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號 員司懲戒規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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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542
颗粒名称: 第 號 員司懲戒規則草案
分类号: F530.64
页数: 10
页码: 十七-二十二
摘要: 本文是关于中国铁路员工惩戒规定草案,规定草案分为三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惩戒处分的等级,第三章为惩戒处分的事由。该规定适用于全路所属员工,最高级首领受部监督。
关键词: 民国时期 铁路部门 惩戒规则

内容

第 節 員司懲戒規則草案原文如左民國二年九月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凡本路員司非據本規則不受懲戒但應付懲戒之事繫屬於法院有其他法律特別規
  定者仍應受法律上之制裁洋員另有合同規定者仍照合同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除最高級首領受部長監督外凡全路所屬員司皆適用之
  第二章 懲戒處分之等級
  第三條 懲戒處分爲左列八等
  (甲)解職 受解職處分者卽時銷滅本路員司之資格凡本路員司應享之利益無論屬解職
  以前解職以後一律不得沾潤其職務內未完事件仍須責成淸理否則惟保證人是問
  受解職處分者按其情節輕重分爲左列二項
  (一)不可復用者按左列四欸辦理
  一解職後應送交法院審判受民事或刑事上之制裁
  二解職後勒繳賍欵屆期不繳卽要求保人代償或沒収證金
  三解職後通行各司務處永不復用
  四解職後呈請交通部通行各路禁止錄用
  (二)可以復用者分爲下列三款
  一僅受解職處分無前項四欵情形者但如復用時至少須經過年之期間
  二對於鐵路有特別勞績經交通部或總管理處特許銷去永不復用字樣者
  三證明前案所犯不確經總管理處特許取銷前次處分或降等者
  前項復用辦法不得由受處分之員司自行要求及指定所用何職
  (乙)降職受降職處分者按職務之等級降次等之職一級或二級
  (一)降一級者非經過六個月不得復回原階
  (二)降二級者除有特別情形得於經過六月個之期間卽時回復原階外其餘應照前之期
  間遞次復回原階
  受降職處分無等可降者減其月薪之額三分之一以上分之一以下
  (丙)减薪受减薪處分者其本職仍照充惟按起點內之薪俸减月支成數十分之一以上三
  分之一以下其薪止起點者給予降等受此項處分者分左列二項
  (一)永久的非有六個月以上勞績經本管首領聲請不得回復原薪
  (二)暫時的其期間爲一月以上一年以下於施行時聲明之未滿而回復時與上項辦法同
  (丁)停止升轉 受停止升轉處分者遇有應升之階禁其轉補受此項處分者非經過一年不
  得叙進
  (戊)罰薪 受罰薪處分者於一次施行之卽按所犯之輕重分爲甲乙兩種凡八等
  甲項
  (一)罰薪一月得匀扣之
  (二)罰薪半月
  (三)罰月薪之三分一
  (四)罰月薪之四分一
  乙項
  (一)十元以上
  (二)五元至十元以內
  (三)二元至五元以內
  (四)一元至二元以內
  (已)停可加薪受停止加薪處分者雖及例應加薪時期不得請求加薪其期間爲一年以上
  二年以下
  (庚)記過 受記過處分者分爲大過及過二種連續記過至三次爲一大過大過連續至二三次
  者準第十六十七條怠誤職務論
  受記過處分者得與記功相抵其有悛悔勤愼寔據經本管首領聲請得查明隨時註銷之
  (辛)申斥受申斥處分者由各該管首領聲請令飾或隨時分別直接轉飭行之
  第三章 懲戒處分之事由
  第四條 凡營私舞弊及一切玷汚身分喪失信用毀壞本路名譽之行爲受第三條解職之處分
  按其情形更分爲左列三項
  (一)有應受追償損失或受刑事上之制裁者並應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欸辦理
  (二)凡有本條情事認爲貪黷不職者應按其輕重受第三條第一項第二至第四欸之處分
  (三)過重情輕可期悛悔或才尚可用者准各司務處叙明情節呈總管理處核准按第三條第
  二項第一款辦理
  第五條 公同爲前條舞弊行爲通同分賄互相隱匿者應受同一之處分
  第六條 共同爲舞弊行爲查有被脅被誘實非主動者受降職以下停止升轉以上之處分
  第七條 營私舞弊著手實行後尚未入已卽中止其行爲自行彌補尚無損害情形者受减薪或
  停止升轉之處分
  共同中止者準用之
  第八條 知情隱匿查無分賄情事者受停止升轉或罰薪之處分
  第九條 確無知情實據因不注意未及覺察舉報者受記過之處分得按其情節或記過或記大
  過一次至二次
  第十條 案未發覺而自首者得减一等或二等知情舉發或查出立卽呈報者免其置議
  第十一條 故意違抗本路章程及總會辦與管轄各處所站各該本管首領之命令者應受第三
  條解職處分
  因而誤公或有其他不法行爲者並應按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分別辦理
  第十二條 極應注意而不注意以致違背章程命令者受降職以下停止升轉以上之處分
  因而誤公或幾致生重大事故者照上條第二項减一等辦理
  確因不注意而事尚無關重要者受罰薪以下記過以上之處分
  以善意從權未遵命令辦理並未誤事時得原之
  第十三條 受前條第一項之懲戒六個月內同時連續至三次者以故違論受解職之處分
  第十四條 於定章或命令之一部分不盡遵守意爲出入者無論其有何種原因均以故意論但
  按其情節得比照第十二條從重懲戒
  第十五條 因過失犯第十一至十四條之規定情節輕微者受罰薪以下記過以上之處分
  屢受此項處分者應準第十二條論
  第十六條 擅離職守或怠於職務以致誤公者受第三條甲第二項第一欵解職處分因而貽誤
  要公或有其他損害不法行爲者並應按第三條甲第一項各欵辦理屢次擅離職守或怠於職
  務雖未誤公應受降職以下之處分屢戒不悛者受解職處分
  第十七條 怠於職務貽誤尚輕者受减薪以下罰薪以上之處分
  受此項懲戒連續至二次者準前條論
  第十八條 於職務上常有疎忽情形者受記過或申斥之處分
  第十九條 因過失貽誤情節輕微者受申斥之處分
  第二十條 各該本管直接上級首領對於所屬員司失察者應受罰薪以下申斥以上之處分列
  舉如左
  (一)對於所屬員司不職之行爲不先報吿或預爲禁戒以致釀成重大過失者
  (二)凡營私舞弊解職後通行各謂務處永不復用之員司明知而復行錄用或經舉發仍任意
  留用者
  (三)受第條甲第二項第一欸處分之員司未滿而復行錄用者
  第四章 懲戒之程序
  第二十一條 各員司直隸於總管理處者認爲有應付懲戒之行爲時由總會辦執行之
  第二十二條 各司務處員司各該首領認爲有應付懲戒之行爲時呈請總會辦核奪辦理其應
  罰薪自五元以下及記過申斥者由各該首領逕行辦理隨時列單送總管理處備核
  第二十三條 呈請付懲戒之各該首領須援引條文並附具應付懲戒之證據
  第二十四條 附具證據總管理處認爲罹有疑點時得諮詢情形由呈請之員提出意見書詳細
  答復或面詢或派員調查核奪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核定公布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如有未能包括事項由總會辦酌核比照現行民刑律辦理(指現在及將
  來適用之民法刑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未頒行以前受解職處分之員司不得援第三條甲第二項第一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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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本文介绍了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过程和难度,以及铁路规章的重要性。作者认为铁路规章的汇编不简单,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修订和检查,而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繁琐的过程。同时,作者也提到,铁路规章对于铁路事业的发展和管理至关重要,可以使铁路事业达到法治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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