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號 乘車及運輸免價减價之限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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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573
颗粒名称: 第 號 乘車及運輸免價减價之限制
分类号: F532.821
页数: 7
页码: 一-四
摘要: 本文章是关于铁路运输中免价减价限制的规定,内容包括不同身份人员因公乘车的免费办法,军人输送军用物品的特别运价,地方兵警保护铁路免费乘车券的发放,各路互换免费乘车券,运送救济物品减价,免费乘车票种类和发放,各路人员乘车券发放,特别事故及国际交往临时办法等。未经允许不得减免车费,各铁路免费减费由交通部核定,施行后修改和施行时间也有规定。
关键词: 民国时期 铁路运输 减价限制

内容

第 節 交通部限制鐵路乘車及運輸免價减價條例原文如左民國元年七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令
  第一條 大總統副總統因公外出得由交通部飭令經由之路局開駛專車或專挂車輛槪不収
  費
  第二條 國務總理各部總長參議院議長(將來國會議長)各省都督因公乘車得用函電知
  照交通部飭路局附挂一車免費乘坐隨員僕從均得附坐此專挂之車但仍須開列名單由路
  局酌送短期免費乘車劵以便查核如係搭坐客車不願特掛車輛者交通部亦得飭知路局按
  照人數酌送短期免費乘車劵俾便乘坐但隨員僕從以十人爲限有加多者應候交通部核准
  第三條 軍人因公乘車及輸送軍用物品應由交通部隨參各路情形商明陸海軍部訂定特別
  運價刋印劃一執照另案規定之
  第四條 各地方所派兵警如係專爲保護鐵路而設咨明交通部有案穿著號衣或佩有鐵路章
  記者得由各該路酌發本路免費乘車劵但人數等級期限地點均由各該路預定限制如沿途
  地方官寔因路上事故往來鐵路者得由各該路酌送免費乘車劵仍隨時報明交通部查核
  第五條 各路彼此互換免費乘車劵以職位爲衡由各路局斟酌情形定人數多寡票數等級呈
  報交通部核准施行其與外國鐵路公司互換之乘車劵則視所增之數以酬答之
  第六條 如遇地方荒歉應行設法救濟輔助時其運送糧食由內務部各省都督商請交通部酌
  减運費其詳悉辦法由交通部臨時自定之
  第七條 免費乘車票分長期用與一次用兩種長期用可塡三個月期六個月期一年期其劵應
  由交通部規定劃一式樣發交各路自行刋印由各路編號蓋章簽字按照本條分別填明發行
  使用其一次用之免費乘車劵亦由交通部規定劃一式樣如前辦理
  第八條 各該路人員常川在路辦公以及因公往來各該本路者得仍照向章由各該路發給乘
  車券以爲憑證交通部及路政司遇有派員抽查各路及與各路接洽事件應照各該路人員一
  律辦法
  第九條 此外如有特別或緊急事故及國際交往凡爲前項條例所無者隨時得由主管衙門與
  交通部商酌臨時辦法飭令路局照辦
  第十條 前項免價减價各費如爲借欵合同限制不能照免照减者其應免應减之費准該路作
  正開銷向主管衙門収取(如國際交往則向外交部収取之類)
  第十一條 凡未經本條例所允許者無論何處何人一槪不得减免車費
  第十二條 各官署公物如係向係减免車費運送或向係領有免票者本例施行之日當然失其
  效力其各路已發出之長短期免票自本條例施行之日一律作廢如有符合本條例所規定者
  應卽換領新劵
  第十三條 凡各鐵路免費減費一切辦法由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後將來如有應行修改之處應由交通部商明國務院辦理未經修改以
  前對於本條例規定各節不得任意通融
  第十五條 關於第一條第二條第九條規定辦法如距北京較遠之路不及候交通部飭知者得
  由該路按照本條例相機因應事後具報
  第十六條 所辦各路除適用本條例第三第四第六第九條外其餘各條得由各該路自行規定
  呈報交通部查核
  第十七條 本條例經國務會議通過定於民國元年九月初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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