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號 服務人員應受法律之制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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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555
颗粒名称: 第 號 服務人員應受法律之制裁
分类号: F530.64
页数: 5
页码: 二十七-二十九
摘要: 本文是关于铁路人员应受法律制裁的规定,应遵守有关妨害交通罪的各條文,如有违反将受到法律处断。
关键词: 民国时期 铁路部门 相关法律

内容

第一節 路員之法律須知民國三年一月十二日交通部第八號訓令
  一鐵路爲國家營業依法律之意義在路各級辦事之人皆爲官員理應束身盡職潔已奉公凡應
  守之法律如下
  甲 新刑律第百四十七條徵収租稅及各項類之官員圖利國庫或他人而於正數以外浮收
  金穀物件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卽五年未滿一年以上之苦工係圖利自已者處
  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卽十年未滿五年以上或五年未滿三年以上之苦工併科與浮
  収同額之罰金
  乙 新刑律第三百八十三條爲他人處理事務圖利自已或第三人或圖害本人背其義務而
  損害本人之財產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或一千元以下一百元以上之罰金
  二路員爲國家服務當然受刑法上之制裁如有犯以上等罪卽當依律懲辦
  摘錄暫行新刑律第十五章妨害交通罪各條文
  第二百十條 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梁因而致有往來之危險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損壞重要之交通線修復工鉅者處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
  因犯本章之罪致人死傷者援用傷害罪各條依第二十三條之例處斷
  第二百十一條 損壞軌道燈塔標幟及其他於汽車電車船艦往來上爲危險之行爲者處二
  等至四等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衝撞顚覆破壞擱沉載人之汽車電車船艦者處無期徒刑或二等以上有期
  徒刑因而致人於死或多衆受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三條 因犯二百十一條之罪致載人之汽車電車船艦衝撞頭覆破壞擱沉者依前
  條之例處斷
  第二百十四條 因過失致載人之汽車電車船艦生往來之危險處者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衝撞頭覆破壞擱沉載人之汽車電車船艦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此等業務之人犯本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或二千元以下一百元以下罰金
  犯本條之罪因而致人死傷者援用過失致死傷罪各條依第二十三條之例處斷
  第二百十五條 以强暴脅逼或詐術妨害郵件電信之遞送収發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 損壞郵政事用及其他應用之物者處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
  金
  損壞電信線電話線電信電話之機器建築物或以他法妨害其交通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
  徒刑或五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之罰金
  因過失犯本條之罪者處一百元以下之罰金
  第二百十七條 從事郵政電信職務之人犯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之罪者處
  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犯第二百十六條第二項之罪者處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
  其因過失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八條 第二百十條第一項第一項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十
  五條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未遂犯罪之
  第二百十九條 預備或隂謀犯第二百十二條之罪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犯第二一百十二條之罪者褫奪公權其餘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得褫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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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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