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全省模範監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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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求是齋公牘彙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996
颗粒名称: 山西全省模範監獄章程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12
页码: 四-九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山西全省模范监狱章程的内容。
关键词: 模范监狱 法规章程 山西省

内容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參照各省並各國獄制及日本新監獄法定名曰山西全省模範
  監獄章程〓
  第二條 本監獄分爲左之
  三種
  一 內監 拘禁犯重罪已經判决者之所一
  二 外監 拘禁犯輕罪者之所
  三 女監 拘禁婦女犯罪已經判决者之所
  第三條 本監獄兼採日本懲役禁錮拘留拘置各監之性質坿設習藝室得使輕
  罪及監禁人犯一律習藝
  第四條 本監獄拘禁輕重各罪犯必須已經决定者方得收入
  第五條 有請參觀監獄者認爲有學術上之研究及有他項正當理由者由監獄
  官導引參觀
  第六條 在監者不服管獄官處道時得請願於上官
  第二節 收監
  第七條 凡罪犯新入監時査其押送之公文係何案情分別收入
  第八條 凡罪犯新入監時須詳細檢査其身體及衣類
  第九條 凡入監者檢査有疾病時可使入病監調養於在監時亦同
  第十條 凡罪犯應行遵守之要件須貼示於監房
  第十一條 新入監之婦女請攜帶其子時査其確無寄養之家至滿一歲者得許
  之生於監獄者亦依此例
  第三節 拘禁
  第十二條 本監獄内監外監及女監均採用階級制度
  第十三條 本監内人犯關於左之事項須用分房拘禁
  一 身分高者
  二 未成丁者
  三 未成丁者在刑期中已達丁年時而三月以內刑期可滿者
  第十四條 在雜居拘禁亦得依犯人之罪質性格犯數刑期年齡等別異其監房
  第十五條 前條之規定於工塲習藝時準用之
  第十六條 同案人犯須別異其監房不使之交通在敎誨時亦異其時間
  第十七條 在病監者得不適用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第四節 戒護
  第十八條 罪犯有暴行或逃走自殺狀况時得施用戒具
  第十九條 遇罪犯逃走拒捕或有危險暴行不能制止時得施用武器
  第二十條 遇有水火風震非常災變時監內無可避災管獄官得急報警察署徃
  救並使犯人暫出房外
  第二十一條 罪犯有反獄破獄越獄等事時管獄官應即時通知警察署鎭壓逮
  捕並報告於上官
  第二十二條 獄内應備電話及消防器具以備不虞
  第五節 作業
  第二十三條 作業課程須以罪犯之刑期職業身體課以一定工業但老者幼者
  病者弱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罪犯未成丁者除作業外須加以敎養事項
  第二十五條 作業之種類分爲機作縫作草作紙作漆作木作等項擇其性質相
  近者敎之
  第二十六條 雜役亦可使罪犯爲之但必限於謹守獄則及刑期已過半者
  第二十七條 罪犯作雜役時須以看守人戒護之
  第二十八條 罪犯作業成績每日工竣時檢査一次
  第二十九條 課程之完竣與否當統計一月而定其成績
  第三十條 作業時間自四月初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每日以九小時爲率
  自十月初一日起至一三月三十日止每日以八小時爲率
  第三十一條 准免服役各日如左
  端午中秋冬至除夕各一日
  萬壽節一日
  遭父母之喪者三日
  第三十二條 典獄官認爲必要時得免臨時作業
  第三十三條 輕罪人犯請就作業時許其自行選擇
  第三十四條 凡作業收入除賞與金及待遇金外均充監獄費用
  第三十五條 作業賞與金就犯人技能成績及作業時間定之
  第三十六條 罪犯因作業受傷致成廢疾或傷重以致死亡時須分別與以待遇
  金
  第三十七條 賞與金及待遇金均代爲存儲俟罪犯期滿釋放時給本人死亡時
  給其父母或妻子
  第六節 敎誨及敎育
  第三十八條 敎誨於星期休息時行之
  第三十九條 凡敎誨時敎誨師須審察罪犯性質狀况善爲勸導以期感化
  第四十條 重罪犯可施敎誨其他罪犯請敎誨時得許之
  第四十一條 未成丁之罪犯須與以相當之敎育但認爲有必要者不論已未成
  丁得施敎育
  第四十二條 罪犯有請閱文書圖書時經典獄官査無悖謬妨害者得許之
  第七節 給養
  第四十三條 罪犯均用一定之衣服臥具但輕罪人犯之襯衣臥具得許自辦其
  不自辦者貸與之
  第四十四條 視罪犯之體質年齡作業與以相當之食料及飲料
  第四十五條 罪犯如有疾病時其衣服食物得依醫師意見變更或增减之
  第四十六條 罪犯能謹守獄則作業勤勉者可允以賞與金購買食物但種類分
  量典獄官當爲限制並檢査之
  第八節 衛生及醫治
  第四十七條 凡監獄內房院及一切應用各器具須使其整齊潔淨
  第四十八條 幼年罪犯須察其身體得行種痘其他之傳染病須預防之
  第四十九條 罪犯須分別寒暑日期使之入浴
  第五十條 罪犯有疾病時移入病監使醫師診治
  第五十一條 凡有患傳染病之罪犯須嚴爲隔別不得接近他犯
  第五十二條 病犯指定之醫師請以自費診治者得許之
  第九節 接見及書信
  第五十三條 有請與罪犯接見者當詢其氏名身分住所職業至重罪人犯非其
  親族不得接見但認爲有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凡接見時男犯應由看守人監視女犯應由管理女監者監視
  第五十五條 與病犯接見如病危時得於病監見之
  第五十六條 接見時審其狀况如有相通形跡者得停止之
  第五十七條 接見時刻不得過三十分鐘但認爲有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五十八條 罪犯書信得許其發受至重罪人犯與非其親族者不得通信但認
  爲有要事時不在此限
  第五十九條 罪犯發出書信須用一定之信紙由典獄官封發認爲不適當者不
  許發出至來信有不適當者亦得禁止收受
  第六十條 罪犯如在病篤或有其他事故不能自作書信時得使人爲之代寫
  第六十一條 審判衙門與罪犯之文書披閱後給與本人
  第十節 存置
  第六十二條 罪犯攜帶之物須檢査收存其不能保存者得變價或廢棄之
  第六十三條 罪犯以收存物請給其家屬或有其他正當使用時得許之
  第六十四條 收存物至釋放時給還
  第六十五條 逃亡者之遺留物自逃走之日起逾一年者歸於獄庫
  第六十六條 死亡者之遺留物因請求得給其家屬或親族如逾一年無請求時
  歸於獄庫
  第十一節 賞罰
  第六十七條 罪犯謹守獄則確有悛改之狀况者得酌量優待或給賞與金
  第六十八條 罪犯有左列行爲者得分別酌量減其刑期但必奉上官命令始得
  施行
  一 密告監犯將逃走者
  二 救援人命及捕得逃走者
  三 防禦獄內危險及水火災變者
  第六十九條 罪犯違犯獄則及有暴行不受約束者得分別輕重處以懲罰
  第七十條 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 斥責
  二 停止三月以內之賞遇
  三 廢止賞遇
  四 禁止三月以內閱讀圖書
  五 十日以內停止請願作業
  六 十日以內停止自辦食料及衣類
  七 五日內停止運動
  八 減給作業賞與金
  九 七日內減食
  十 收入屛禁室在二月以內
  十一 收入闇室在七日以內並禁其臥具
  第七十一條 前條第九項之懲罰不得科於未成丁者
  第七十二條 被懲罰者有悛改之狀况時得停止懲罰之執行
  第七十三條 被懲罰者有疾病時經醫師診察認可者得停止懲罰之執行
  第七十四條 被懲罰者因裁判事件出庭時應停止其懲罰但停止日不得算入
  懲罰期內
  第十二節 釋放
  第七十五條 罪犯釋放分左之二項但釋放時須奉上官之公文
  一 恭逢
  恩赦及特赦者
  二 刑期已滿者
  第七十六條 凡釋放者於奉文後二十四小時內爲之
  第七十七條 釋放者得有疾病時因其請求仍須在監爲之診治但不得以罪犯
  待遇
  第七十八條 釋放者無居行旅費時得酌量給與
  第十三節 坿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如有不合或未盡處得臨時增損或改正之
  第八十條 監獄規則至繁茲特儗其大要至各項細則另行詳定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監獄成立之日施行之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俟奏定通章頒布後另卽遵照通章辦理

知识出处

求是齋公牘彙存

《求是齋公牘彙存》

该文章是《求是斋公牍汇存目录》中的一部分,主要讨论了盐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了改革盐务管理机构、裁汰冗员、改进运销方式、加强缉私等方面的内容。此外,文章还涉及了设立仕学馆、整顿兵勇数目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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