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號 關於外人回國投軍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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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598
颗粒名称: 第 號 關於外人回國投軍者之辦法
分类号: F532.821
页数: 2
页码: 十六
摘要: 本文章是关于中立国在战争期间对待外国人利用本国交通工具回国参战的规定。根据国际公法和各国惯例,中立国不应允许交战国军队经过其领土,但对于单独行动的外国人回国参军,中立国没有禁止的责任。因此,中国对于外国人利用本国铁路轮船越境回国参战无需禁止,但有军队嫌疑者必须回避。同时,制定了相关规定,如不得穿军服或携带军械,不得结成队伍或有司令官,交通机关不得给予特别便利,以及各国人待遇必须一律等。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中立国的权益和安全。
关键词: 民国时期 铁路运输 办法

内容

第 節 政事堂發交伍朝樞所擬說帖及其簡章原文如左民國三年八月十二日
  歐洲各國業已開戰中國自應嚴守中立偶一不慎責備交加我將窮於應付現在第一問題卽爲
  洋人乘坐我中國鐵路輪船回國投軍我中立國應否許其利用我之交通機關回國助戰此所應
  研究者也
  查國際公法及各國習慣中立國若許交戰國軍隊經過境地是爲違反中立盖此種行爲乃直接
  助敵於中立原則絕對相反法理應禁毫無疑義雖然交戰國人民經過中立國境地回國從軍則
  又不同蓋外人在他國原有自由行動之權此權不得因其國與他國交戰而消滅雖回國意在投
  軍助戰然中立國斷難深究是以一九〇七年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决凡外人單獨經過中立國
  境地回國投軍中立國無禁止之責任惟應注重單獨二字之限制若有編制結成隊旅受節制於
  司令則與軍隊無異矣故一八七年普法之役有法人一千二百名由紐約分載兩船回國美國
  雖嚴守中立而未之禁者以其未結成隊旅人數雖多仍屬個人運動也
  本此兩義中國對於外人之利用吾國鐵路輪船越境回國投軍助戰者無須禁止但若有軍隊之
  嫌疑者切要迥避茲擬簡章如下
  一不得穿軍服或携軍械
  查一八七〇年普法戰爭德人法人之在瑞士者回國時瑞士政府曾加以此限制
  二不得結成隊旅及有司令官
  三交通機關不得與以特別便利(如特派專車)
  四各國人待遇均須一律
  查國際公法中立國關於援與便利之事於交戰國畸輕畸重亦爲違反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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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本文介绍了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过程和难度,以及铁路规章的重要性。作者认为铁路规章的汇编不简单,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修订和检查,而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繁琐的过程。同时,作者也提到,铁路规章对于铁路事业的发展和管理至关重要,可以使铁路事业达到法治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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