十條 高等審判廳對於京控咨回原省審訉之案應査該案情節照新章區別
  應於本廳爲第二審或終審判決後呈明院司奏咨結案
  第十一條 凡應恭請
  王命及京控奏交重案應由院司督審者如委交高等審判廳審計應特別開
  庭訉明後仍將案卷人犯呈送院司核辦
  第十二條 地方審判廳未徧設之處各府廳州縣已經判決不服上訴之案如係
  依限遞控准向高等審判廳呈訴査照第二審終審辦理仍須由高
  等檢察廳照章起訴
  第十三條 凡人民呈訴事項關于行政各官者屬于行政裁判應由行政長官受
  理不在審判廳權限之內
  第十四條 凡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收受民刑上訴案件均須經下級廳判決
  後由下級檢察廳提取原卷併上訴狀及委任狀咨呈本檢察廳核
  明起訴
  第十五條 凡民刑案件到廳典簿所承丞長之命分送民刑兩廳査核案情分別
  控訴上告照章辦理
  第十六條 凡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收受初審案件應由原告或委任人用民
  刑訴狀赴本檢察廳呈遞
  第十七條 庭長推事收受訴狀後分別准駁定期傳審其傳被告時須將原告訴
  狀摘要錄示
  第十八條 凡被告奉傳票後欲辯訴者准於傳審期限前呈狀辯訴
  第十九條 凡刑事各案及民事之有關倫紀親族公益事件必須檢察蒞庭者由
  庭長先期知會
  第二十條 凡民事審判中發覺本案係屬刑事者即移囘檢察廳另行起訴其審
  判中不論原被告有因其他刑事應歸案審判時於該案完結前中
  止本案之審判
  第二十一條 凡民事案件其傳集人証送達文書强制執行均以承發吏爲之抗
  拒者得回明丞長派警協助抗斷不遵者歸入刑事辦理
  第二十二條 凡地方廳辦理刑事案件典簿所收到文卷卽遵照推事長分配送
  交豫審或公判
  第二十三條 凡豫審推事辦理豫審案件除檢察官蒞庭錄事錄供外不許旁聽
  豫審完竣後即將該案人証及豫審全卷送交刑庭核辦
  第二十四條 凡公判時檢察官移送之証據審判官認爲無關本案者可另行調
  査
  第二十五條 凡公判時於証據供招均屬確實即定本罪之判決如犯人狡供而
  各審判官均認爲衆証確鑿者亦即照例判决惟發審命盜案件
  例應解勘者仍照現行事例訉取輸服供詞
  第二十六條 凡刑事案件附帶私訴者判决後〓繼續審判之其願另歸民事審
  判者聽
  第二十七條 各廳審判案件按月將已結未結及不服上訴各案開具簡明案由
  分報法司上級官廳査核
  第二十八條 凡公判用合議制者由庭長定期開庭用單獨制者由單獨推事定
  期開庭
  第二十九條 凡合議審判各推事有意見不同時得暫時停止公判退赴評議室
  合議
  第三十條 凡合議時除廳長推事外不准旁聽
  第三十一條 凡合議時長官不得拒意外之陳述
  第三十二條 合議以意見之多數爲决定如人各一見則由丞長擇其適中之議
  爲决定
  第三十三條 凡合議陳述次序年少官卑者先發官最長者後之
  第三章 各檢察廳辦理訴訟手續
  第三十四條 凡刑事案件除由警廳檢察廳自行發覺者不用訴狀外其餘皆由
  原告用訴狀親赴檢察廳呈遞上訴者由下級檢察廳咨呈檢察
  官訉明情由蒐集証據即將訴狀蓋印戳記併起訴正文于二十
  四點鐘內移付審判廳其案情輕微或証據不確者得令免訴
  第三十五條 凡民事案件照京師各廳現行事例得由各檢察廳暫時接收後蓋
  印戳記錄存案由即時移付審判廳核收
  第三十六條 凡刑事免訴之案得將駁斥情由宣示訴狀存廳其地方以下各檢
  察廳駁斥之案照京師現行辦法將原卷按旬送呈上級檢察廳
  査核後即行發還
  第三十七條 高等檢察廳對于京控咨交及特別提審發審之案凡委高等審判
  廳審理者一切卷宗人証皆由本廳核明轉送
  第三十八條 高等檢察廳對于京控奏交及例應恭請王命案件有委高等審判
  廳特別開廳審理者人犯發由本廳承送並由本廳廳長臨時與
  高等廳丞協議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未設審判廳之府廳州縣業經判斷案件不服上訴者如係依級照
  限上訴應由高等檢察廳核收分別第二審終審送交高等審判
  廳照章核辦如係未經判斷越級上訴照章駁斥不理
  第四十條 省垣命案有應覆檢者高等檢察廳得據院司之委任及地方檢察廳
  之聲請由本廳檢察官會同原驗官覆檢
  第四十一條 地方檢察廳對于轄境内人命盜案須相驗踏勘及竊案須覆勘者
  應迅速派員前徃有應會同地方官勘驗者亦卽速遵章辦理
  第四十二條 無名身死有屬於刑事之疑點者經警廳知會或地方稟報應由地
  方檢察官速往覆驗事繁時或酌派初級檢察官辦理
  第四十三條 凡驗生傷檢察官須親自細看不得槪聽檢驗吏轉報傷重畏風者
  不准抬驗應由檢察官率同檢驗吏醫生鑑定人親往該處會同
  區官看驗並酌取生供
  第四十四條 案犯逃匿在豫審或審判中其到案人証有供出同黨時檢察官得
  調度司法警察逮捕之
  第四十五條 關于毆打竊盜案件情輕由初級檢察廳派員勘驗無名身死之案
  據報後亦由初級檢察廳相驗有屬刑事之疑點者申報上級廳
  辦理
  第四十六條 巡警地方官營汛均係檢察補助機關遇有檢察事宜應聽各檢察
  廳意見相助爲理
  第四十七條 凡刑事判决確定應行刑者照檢察通則指揮執行其死罪由高等
  地方廳定罪者奉到處决部文由各該廳檢察官監視行刑其警
  衛刑塲預備一切知會警廳地方營汛照舊章辦理俟模範監獄
  成立時再訂監視專章
  第四十八條 各檢察廳征收罰金用三聯簿籍登錄備具案由姓名銀數按月申
  解法司仍逐案榜示門首
  第四十九條 檢察各官因職務出外其辦公費應由實數開支其巡警路費檢驗
  吏女檢驗雜費亦照定數支給
  第五十條 發賣五種狀紙由各廳檢察督同錄事書記照章經售並須詢明案由
  一登簿備査不應售者言明扣除售價除照部章扣成爲經售人經
  費外餘欵列册彙解
  第四章 會計
  第五十一條 收支事件各廳承領欵項後即發交典簿所照特定規則管理初級
  廳應由監督推事督同書記生妥辦均按月將詳細四柱淸册報
  明法司及上級廳核銷
  第五十二條 各檢察廳會計事項暫由各審判廳代辦以省周折但每月須另爲
  一册由各檢察長檢察官査閱簽押後乃得發申如嗣後於事實
  上有不便宜時再議分劃
  第五十三條 各檢察廳會計事項雖由各審判廳代辦每月仍由檢察廳將大宗
  數目逕報法司或上級檢察廳以便核對
  第五章 服式
  第五十四條 各員蒞庭均着常服辦公時得用便服
  第五十五條 凡司法巡警承發吏檢驗吏所丁庭丁均着一定制服
  第六章 辦公時間
  第五十六條 各廳丞長推事辦公時間春夏以八小時爲率秋冬以六小時爲率
  如有特別事件不能依限辦結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七條 各檢察官辦公時間均以八小時爲率退値後仍須有實缺錄事一
  員駐廳守護印鑰地方初級各廳並須有檢察官或帮辦一員輪
  流住宿
  第五十八條 各檢察廳收受送案人証及訴狀春夏以下午七鐘爲限秋冬以六
  鐘爲限逾時不收但有特別緊要事件不在此限
  第五十九條 典簿所看守所各員均須輪班値宿
  第六十條 凡書記承發吏司法巡警檢驗吏均須常川住廳
  第七章 休假
  第六十一條 各審判廳每年自封印日起開印日止及恭逢
  萬壽並星期端午中秋冬至及例載不理刑名等日爲休暇日但
  遇有重大案件不在此限
  第六十二條 檢察廳休暇日與各審判廳同但須有檢察官一員到廳照料入夜
  照常住宿
  第六十三條 看守所人員無例假期典簿所雖有例假仍須有一人到所照料
  第六十四條 各員請假必須書明事由經各該丞長之認可但非有不得已之事
  每月不得逾三日假期過五日者照章派員代辦
  第八章 接待
  第六十五條 凡來賓均先將號簿載明然後由號房通知
  第六十六條 凡來賓應在接待室接見
  第六十七條 凡推事檢察蒞庭時不得接見賓客
  第六十八條 無論何人不得留親友在署內食宿
  第九章 雜項
  第六十九條 未結之案各員均應守祕密義務不得洩漏
  第七十條 廳內無論何人不得酗酒喧鬧
  第七十一條 住廳人員不得無故不到
  第七十二條 不得冶遊賭博犯者官吏揭叅兵役革辦
  第七十三條 常川住廳人員准帶僕從一名自給工食餘皆不得隨帶僕從入署
  後一切雜役由庭丁伺候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太原府發審案件自高等審判廳成立之日起除舊管各案審有眉
  目者仍應自行淸結以省交代周折外新收發審各案即一律由
  本廳承審
  第七十五條 地方審判廳開辦後各地方行政官廳除將現理詞訟依限結淸外
  凡在轄境之詞訟應一律停止以一法權但關於審判檢察各事
  宜有應需地方官吏助理者仍由各廳移行各地方行政官廳辦
  理
  第七十六條 高等地方刑事重犯其已定案者仍應照章發交司府縣各監牢固
  監禁由有獄管獄各官擔其責任其未决各犯當本廳看守所未
  竣工之前情重者暫時分寄各獄提訉時加派妥警提解其情輕
  各犯及民事人証暫由本廳匀出牢固寬廠之房分別管收
  第七十七條 地方審判廳看守所只收未决人犯未竣工之前暫在本廳擇堅固
  寬廠之房收管其刑事徒罪以上定罪人犯向收已决監應由本
  廳會同檢察廳送縣點收仍由縣督同典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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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齋公牘彙存》

该文章是《求是斋公牍汇存目录》中的一部分,主要讨论了盐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了改革盐务管理机构、裁汰冗员、改进运销方式、加强缉私等方面的内容。此外,文章还涉及了设立仕学馆、整顿兵勇数目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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