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20613 |
颗粒名称: | 第 號 行車事變報吿之期限 |
分类号: | F532.821 |
页数: | 2 |
页码: | 六-七 |
摘要: | 本文章是关于铁路预报事故原因的规定,要求各处在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的格式开具报单,并在三天内呈报。报单中只需记载事故情况和原因,不必追究责任归属,可以在后续审查报告中陈述。此外,该文章还规定了预报报告的最迟送达时间为事故发生后的五天之内。 |
关键词: | 民国时期 铁路运输 期限 |
本文介绍了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过程和难度,以及铁路规章的重要性。作者认为铁路规章的汇编不简单,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修订和检查,而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繁琐的过程。同时,作者也提到,铁路规章对于铁路事业的发展和管理至关重要,可以使铁路事业达到法治之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