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求是齋公牘彙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1000
颗粒名称: 山西省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28
页码: 一-十四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山西省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内容。
关键词: 审判厅 法规 山西省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各廳審判案件均分刑事民事爲二項其區別如左
  甲 刑事案件凡因訴訟而審定罪之有無者屬之
  乙 民事案件凡因訴訟而審定理之曲直者屬之〓
  第二條 每廳均設刑科民科各一庭分庭辦事
  第三條 本省各廳依法律上之規定共分爲三審級
  一 高等審判廳
  二 地方審判廳
  三 初級審判廳
  第四條 各廳行政事務受撫院提法司之監督
  第五條 各科推事及豫審推事均得以其職權秉公審訉他人不得干涉但議結
  時必待廳長之許可
  第六條 凡刑事案件檢査官必須蒞庭不蒞庭者判決爲無効其民事有關於倫
  紀親族等項者亦如之
  第七條 各廳成立後所定管轄區域如有不便利時高等及地方審判廳得增設
  分廳初級審判廳得增設第二第三以下各廳
  第八條 各本級廳内無論何科何課遇有事務繁劇時得互相助理
  第九條 高等審判廳對於控訴或上告地方審判廳對於控訉之案可改易下級
  審判廳之判斷無庸瞻徇其原斷如在法律範圍之內無別項情事者
  下級審判廳不受處分
  第二章 高等審判廳
  第十條 本廳設於山西省城定名爲山西高等審判廳
  第十一條 本廳審判之權以山西全省爲範圍
  第十二條 凡刑事民事重案由各地方審判廳起訉經該廳判決後如有不服得
  控訴於本廳爲第二審
  第十三條 凡刑事民事輕案由各初級審判廳起訴該廳判決後如有不服得控
  訴於該管地方審判廳爲第二審經該廳判決後如再不服得上告
  於本廳爲第三審經本廳判決後不得再行上控於大理院
  第十四條 凡未設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之直隸州及廳州縣其刑事民事重
  輕各案均由該管官署起訉判決後如有不服遵照定限依法遞控
  於本廳分別第二審或終審照章辦理
  第十五條 本廳對於地方審判廳起訴之案爲第二審對於初級審判廳起訴之
  案爲終審凡控訴或上告於本廳者如在法律範圍內皆得受理
  第十六條 凡不服地方審判廳之判定及命令依法律而控告之事件本廳得再
  行審判
  第十七條 本廳對於所轄之各地方審判廳以左例各項詳請者有決定其能否
  審判之權
  一 有權限之地方審判廳因法律上之理由或別項事故不得行審
  判權且法定代理審判廳亦不得行者
  二 各地方審判廳管轄區域之境界不明確者
  三 據法律或因二件以上之確定判決於二處以上之地方審判廳
  互有審判權者
  四 二處以上之地方審判廳雖宣告無有權限之確定判決或已受
  無有權限之確定判決可於一審判廳指定其行審判權者
  第十八條 凡各廳州縣刑事重案遵例招解至省覆訉供詞不符者發交本廳時
  有審計之權
  第十九條 凡因選舉或當選舉而起訴訟者歸本廳審判
  第二十條 凡各廳州縣或所轄地方審判廳有應廻避之案得解由本廳審判或
  由本廳指定附近之廳州縣或地方審判廳審判
  第二十一條 本廳審判之案咨呈提法使以達法部其死罪案件並咨呈提法使
  分報大理院以憑査核
  第二十二條 凡大理院移付本廳之案件本廳對於該案不得違背大理院律例
  上之意見
  第二十三條 本廳設職員如左
  一 廳丞一人
  二 刑科推事三人 以其中一人爲庭長
  三 民科推事三人 以其中一人爲庭長
  四 候補推事無定員
  五 典簿一人
  六 主簿二人
  七 錄事四人
  第二十四條 本廳設補助之職役如左
  一 承發吏
  二 庭丁
  三 値庭巡警
  四 看守警察
  五 看守所丁
  六 女看守
  以上各項視事務之煩簡定名額之多寡
  第二十五條 本廳遵用合議審判刑民兩科均以推事三人編爲一部
  第二十六條 開庭審判用推事三人承審之即以庭長爲審判長庭長有事故時
  以庭員中資格深者爲審判長
  第二十七條 本廳於司法年度之首豫定本年廳丞庭長有事故時之代理員
  第二十八條 本廳設書記課以典簿爲課長分會計文牘兩課使主簿分掌各課
  錄事爲之補助
  第二十九條 廳丞之職務如左
  一 總理全廳行政事務並發布廳令
  二 分配各廳事務指定臨時代理推事並調度本廳刑民推事及
  典簿以下各官執行職務
  三 審定刑民兩庭擬結讞牘
  四 監督本省地方以下各審判廳
  五 考察本廳各職員之勤惰
  六 遇有本廳會議爲之議長
  七 與高等檢察廳長臨時協議
  八 一切公牘署名簽押
  九 增設高等分廳時得選派分廳推事
  第三十條 庭長之職務如左
  一 監督本庭事務得自爲或指定辦理假豫審之推事
  二 核定本庭稿件
  三 與高等檢察官臨時協商
  四 審査証據宣示判詞並評議時發表意見
  五 指定關於訴訟各種日期
  六 本庭公牘署名簽押
  七 指揮典簿以下各官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 推事長及推事之職務
  一 承審本科案件評議時發表意見
  二 開庭時有維持秩序之職權對於不正之行狀者輕則命其退
  庭或留置重則酌量處罰
  三 分擬本庭稿件
  四 定案時酌定判詞
  五 關於承審案內一切公牘署名簽押
  第三十二條 典簿之職務
  一 監守廳印
  二 處分沒收各物督理承發吏執行査封拍賣事宜
  三 總核文牘及統計事宜
  四 承廳丞命令分配民刑及一切發審重案
  五 掌理本廳之會計並總核訟費
  六 覆核地方以下各廳收支領解欵目彙總上報
  七 主辦一切庶務
  第三十三條 主簿之職務
  一 開庭時錄寫供詞宣讀判詞
  二 承辦文牘及編制表簿
  三 督同錄事繕寫文牘
  四 保管收發文牘並核收訟費
  第三十四條 錄事之職務
  一 繕寫一切文牘
  二 承長官之命令襄理庶務
  三 開庭時補助主簿錄寫供詞
  四 抄發判詞綴訂檔案
  第三十五條 看守所各官之職務
  一 所長掌〓管現審人犯總理全所事務
  二 所官掌分辦所中一切事宜
  第三十六條 承發吏之職務
  一 發送本廳之文書
  二 受上官之命執行審判之事及沒收物件之處分
  三 當事者所申請通知或催傳
  四 法定之職務事宜
  第三十七條 本廳開庭以後俟各屬地方初級審判廳徧設時各問刑衙門除將
  現理詞訟結淸外停止審判以一法權而專責成
  第三章 地方審判廳
  第三十八條 本廳設立於各府廳州縣治所名爲地方審判廳
  第三十九條 地方審判廳依籌備次第先在陽曲縣設立仍分年推廣於各府廳
  州縣統遵本章程辦理
  第四十條 本廳審判刑事民事之級次如左
  第一審
  一 屬於所轄各初級審判廳權限外之事件
  二 屬於大理院特別權限外之事件
  第二審
  一 不服所轄初級審判廳判决而控訴之事件
  二 不服所轄初級審判廳决定及命令依法律而抗告之事件
  第四十一條 凡非訟事件不服初級審判廳判决依法律而抗告於本廳者爲第
  二審
  第四十二條 本廳對於民刑輕案屬於初級審判廳權限內者如未經該管廳起
  訴逕越訴於本廳不爲受理
  第四十三條 本廳對於本管高等審判廳移付之案不得違背高等審判廳律例
  上之意見
  第四十四條 本廳刑事重案遵例招解至院司覆訉供詞不符得發囘本廳覆審
  或發交高等審判廳覆訉聽院司主裁
  第四十五條 本廳有審判破產案件之權
  第四十六條 本廳所轄各初級審判廳以左例各項詳請者本廳有指定能否審
  判之權
  一 有權限之初級審判廳因法律上之理由或別項事故不得行
  審判權且法定代理審判廳亦不得行者
  二 各初級審判廳管轄區域之境界不明確者
  三 據法律或因二件以上之確定判决二處以上之初級審判廳
  互有審判權者
  四 二處以上之初級審判廳雖宣告無有權限之確定判决或已
  受無有權限之確定判决可於一審判廳指定其行審判權者
  第四十七條 本廳所轄各初級審判廳有應廻避之案得解由本廳審判
  第四十八條 本廳所轄各初級審判廳設推事二人以上者本廳推事長有豫爲
  分定事務之權
  第四十九條 本廳審判案件詳由提法使以達法部其死罪案件仍遵舊例招解
  並詳由提法使分報大理院
  第五十條 本廳設職員如左
  一 推事長一人
  二 刑科推事三人 以其中一人爲庭長
  三 民科推事三人 以其中一人爲庭長
  四 候補推事無定員
  五 典簿一人
  六 主簿一人
  七 所官一人
  八 錄事四人
  第五十一條 本廳設補助之職役如左
  一 承發吏
  二 庭丁
  三 所丁
  四 値庭巡警
  五 看守巡警
  六 女看守
  以上各役視事務之繁簡定名額之多寡
  第五十二條 本廳審判遵用折衷制分別如左
  一 屬於本廳第一審者以推事一人單獨審判之
  二 屬於本廳第二審及第一審而繁雜者以推事三人合議審判之
  第五十三條 本廳開合議庭時以庭長爲審判長庭長有事故時即以庭員中資
  格深者爲審判長
  第五十四條 本廳豫審事務庭長使推事一人辦理但豫審終决後該推事仍得
  加入合議數內
  第五十五條 本廳於司法年度之首應將左列事項豫行規定
  一 合議庭及單獨庭審判官事務之分配
  二 庭長庭員單獨審判官之配置遇有事故時代理之次序
  三 推事長有事故時代理之次序
  以上豫定事宜以會議定之依多數决可否同數則從會長决
  定
  第五十六條 本廳設書記科以典簿爲科長分會計文牘兩課使主簿分掌之各
  錄事爲之補助
  第五十七條 推事長之職務如左
  一 總理全廳行政事務幷發布廳令
  二 調度本廳民刑推事及典簿以下各官執行職務
  三 審定民刑兩庭擬結讞牘
  四 監督所轄各初級審判廳
  五 考察本廳各職員之勤惰
  六 遇有本廳會議爲之議長
  七 與地方檢察廳長臨時協議
  八 一切公牘署名簽押
  第五十八條 庭長之職務如左
  一 監督本廳事務評議時發表意見
  二 承推事長命分別本庭案件之准駁
  三 審査証據並宣示判詞
  四 與檢察官臨時協商
  五 核定本庭稿件
  六 指定關於訴訟各種期日
  七 指揮典簿以下各員執行職務
  八 本庭公牘署名簽押
  第五十九條 審判長及推事之職務如左
  一 承審本科案件評議時發表意見
  二 開庭時有維持秩序之職權對於不正之形狀者輕則命其退
  庭或留置重則酌量處罰
  三 定案時酌定判詞
  四 關於承審案內一切公牘署名簽押
  第六十條 豫審推事之職務如左
  一 行秘密之訉問及勘驗並蒐集証據
  二 遇有証據不確時得免其訴訟並釋放被告
  三 目覩現行犯時雖未經檢察廳起訴得先行審問但必通知檢察
  廳存案
  第六十一條 典簿之職務如左
  一 監守廳印
  二 掌辦理文牘及統計事宜
  三 掌理本廳之會計
  四 處分沒收各物督同承發吏執行査封拍賣事宜
  五 主辦一切庶務總核訟費
  六 承廳長之命令分配民刑案件
  七 覆核下級廳收支領解各欵彙總上報
  第六十二條 主簿之職務如左
  一 開庭時錄寫供詞宣讀判詞
  二 承辦文牘及編製表簿
  三 督同錄事繕寫文牘
  四 保管收發文牘
  第六十三條 錄事之職務如左
  一 繕寫文牘綴訂檔案
  二 承長官之命襄理庶務
  三 開庭時補助主簿錄寫供詞
  第六十四條 看守所各官之職務如左
  一 所長掌羈管現審人犯總務
  二 所官分掌所中一切事宜
  第六十五條 承發吏之職務如左
  一 發送本廳之文書
  二 受上官之命執行審判之事及沒收物件之處分
  三 當事者所申請通知或催傳
  四 法定之職務事宜
  第六十六條 本廳開庭以後陽曲縣除將現理詞訟自行結淸外停止審判以一
  法權但關於審判各事有應需地方官助理者由本廳移知該縣
  辦理
  第四章 初級審判廳
  第六十七條 本廳就各廳州縣轄地面積劃分區域定名爲初級審判廳幷冠以
  某廳州縣第幾字樣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依籌備次第先就陽曲治境設立一所定名爲陽曲縣第一
  初級審判廳仍分年推廣設立於省外各廳州縣
  第六十九條 本廳審判案件分刑事民事二項但俱限於輕案其法定非訟事件
  亦歸辦理
  第七十條 本廳有審判左列民事案件之權
  一 債負買賣等項銀價値二百兩以下者
  二 不分價値者
  甲 關於房屋租賃之訴訟
  乙 關於田地界限之訴訟
  丙 關於管有權之訴訟
  丁 僱主僱人關於一年以下顧傭之訴訟
  戊 酒館飯店及庽客行棧關於房飯金或行客行李包件等項之訴訟
  第七十一條 本廳有掌管左列非訟事件之權
  一 選任管理財產事件
  二 山林田土房屋及船舶上之註册
  三 商業商標及意匠特許之註册
  第七十二條 本廳審判刑事案件以杖罪爲限其情罪重要須經豫審者不在此
  限
  第七十三條 本廳審判案件按月詳報提法使以備査核
  第七十四條 本管地方審判移付之案本廳有審判之權
  第七十五條 本廳受理民刑輕案於審判時發見重案不在本廳權限內者應即
  送本管地方審判廳審判
  第七十六條 本廳設職員如左
  一 推事二人
  二 錄事二人
  第七十七條 本廳設補助職役如左
  一 承發吏送文書執行判决處分及註册事項
  二 値庭巡警
  三 庭丁
  以上各項視事務之繁簡定名數之多寡
  第七十八條 本廳遵用單獨制所有各案以推事一人審判之
  第七十九條 本廳由提法使指定推事資格深者一人委以監督該廳行政事務
  第八十條 監督推事特別之職務
  一 監督本廳行政事務
  二 稽核本廳會計
  三 發布庭令
  四 分配本廳事務
  五 監督本廳各員
  六 管理看守所
  第八十一條 推事公同之職務
  一 指揮本廳事務
  二 分別本廳案件之准駁
  三 簽發庭票
  四 維持本廳秩序
  五 審査証據
  六 宣示判詞
  七 核定本廳稿件
  八 本廳公牘署名簽押
  第八十二條 錄事之職務
  一 錄招口供
  二 繕書一切文牘核算統計
  三 整理保存民刑訴訟之案牘
  四 承推事之命分辦會計庶務各事宜
  五 核算訟費
  第八十三條 承發吏之職務
  一 發送本廳文書
  二 受長官之命執行審判之事及沒收物件之處分
  三 當事者所申請通知或催傳
  四 法定之職務事宜
  第八十四條 本廳推事二人分掌之審判事務於司法年度之首由本管地方審
  判廳推事長豫行分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各廳執行審判手續在民刑訴訟法未頒布以前遵照法部大理院
  會定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及法部奏准各省省城商埠籌辦各
  級審判廳章程辦理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不便及未盡事宜仍隨時增刪修改

知识出处

求是齋公牘彙存

《求是齋公牘彙存》

该文章是《求是斋公牍汇存目录》中的一部分,主要讨论了盐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了改革盐务管理机构、裁汰冗员、改进运销方式、加强缉私等方面的内容。此外,文章还涉及了设立仕学馆、整顿兵勇数目等方面的问题。

阅读

相关地名

山西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