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號 奉交通部令規定各路暫行公文書程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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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566
颗粒名称: 第 號 奉交通部令規定各路暫行公文書程式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4
页码: 四-五
摘要: 本文是关于各铁路暂行公文书程式的规定。各铁路的公文书程式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依照本令办理。该令所定的公文书程式适用于交通部直轄的各铁路职员的公务办理。
关键词: 民国时期 铁路局 公文规定

内容

第 節 公文之程式民國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交通部部令
  第一條 各鐵路之公文書其程式除別有規定外均依本令辦理
  第二條 本令所定之公文書程式於本部直轄之各鐵路職員辦理公務時準用之
  第三條 各鐵路所用公文書之種類如左
  一 呈
  二 公函
  三 委任令
  四 訓令
  五 指令
  六 批
  七 布吿
  第四條 公文書以呈行之者如左
  一各鐵路職員對於本部或本部之路政司
  一各鐵路所屬職員對於本路該管上官
  第五條 各鐵路職員對於其他鐵路職員及各機關或地方團體凡無隸屬關係者其公文書以
  公函行之
  第六條 交通部或路政司如對於所屬各鐵路各員各鐵路首領人員如對於所屬各員有所委
  任以委任令行之有所指揮以訓令行之其因陳請而有所指揮者以指令行之
  第七條 各鐵路収受人民關於路政上之請求或吿訴時有所批答其公文書以批行之
  第八條 公文書之適用布吿者如左
  一 關於鐵路法令上之公布事項
  二 關於鐵路營業上之推行事項
  三 關於鐵路行政上之通飭事項
  四 關於鐵路勤務上之吿誡事項
  五 關於鐵路成績上之宣布事項
  第九條 各鐵路依其職權得以前條所列各事項布吿所屬各員及一般人民
  第十條 遇有緊要公務不及備具正式公文書時得發遞電報及尋常簽名函件以代公文書之
  用其發生効力所負責任與正式公文書相等
  如有須補具正式公文書之必要者則於發函電後仍應補具正式之公文書
  第十一條 各項公文書發行時均須盖用印信或圖章或以簽字代之
  第十二條 各項公文書發行時應於文書後頁記入年月日幷按發行先後編號
  第十三條 各項公文書均須正式繕寫但通行及布吿之件得用印刷
  附抄之件及應用印刷之布吿或豋載公報及新聞吿白或廣發傳單及張貼各處視臨時之必
  要酌奪辦理
  第十四條 本令如有未盡事宜均隨時增添修正之
  第十五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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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本文介绍了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过程和难度,以及铁路规章的重要性。作者认为铁路规章的汇编不简单,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修订和检查,而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繁琐的过程。同时,作者也提到,铁路规章对于铁路事业的发展和管理至关重要,可以使铁路事业达到法治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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