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辦山西全省學務處憲行知本年閏肆月十三日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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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求是齋公牘彙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928
颗粒名称: 督辦山西全省學務處憲行知本年閏肆月十三日蒙
分类号: F426.82
页数: 4
页码: 二-三
摘要: 本文是关于山西全省学务处的一份公文,讨论了潞安府潞城县举人潘映衡等人提议集资运盐以助学堂经费的事宜。公文指出,虽然兴学需要筹集资金,但盐政规章也需遵守,不能随意更换保商。因此,提议需要再行商议,并由河东道查明后详办。
关键词: 清代 山西全省学务处 盐政规章

内容

巡撫部院 恩批據該縣舉人潘映衡等禀集股運鹽提利息整頓學堂由蒙批據
  稟已悉興學固以籌款爲先惟定章各州縣運商無故不能更換保商與興學原並
  重也今該縣紳商擬集股運鹽以助學堂經費事關鹽政所稟是否可行應由該紳
  商等再行妥議稟明地方官轉稟河東道查明詳辦再查來稟列名之舉人潘映衡
  陳漸賢等均係派送東洋游學之人何以尚未起行仰學務處查明具復繳等因在
  案兹據該舉人等具稟前來理合錄批據情具文詳請 憲台查核至榮河縣紳民
  集股承運本地方鹽務酌提餘利以助學堂經費之處應否准行出自上裁俯賜批
  示以便飭遵等情據此查此案先於本年五月二十二日據官運總局呈轉據榮河
  包販玉成福的名楊繼述稟稱緣榮河引地從前官運民銷疲滯特甚自改章以來
  歸入官運提倡暫見暢旺然每年不過十名每名運至該縣成本三百七八十金總
  局定價門鹽二十六文販鹽二十四文商以私鹽充斥民情又苦門鹽減價二十四
  文販鹽十九文二十一二文不等然販鹽多而門鹽甚少大小均合錢二十文每名
  三萬觔售錢六百千文現錢價平銀一千三百有零合銀四百七十金除成本外餘
  利不上百金卽以十名而論餘利不及千金總支店五處夥友巡勇等三十名一切
  開支一千有零近有紳士聯名在該縣具稟昨奉縣面颛言紳等稟懇每斤鹽提錢
  四文滿年十名提錢一千二百千文作學堂經費等情邀商商辦商以事關官運十
  三處事同一律何敢擅專况鹽引滯銷錢價過昂所得之利甚爲微毫一千二百千
  之巨欸實無從出特將出入各款通盤開陳等情由局呈請核示到道當經批示學
  堂爲地方公益之事官紳同力合作自屬義務所當盡然所需經費提自鹽厅不獨
  本省鮮有所聞推而至於陜豫現辦官運之二十餘州縣亦未遽開此端僅潞澤兩
  府屬之包販售鹽補底錢文每串一二十文不等有酌提學堂經費之事亦有作爲
  別用稟奉批示免提者盖此項提款提諸商而不加諸民是爲不公加諸民而鄰私
  價賤官銷價昂是爲不允從來鹽斤加價各省普加而後本省照加各縣普加而後
  本縣照加此權操之在上非官紳所得擅請目今官銷壅滯方減價敵私之不遑何
  得輕議抽提重爲商累所呈榮河包販請示鹽斤提錢充作學堂經費之處着不准
  行飭局轉豫該包販知照併札榮河縣查照在案茲復據詳前情查行鹽納課乃
  國家維正之供或因籌餉而酌收羨餘或因賠款而議徵加價無論外省本省分毫之
  取給非奏奉
  俞允不能率予准行豈地方官紳興辦事宜所得任意抽取况鹽務爲公家固有之利權
  與別項懋遷作輟靡定堪以獨開生面者情形迥異故商業隸於商部鹽務隸於司
  農今雖新政繁興而鹽法歷久不變上年陜西商販有招集股分幷由陜省藩庫籌
  發資本在於渭南引岸運銷潞鹽之議經前升道詳咨查辦立罷其事此皆引網鹾
  政不能稍涉紛擾之明証至該縣引鹽在運夥承辦時每年所銷照額約僅十成之
  二計引七名有奇光緖二十七年
  前升鹽院岑奏改新章蒲解所屬以及聞喜靈石共十三州縣統歸官運局提倡此
  即玉成福承包該縣引鹽之始迄巳四載歲銷十名至十一二名不等是巳略有成
  效溯查

知识出处

求是齋公牘彙存

《求是齋公牘彙存》

该文章是《求是斋公牍汇存目录》中的一部分,主要讨论了盐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了改革盐务管理机构、裁汰冗员、改进运销方式、加强缉私等方面的内容。此外,文章还涉及了设立仕学馆、整顿兵勇数目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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