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20618 |
颗粒名称: | 第二目 運輸取締 |
分类号: | F532.821 |
页数: | 9 |
页码: | 二-六 |
摘要: | 本文章是关于停止转运公司回费的规定,要求商家在报告转运货物时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包括装运站名、运费和公费的分开计算、按本部规定的格式打印报告册、装订成册并及时提交等。此外,还规定了商家必须依照本路规定的格式刻制印章,按照规定刮刻起运站名,不得混乱,并且每月需报告运输数量,如有遗漏需先函告车务处补报。最后强调永久停止各转运公司回费,不得再提议恢复。 |
关键词: | 民国时期 铁路运输 运输取缔 |
本文介绍了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过程和难度,以及铁路规章的重要性。作者认为铁路规章的汇编不简单,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修订和检查,而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繁琐的过程。同时,作者也提到,铁路规章对于铁路事业的发展和管理至关重要,可以使铁路事业达到法治之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