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類 獎勵 懲戒 撫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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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527
颗粒名称: 第四類 獎勵 懲戒 撫䘏
分类号: F530.64
页数: 64
页码: 一-三十二
摘要: 本文包含了多个涉及奖励、惩罚、抚恤和相关规定的条文。其中涉及邮传部奖牌服章的颁发、各路洋员奖励、军事情出力人员的奖励条件和呈奖程序、交通部对军事出力人员的奖章颁发、年终奖励、申明奖励金的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关键词: 铁路局 奖励 惩戒

内容

第一目 獎勵
  第 號 郵傳部賞給獎牌服章之辦法
  第一節 賞給第一級至第五級獎牌曁服章之條例淸宣統元年十一月十二日郵傳部札
  一本部所轄各局廠雇用機師匠首巡警領班報生司事人等如著有勞績記功二次或記大功
  一次者給獎
  一獎牌由部印刷服章由部製頒獎牌均盖用部印以杜僞造
  一獎牌五品頂戴爲第一級六品頂戴爲第二級七品頂戴第三級八品頂戴爲第四級九品頂
  戴爲五級
  一服章書明第一二三四五級字樣得某級獎牌者得兼用此項服章如別案曾經得有項戴者
  非經加給獎牌不得用此服章
  一發給獎牌卽連同服章發給
  一各局所不得禀請預發空白獎牌及服章遇有出力人員應將姓名勞績呈部核准盖印塡發
  一各級獎牌以次累進非有異常勞績不得越級請獎如有前得四五級獎牌復著勞績續給一
  二三級者雖授頂戴其服章准其並用
  一得有獎牌服章者後或犯事斥退應將獎牌服章追還其因老廢不能當差辭退者仍准佩帶
  一凡因病及因事故辭退其所得獎牌服章准令帶走者以後病痊事畢持此牌章或回原局或
  赴他局投効均予先行收錄
  附節錄郵傳部原奏淸宣統元年十一月初二日奏准
  臣部管轄船路電郵四政務在利便交通部員經營於內尤賴各局所奉行於外庶可推行盡利因應咸宜現在路電總分局
  雁用機師匠首巡警領班報生司事一切人等名目繁夥職掌紛紜將來恢拓航權擴充郵政用人愈多考勤惰別賞罰乃臣
  部之責此輩旣無出身又無官職議罰則輕者減薪重者斥退甚者按律懲治而議賞殊難保獎官階則其功未稱加添薪俸
  則其術易窮似宜別籌旌勸之方藉爲鼓舞羣材之具臣等公同商酌擬參用各省功牌之例設爲第一級至第五級獎牌給
  予五品至九品頂戴並仿照民政部巡士肩章辦法製成服章書明等級遇有實心任事卓著勞績未便奏保官階者酌量賞
  給以示優異似於四政前途不無裨益(下略)
  附注讀此奏鐵路人員當有奏保官階成案但政體旣已更改卽有成案亦未便舉行故編緝從略
  第 號 各路出力洋員寶星之奏獎
  第 節 本部具奏各路出力洋員請獎寶星飭該局卽將各該洋員履歷從速塡齊送部以憑轉咨
  淸宣統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郵傳部札飭
  附節錄面傳部請賞各路出力洋員寳星原奏淸宣統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奏准
  竊自數月以來路事紛繁全賴迅赴機宜藉收效益茲查各路洋員等或司行車廠務或管養路工程辦理均資得力自歷擇
  尤給獎用昭激勸謹將尤爲出力各員分別次第酌擬獎給寳星等級繕具淸單恭呈(下略)
  附錄請將各路出力洋員職名及擬給寳星繕單
  三等第一寳星京奉車務總管美國人佛類
  請賞換二等第三寳星
  京奉副總工程司美國人喀克士
  請賞給三等第一寳星
  京漢廠務總管法國人馬存
  京漢養路總管希臘國人窩法尼得士
  京漢行車總段長法國人白來窩士
  京漢車務車務長法國人何圖
  京漢總段長法國人辣克華
  京漢行車總文案法國人郭蜚窩
  京奉副車務總管英國人史梯爾
  京奉分段工程司牛麻治
  美國人勒比
  以上各員均請賞給三等第二寶星
  京漢行車段長法國人法過南
  廠務段長比國人挨錫朋
  養路段長比國人若尼窩
  以上各員均請賞給三等第三寳星
  第 號 在路得力洋員之呈獎
  第 節 交通部另案請獎在路各得力洋員民國三年六月十三日路政局函飭
  附錄路政局原函
  逕啟者洋員錫幾賓等向在京漢等路供差有年尚稱得力經朱前總長呈請給獎六月十日奉
  大總統策令錫幾賓給予六等嘉禾章祚曼給予七等嘉禾章拍地給予八等嘉禾章此令等因下略
  第 號 員司獎勵記功條例
  第 節 員司獎勵記功條例原文如左民國三年四月 日布吿
  第一條 凡本局員司獎勵記功依本條規定行之
  第二條 獎勵記功分爲左列二等
  甲等記大功
  乙等記功
  第三條 每等記一次但就事實之輕重得酌量併記二次至三次
  第四條 員司有左列之一者受甲等獎勵
  一精研藝務發明改良確有實效於本路者
  一專精業務能設法爲本路擴充利益者
  一奉公祛弊爲商旅謀便利者
  一臨時應變能預泯重大危害者
  一不避艱險消除障碍者
  一任事最久勤能卓著者
  第五條 員司有左列之一者受乙等之獎勵
  一發生重大事件因應得宜者
  一秉承命令處置悉當者
  一辦理重大事件成績卓著者
  一有特別勤勞者
  一於該管員役考核切實成績最著者
  一辦事勤愼終年無過者
  一終年服務請短假次數較少者
  第六條 前二條所未列舉而事實相等者得比照核給同等之獎勵
  第七條 有第四條一二項事實者除按例核獎外並得專案呈交通部請獎
  有第四條第五項之事實因而傷殘者並得受他項專章規定之獎恤
  第八條 第五條第五項之事實須屆滿半年以上乃計算之
  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記大功記功之獎勵均得與大過及過抵銷
  第十條 積功之特別獎勵依左列之規定
  一積大功三次者得卽進原職一等或進薪一級至二級並報部請獎
  一記大功一次者記名進等或提前進薪(如縮减年限)
  一積功三次者作大功一次
  第十一條 總管理處所屬員司遇有應予獎勵者科員以下由各科長直接考核呈由處長轉呈
  正副局長核奪行之科長以上由處長兼承正副局長考核呈請正副局長核奪行之其他各員
  職級相等者均比照辦理
  第十二條 各該處所屬員司遇有應予獎勵者由各該管直接上級首領考核以次呈由各該處
  總管轉呈正副局長核奪行之
  第十三條 各該管直接上級首領於該管員司獎勵記功考核不實者按事實之輕重受懲戒章
  程十九條之處分
  第十四條 有其他獎勵專章規定及已受他項獎勵者非經本條例訂明及奉局長特准不能並
  予本條例之獎勵
  第十五條 呈請獎勵應詳叙事實切實聲明悉依另定獎勵記功表之編製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日施行
  附記功表式
  第 號 軍事出力人員獎勵之條件
  第一節 軍事出力華洋各員津貼及請獎之辦法如左淸宣統三年十二月初八日路政局批飭
  附注 軍興以來京漢一路專供軍事運輸兼顧商運數月以來華洋出力員司辛勤倍著自應
  分別獎勵以爲奮勇從公者勸惟因員司過多其間勞逸安危顯有不同必有公允辦法方足以
  服辦事人員之心迭經本局長彙加詳核並與該局管理各員悉心商酌訂定辦法如下
  一信陽以南卽指在戰綫以內而言之員司(車務厰務養路三處人員均在內)均給雙薪至事後日止
  二信陽以北卽指不在戰綫以內而言之員司酌給雙薪或半薪或原薪三分之一或至事竣爲止或只給一次均
  視職務之重輕及與軍務有無關係者爲斷
  三在局員司凡加班辦事者酌給津貼二十元至四十元不等至事竣之日爲止
  四在事洋員請給寳星幷酌給酬賞一次其數較雙薪爲减
  五在戰績以內始終尤爲出力人員除給雙薪外仍予特別獎勵
  六員司因車事損失事後由各該管首領嚴核開單彙請部示酌給䘏欸均按原數略加折扣曾離
  職守者後雖復用不給
  七全路巡官及警兵事竣後酌給酬賞一次或加給半薪或原薪三分之一
  八借用他路機車之司機升火等應由該管之路酌核辦理
  第 號 軍事鐵路出力華洋人員之請獎
  第 節 辦理路政出力華洋各員擇其勞績較優者查照勳章條例分等擬獎民國元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通部呈准
  附節錄交通部呈請給獎原文
  竊查論功酬勞爲開國之大典而信賞必罰亦政略之一端本部職掌交通路政一項於民國經濟軍事計畫國家行政關係
  尤爲密切卽職司最爲繁重本部直轄已成各路約二萬里財產至億兆之鉅人員至累萬之多當革命軍興秩序紛亂之時
  以迄共和吿成政府建立以後其間路政人員保全國有財產維護一般交通畫夜辛勤心力交盡當時指揮督率實爲葉恭
  綽一人厥後南北統一本部北遷中央統一之政策惟路政收效最速最完匝年以來該內外職務員司等或規畫全局或管
  理部分或居中調度或親身業務事務較前倍繁員額較前减少而各路進舅則較前激增且本年擔負軍事運費並撥借中
  央及各處行政經費已達五百六十萬之多是路政人員實兼爲臨時政府之軍事財用兩項要政出力不少其功洵不可沒
  路政司司長葉恭綽勤勞尤著應請特加獎賞以示優異其餘辦理路政出力華洋各員擇其勞績較優者查照勳章條例分
  等擬獎(下略)
  附錄呈請給獎勳章各職員名單
  計開
  京漢鐵路總辦關賡麟 請給予五等嘉禾章
  京漢鐵路會辦黃開文 請給予五等嘉禾章
  京漢鐵路提調章 祜 請給予六等嘉禾章
  京漢鐵路車務總管唐士淸 請給予六等嘉禾章
  京漢鐵路養路總管李大受 請給予七等嘉禾章
  京漢鐵路厰務總管沈承俊 請給予七等嘉禾章
  京漢鐵路車輛總管法國人普意雅 請給予五等嘉禾章
  京漢鐵路廠務總管法國人馬存 請給予七等嘉禾章
  京漢鐵路養路總管希臘國人窩法尼得士 請給予六等嘉禾章
  第 節 續請獎給勵章之成案民國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交通部呈准
  附節錄交通部請獎原文
  竊查路政出力人員上年經本部衡其勞勩呈請分別奬給勵章業蒙批准奬給在案一年以來事務比前較增其前已蒙給
  獎各員奮勉固自有加卽未經請獎人員辛勤已覺倍昔盖職位薪金各爲額定所限僅此名譽獎勵尚足以鼓舞人才藉資
  觀感於國家交通前途本部行政作用關係匪細茲查路政尤爲出力華洋人員中有爲前案未及彙入者有爲彙功應請改
  叙者有爲詳加考核續經核定者不敢稍涉冒濫亦未便令其向隅謹查照勳章條例分等擬獎開具淸單請俯賜批准以勸
  有功(下略)
  附續請獎給勳章各職員名單
  計開
  京漢鐵路總會計陳振家
  總段長法國人何圖
  車務員法國人郭蜚窩
  車務員王世堉
  長辛店總段長法國人白來窩士
  鄭州總段長張寶榮
  漢口段長法國人法過南
  核算員法國人白尼格
  以上八員擬請給予七等嘉禾章
  許州總查票何開成
  大智門總查票劉佐宸
  保定長段長嚴斌之
  駐馬店段長童惟聖
  漢口機器廠廠長法國人多來克
  養路處廠長法國人蒲法士
  覺州總監工比國人物亦止
  覺州機車廠長康巨鏡
  信陽機車廠長邱懋烈
  彰德機車廠長顧福錩
  以上十員請給予八等嘉禾章
  第 節 軍事吿終各項人員之獎叙民國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路政局電飭
  軍事吿終所有此次出力上中下級人員亟應分別獎叙希調查事蹟詳列銜名迅卽擇尤呈報毋
  稍冒濫
  附節錄交通部呈請獎叙原文民國三年三月 日交通部呈准
  前者本部員司曁路電首領倖叨異數益效馳驅前逢國慶正思歷續陳請用廣鴻仁適據本部並路電郵各直轉機闢查明
  在事出力華洋各員根據實在成績呈懇請奬前來本部詳加覆核該華洋員司等或身臨前敵利便戎機或勤務後方運輸
  效用竟令消息靈通亂機撲滅於軍事交通一切事業均能宅心純正應付攸宜務黽勉以從公體國家之多難考核勤勞式
  符令典內中各路員司人數較多業已痛加删汰所餘各員尚有此數實緣上年戰役蹂躪地域過廣各該員司等親冐矢石
  書夜服勤實非尋常濫邀榮獎可比本部職司監察眞知灼見自未便拘牽文義致令向隅除出力較次各員另行由部核給
  本部獎章外所有異常出力各員開具銜名酌定等次分別淸單呈請鑒核分別給予勳章藉酬勞勩而彰我大總統核實
  徇名之至意(下略)
  附呈請給獎勵章華洋各員名單
  計開
  王景春
  請給五等嘉禾章
  郭蜚窩車務處洋文案股總文案法國人 白來窩士車務第一總段長法國人
  法過南車務第四分段段長法國人 何圖車務行車總段長法國人
  以上請給六等嘉禾章
  伯來斯車務第三總段長法國人 比郞霜車務電務股股長比國人
  錫幾賓洋文案處藝務文案比國人
  鄭沆華文案處總文案江蘇人
  以上請給七等嘉禾章
  貝地車務第七分段段長法國人 桑錫車務第五分段段長法國人
  歐貝車務第三分段段長法國人 勒塔納車務第一分段段長法國人
  唐士濓保定府站長廣東人 達那廠務總文案兼核算法國人
  挨錫明鄭州總段長法國人 馬克漢口總段長法國人
  祚曼長辛店總廠首比國人 法蘭古信陽州段長法國人
  郭福祥長辛店機車厰首直隸人 陸登士養路第一段總段長比國人
  莫里那多第二段總段長意國人 辣克華第三段總段長法國人
  以上請給八等嘉禾章
  郝鐵珊通譯股譯員直隸人 汪保之廣水站長浙江人
  米勒哈北京前門總查䅇法國人 陶恒保定府總查䅇直隸人
  蔣文富廠務洋文案江蘇人 邱鏡駐馬店機車廠首福建人
  汪錦榮漢口機車廠首安徽人 陳錫周第三段段長福建人
  逼窩養絡文案長兼核算比國人 陳椿華文案處車務股文案福建人
  錢溯昭華文案處鬱務股文案江蘇人 王坦正定府機車廠首直隸人
  以上請給予九等嘉禾章
  第 號 陸軍部呈獎軍事出力人員勛章成案
  第 節 前准陸軍部將文虎勛章等件送到合卽發交該局轉給並飭塡具履歷表由該局詳送以
  便咨部註冊民國三年七月三日路政局第一二二號飭
  附錄獎給文虎章各員職名
  計開
  王世堉車務處漢文案
  獎給六等文虎章
  童惟聖第六分段段長
  汪奎龍第八分段段長
  張寳榮第二總段段長
  嚴斌之第二分段段長
  以上四員獎給七等文虎章
  第 號 交通部獎給軍事出力各人員獎章成案
  第 節 二月十五日奉三十五號 部令水鈞韶給予本部一等第三級獎章民國二年二月十六日路政局第四十六號訓分
  第 節 七月十四日奉第一百五十五號 部飭又第一百五十六號 部飾給予該路軍事出力
  員役本部各等獎章等因相應抄錄部飭並將獎章發交該局卽希轉給各該員領受其餘未獎
  勛章獎章之出力各員役俟本部另定獎勵辦法
  附錄部獎獎章各員職名單
  計開
  總管理處
  鄭家榮 馮法 朱有年 梁瓊賢 王宗沂
  以上均給予二等第三級獎章
  車務處
  金榮樟 潘瑞麟 汪輔廷 薛玉崑 朱翔甫
  蔣樹藩 楊奎章 周鳴岐 候恩榮 胡文健
  譚振東 王堃 鄭寳慶 王坤奇 舒理卿
  王錦華 黃廉卿 張傳年
  以上均給予二等第二級獎章
  梁淸 唐世泰 許鏡淸 錢保明 湯子榮
  買成波 龔聯璧 李贊卿 劉孝廷 金鐘勳
  章廷偉
  以上均給予二等第三級獎章
  李永明 薛玉璋 李廷煜 王通 黃文澂
  甯傑 胡恩煥
  以上均給予三等第三級獎章
  工務處
  許贊周 張寳熙
  以上均給予二等第二級獎章
  姚仲儒 陳肇煊 布尼 若利窩 達霸
  方台布 勿挨海恩
  以上均給予二等第三級獎章
  機務處
  林岐 陳福海 班勒蘭
  以上均給予二等第二級獎章
  裕邦 馬倫
  以上均給予二等第三級獎章
  附錄大總統勳章令民國元年七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一章 勳章等級
  第一條 勳章之等級如左
  一 大勳章 大總統所佩帶
  二 一等嘉禾章
  三 二等嘉禾章
  四 三等嘉禾章
  五 四等嘉禾章
  六 五等嘉禾章
  七 六等嘉禾章
  八 七等嘉禾章
  九 八等嘉禾章
  十 九等嘉禾章
  右一等至九等嘉禾章分給有左開各項之資格者
  一有勳勞于國家者
  二有功績於學問及事業者
  第二章 綬制
  第二條 勳章之綬制如左
  大勵章大綬紅色
  一等嘉禾章大綬黃色紅緣
  二等嘉禾章大綬黃色白緣
  三等嘉禾章領綬紅色白緣
  四等嘉禾章襟綬加結紅色白緣
  五等嘉禾章襟綬紅色白緣
  六等嘉禾章襟綬藍色紅緣
  七等嘉禾章襟綬藍色紅緣
  八等嘉禾章襟綬白色紅緣
  九等嘉禾章襟綬黑色白緣
  第三章 勳表
  第三條 勳章均附以勳表色如其綬制著便服時得扣帶于左襟上
  第四章 佩帶規則
  第四條 勳章應於著禮服時佩帶但遇外交上必需之時亦得於便服上佩帶之
  第五條 一二等勳章佩帶於上衣左襟之下其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脇下結副章於綬末
  三等勳章以領綬佩於上衣正中領下
  四等至九等各勳章以襟綬佩於上衣左襟之上
  第六條 已受一等勳章而更受他種一二等勳章時得併佩兩勳章但不佩前有之大綬及副章
  有二等勳章而更受他種一二等勳章者同
  第七條 已受勳章而更受同種上級之勳章者不佩帶其下級勳章若受他種上下級或同級勳
  章者得幷佩帶之
  第八條 併佩兩個以上之勳章時後受者應列于前受者之上或其左
  第九條 佩帶外國勳章應查照該國所定佩帶規則佩帶之
  第十條 受有本國及外國勳章者不得僅佩帶外國勳章而不佩帶本國勳章
  第十一條 受有本國及外國大經勳章者不佩帶外國大經但遇外交上必需之時得佩帶之
  第十二條 外國勳章應於本國勳章之右或其下佩之
  第五章 章綬圖式
  第十三條 勳章之形式如左
  一大勳章外緣銳角三重皆八出中圜繪十二章卽日月星辰山龍華蟲藻火粉米黼黻如第一
  圖
  二一等至九等勳章中繪嘉禾如第二圖至第十圖
  三綬之形式如第一圖至第十圖
  第六章 勳表圖式
  第十四條 勳表圖式如第一圖至第十圖
  第七章 勳章執照
  第十五條 勳章執照式如左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關於陸海軍勳章別定之
  第十七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附錄頒給勳章條例民國元年七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一條 頒給勳章依本條例所定辦理但海陸軍勳章之頒給不在此例
  第二條 大勳章除大總統當然佩帶外得由大總統特贈外國大總統及外國皇帝君主
  第三條 嘉禾章除由大總統特令頒給外其他須由各主任長官詳述應受領勳章者之履歷功
  績咨行銓叙局呈請大總統批准遵行
  第四條 頒給勳章經大緫統特令或批准後由銓叙局註冊並塡明執照附同勳章一併頒給
  第五條 頒給勳章對於一人不得在一年內頒給兩次但由大總統特令頒給者不在此例
  第六條 初受嘉禾章特任官自三等起簡任官自四等起累功俱得遞進至一等荐任官自七等
  起累功俱得遞進至三等委任官自九等起累功俱得遞進至五等
  凡著有功績於學問或事業者初受嘉禾章時自九等起亦得因所著功績自七等起但俱得累
  進至一等
  第七條 頒給勳章於外國官員按該國官等頒給之其在外國本非官員者援照前條第二項辦
  理
  第八條 頒給勳章應照第六條第七條辦理不得越等但由大總統特令頒給者不在此例
  第九條 已受勳章者於更受同種上級勳章時應將前受之下級勳章繳還銓叙局
  第十條 已受勳章者因犯罪或違反其他法令被褫奪勳章時應將勳章繳還銓叙局
  第十一條 已受勳章者因犯罪或違反其他法令被停止勳章佩帶時亦應照前條繳還勳章惟
  屆停止期滿得仍向銓叙局呈請頒給佩帶
  第十二條 勳章佩帶權除被褫奪或停止以外終身享受之身故後當責令子孫或親族繳呈銓
  叙局
  第十三條 曾受外國勳章者遇有第十條第十一條事故時應一律辦理
  第十四條 曾受外國勳章者至身故後應否繳還當依該頒給國之勳章章程辦理
  附交通部修正獎章條例三年九月十五日交通部飭
  第一條 凡服務路郵電航人員著有勞績者或非路郵電航人員及外國人關於路郵電航事宜
  著有勞績者皆得分別給與獎章凡民國人民關於路郵電航之學向技術確有發明者亦得照
  前項辦理
  第二條 獎章兩種
  甲 普通獎章計分四等每等各分三級
  一等銀質中圜地球〓藍星芒五出
  二等銀質中圜地球〓藍星芒三出
  三等銀質中圜地球镀金星芒三出
  四等銀質地球花紋無星芒
  乙 名譽獎章
  名譽獎章 銀質鍍金中圜地球外廓五瓣瓣間星芒各三出
  第三條 甲種獎章一等二等給與職員三等給與司事技手四等給與工役
  凡具第一條之資格應得甲種一等二等獎章者依其地位身分勞績得給乙種獎章
  第四條 各等獎章由交通部總長按照成績分別給與
  第五條 甲種獎章小綬一等白色藍緣二等白色黃緣三等白色紅緣四等白色綠緣
  乙種獎章小綬紅色白緣
  第六條 獎章應於著禮服或制服時佩於上衣左襟但遇必要情形亦得於便服上佩帶之
  第七條 給與獎章時並附給執照
  第八條 已受獎章者於更受同等上級獎章時應將前受之下等獎章繳還本部
  第九條 已受獎章者因犯罪及違反其他法令被褫奪獎章時應將獎章繳還本部
  第十條 已受獎章者因犯罪或違反其他法令被停止獎章佩帶時亦應照前條繳還本部
  第十一條 已受獎章者除被褫奪或停止外得終身佩帶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呈請大總統批准施行
  附註此條例較之民國二年九月交通部頒獎章條例增乙種獎章餘俱同
  第 號 餘利給獎之規定
  第 節 餘利給獎之分別如左淸宣統元年十二月十六日郵傳部扎飭
  一每年行車進款除動支一切經費外得有餘利獎給本路員司工役花紅並繳部花紅
  二照向章各員司滿六個月者多領一個月花紅滿三個月者多領半個月花紅
  三自歸部管轄後每年繳部花紅係援照申繳督辦處花紅辦法按一個月公費解部
  四自一千九百零九年起除繳部花紅仍照督辦公費數目解繳外其獎給鐵路總局員司花紅照
  路上章程按辦事久暫給予一個月或半個月或不給各成法辦理
  第 號 年終給獎之規定
  第 節 每屆年終卽由部將鐵路總局員司是年分薪水單照章核明數目在京漢京奉各提一半
  以便分給
  民國二年一月路政司函
  第 節 民國元年分酌量減少共繳交通部路政司銀七千五百兩
  第 號 例給獎金之規定
  第 節 本路元年份營業進款在一千二百四五十萬元以上比較前一二年均屬加增經呈請路
  政司援照舊案分別給予花紅旋奉函准循案給獎其核獎各數目仍應列表報部查核民國二年一月
  八日路政司函
  第 節 此次花紅現改爲獎勵金嗣後文牘應一律照改
  第 號 申明獎勵金之限制
  第 節 本局員司年終獎勵原以鼓勵賢能自以辦事成績若何爲斷並非一逢定期卽可普通照
  給乃相沿日久員司每視爲應有之利益至有要求豫支者觀念旣誤則澂勵之意全虛殊失立法
  本意民國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管理局函飭
  第 節 本局歷年列單呈部均將無事可辦之人分別剔除車務處向來辦法亦於不能得力者不
  予開列茲經提出本局會議議决本年應給獎勵人員暫仍向章辦理其應行扣給者亦卽分別列
  單或功過足以相抵者亦須註明請示核辦俟訂定限制薪章再行頒布
  第二目 懲戒
  第 號 員司懲戒規則草案
  第 節 員司懲戒規則草案原文如左民國二年九月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凡本路員司非據本規則不受懲戒但應付懲戒之事繫屬於法院有其他法律特別規
  定者仍應受法律上之制裁洋員另有合同規定者仍照合同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除最高級首領受部長監督外凡全路所屬員司皆適用之
  第二章 懲戒處分之等級
  第三條 懲戒處分爲左列八等
  (甲)解職 受解職處分者卽時銷滅本路員司之資格凡本路員司應享之利益無論屬解職
  以前解職以後一律不得沾潤其職務內未完事件仍須責成淸理否則惟保證人是問
  受解職處分者按其情節輕重分爲左列二項
  (一)不可復用者按左列四欸辦理
  一解職後應送交法院審判受民事或刑事上之制裁
  二解職後勒繳賍欵屆期不繳卽要求保人代償或沒収證金
  三解職後通行各司務處永不復用
  四解職後呈請交通部通行各路禁止錄用
  (二)可以復用者分爲下列三款
  一僅受解職處分無前項四欵情形者但如復用時至少須經過年之期間
  二對於鐵路有特別勞績經交通部或總管理處特許銷去永不復用字樣者
  三證明前案所犯不確經總管理處特許取銷前次處分或降等者
  前項復用辦法不得由受處分之員司自行要求及指定所用何職
  (乙)降職受降職處分者按職務之等級降次等之職一級或二級
  (一)降一級者非經過六個月不得復回原階
  (二)降二級者除有特別情形得於經過六月個之期間卽時回復原階外其餘應照前之期
  間遞次復回原階
  受降職處分無等可降者減其月薪之額三分之一以上分之一以下
  (丙)减薪受减薪處分者其本職仍照充惟按起點內之薪俸减月支成數十分之一以上三
  分之一以下其薪止起點者給予降等受此項處分者分左列二項
  (一)永久的非有六個月以上勞績經本管首領聲請不得回復原薪
  (二)暫時的其期間爲一月以上一年以下於施行時聲明之未滿而回復時與上項辦法同
  (丁)停止升轉 受停止升轉處分者遇有應升之階禁其轉補受此項處分者非經過一年不
  得叙進
  (戊)罰薪 受罰薪處分者於一次施行之卽按所犯之輕重分爲甲乙兩種凡八等
  甲項
  (一)罰薪一月得匀扣之
  (二)罰薪半月
  (三)罰月薪之三分一
  (四)罰月薪之四分一
  乙項
  (一)十元以上
  (二)五元至十元以內
  (三)二元至五元以內
  (四)一元至二元以內
  (已)停可加薪受停止加薪處分者雖及例應加薪時期不得請求加薪其期間爲一年以上
  二年以下
  (庚)記過 受記過處分者分爲大過及過二種連續記過至三次爲一大過大過連續至二三次
  者準第十六十七條怠誤職務論
  受記過處分者得與記功相抵其有悛悔勤愼寔據經本管首領聲請得查明隨時註銷之
  (辛)申斥受申斥處分者由各該管首領聲請令飾或隨時分別直接轉飭行之
  第三章 懲戒處分之事由
  第四條 凡營私舞弊及一切玷汚身分喪失信用毀壞本路名譽之行爲受第三條解職之處分
  按其情形更分爲左列三項
  (一)有應受追償損失或受刑事上之制裁者並應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欸辦理
  (二)凡有本條情事認爲貪黷不職者應按其輕重受第三條第一項第二至第四欸之處分
  (三)過重情輕可期悛悔或才尚可用者准各司務處叙明情節呈總管理處核准按第三條第
  二項第一款辦理
  第五條 公同爲前條舞弊行爲通同分賄互相隱匿者應受同一之處分
  第六條 共同爲舞弊行爲查有被脅被誘實非主動者受降職以下停止升轉以上之處分
  第七條 營私舞弊著手實行後尚未入已卽中止其行爲自行彌補尚無損害情形者受减薪或
  停止升轉之處分
  共同中止者準用之
  第八條 知情隱匿查無分賄情事者受停止升轉或罰薪之處分
  第九條 確無知情實據因不注意未及覺察舉報者受記過之處分得按其情節或記過或記大
  過一次至二次
  第十條 案未發覺而自首者得减一等或二等知情舉發或查出立卽呈報者免其置議
  第十一條 故意違抗本路章程及總會辦與管轄各處所站各該本管首領之命令者應受第三
  條解職處分
  因而誤公或有其他不法行爲者並應按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分別辦理
  第十二條 極應注意而不注意以致違背章程命令者受降職以下停止升轉以上之處分
  因而誤公或幾致生重大事故者照上條第二項减一等辦理
  確因不注意而事尚無關重要者受罰薪以下記過以上之處分
  以善意從權未遵命令辦理並未誤事時得原之
  第十三條 受前條第一項之懲戒六個月內同時連續至三次者以故違論受解職之處分
  第十四條 於定章或命令之一部分不盡遵守意爲出入者無論其有何種原因均以故意論但
  按其情節得比照第十二條從重懲戒
  第十五條 因過失犯第十一至十四條之規定情節輕微者受罰薪以下記過以上之處分
  屢受此項處分者應準第十二條論
  第十六條 擅離職守或怠於職務以致誤公者受第三條甲第二項第一欵解職處分因而貽誤
  要公或有其他損害不法行爲者並應按第三條甲第一項各欵辦理屢次擅離職守或怠於職
  務雖未誤公應受降職以下之處分屢戒不悛者受解職處分
  第十七條 怠於職務貽誤尚輕者受减薪以下罰薪以上之處分
  受此項懲戒連續至二次者準前條論
  第十八條 於職務上常有疎忽情形者受記過或申斥之處分
  第十九條 因過失貽誤情節輕微者受申斥之處分
  第二十條 各該本管直接上級首領對於所屬員司失察者應受罰薪以下申斥以上之處分列
  舉如左
  (一)對於所屬員司不職之行爲不先報吿或預爲禁戒以致釀成重大過失者
  (二)凡營私舞弊解職後通行各謂務處永不復用之員司明知而復行錄用或經舉發仍任意
  留用者
  (三)受第條甲第二項第一欸處分之員司未滿而復行錄用者
  第四章 懲戒之程序
  第二十一條 各員司直隸於總管理處者認爲有應付懲戒之行爲時由總會辦執行之
  第二十二條 各司務處員司各該首領認爲有應付懲戒之行爲時呈請總會辦核奪辦理其應
  罰薪自五元以下及記過申斥者由各該首領逕行辦理隨時列單送總管理處備核
  第二十三條 呈請付懲戒之各該首領須援引條文並附具應付懲戒之證據
  第二十四條 附具證據總管理處認爲罹有疑點時得諮詢情形由呈請之員提出意見書詳細
  答復或面詢或派員調查核奪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核定公布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如有未能包括事項由總會辦酌核比照現行民刑律辦理(指現在及將
  來適用之民法刑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未頒行以前受解職處分之員司不得援第三條甲第二項第一欸辦理
  第 號 嚴禁匿名信件
  第 節 匿名揭帖之懲戒列項如左民國元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三號傳單
  一局內員司如於行政利病員司臧否確有所見隨時可至總辦公事房面譚聽候採擇不得假公
  濟私播弄是非毫無實據
  二倘有匿名信件槪不閱視立卽焚燬
  三如係局內人員所爲查明確據立卽撤差
  第 號 秘密事件之預誡
  第 節 秘密事件之預誡如左民國元年六月一日通吿
  一公事首重秘密嚴禁洩漏洋員合同已訂明此節局員如有兼充報舘訪員查明屬實卽行開差
  二遇有密件應另派專員辦理該員應負嚴守秘密之責
  三凡華洋文案収到函件有親展字樣者槪須呈總辦開折
  第 號 各處辦事逾限未覆之懲戒
  第 節 衍辦各事逾限未覆之誡飭民國三年三月日管理局黃字第十五號布吿
  一本處或轉奉部令飭辦事件其急要者大抵定有日期而承辦員司往往逾期始覆視爲故常殊
  屬玩悞
  二此次各段總巡官奉飭查覆軍警有無入黨一案雖未刻期飾覆而延至一月有餘未據呈報當
  由交通部飭查職名各予記過一次以示儆戒
  三各司務處職務尤繁此種事情必所難免爲此預爲誥誡嗣後各司務處遇有飭辦事件定有期
  限者務須依限赶辦
  四倘有不能如期具覆屆時必須先將緣由聲明請示若有遺忘逾限不報無論貽誤與否均以藐
  視命令論並查明經辦員司職名分別處分
  第 號 各處員司托病請假之懲戒
  第 節 查得各處員司時有托病請假情事冀免辦公若不加禁阻何以策公事之進行特此函達
  希卽於各員就診時格外留神並於病單內將驗得之重要理由申叙明白俾各司務處得知一切
  以定相當懲戒之方民國三年五月五日總管理處致各醫生函
  第 號 禁烟互保辦法
  第 節 京外鐵路局電政局禁烟互保辦法淸光緖三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𨜚傳部扎飭
  一各鐵路局之監督總會辦各鐵路公司之總協理各電政局之督辦總辦均有管轄所屬員司工
  役之責是爲上級管理員自應恪遵歷次諭旨不得吸食鴉片以重功令而資表率
  一各局員司一律不准吸食鴉片應立一互保之法自委員以至司事按級遞保再由上級管理員
  加具總結切實聲明
  一各局工役一律不准吸食洋烟應由員司將所有工役排列名次責其互保取具切結存局備查
  一各局自員司以至工役旣經互保取具切結應照部頒表式詳細塡寫送部察核如有徇隱及失
  察情事一經發覺卽將原保各人分別懲辦若保人先行檢發者得予免究
  一各局員司工役果有沾染嗜好者准其自行呈明邀同保人出具切結尅期戒斷俟斷釋後仍照
  常錄用如屆期並未禁凈卽由保人隨時檢發以憑懲辦
  一各局上級管理員於所轄各處須隨時妥派稽查員嚴密調查如有揑報及濫保情弊卽報明上
  級管理員照章懲辦如稽查員有扶同隱匿或故意傾陷等弊亦卽從嚴懲辦以昭平充
  附節錄郵傳部札
  查京漢正太汴洛道淸滬甯各路三十二年十月經督辦唐大臣札發政務處刋送遵旨籌議禁烟辦法十條並飭豈切示諭
  限期申禁在案此外各路仰覩迭次明詔立應互相規戒爭自袚濯現又重申嚴諭明定責成並經禁烟大臣奏定章程頒發
  京外而各路局所屬員分別散處爲本部耳目所不及該路總辦會辦監督提調等有管理全路員司夫役之責任急應切寔
  稽察嚴密查禁茲由部定互保辦法結式總結式並六項員數總表札發該局仰卽遵照飭各員司警弁人等按照結式由保
  人查明被保之人確無嗜好或實已斷净或陳明斷戒分別塡載並由該局監督提調加具總結其情形可疑或訪聞明確或巧爲
  掩飾者則由局就近調驗或照章斥革造具六項員數總表及互保結總結呈部至工匠夫役巡警人等亦應分別確無嗜好
  實已斷凈陳明斷戒三項聯環互保再由該管員司警弁等加具總結其情形可疑或訪聞明確或巧爲掩飾者則由該管員
  司警弁等就近調驗或照章斥革造具六項人數總表並互保結總結呈局以便稽查並造總表一份送部備查自此次申禁
  之復如再有吃食鴉片匿不造報扶同徇隱一經發覺除將本人撤革外惟該路監督提調與管理員司及互保人是問(下略)
  第 節 保結式三種
  第三節 表例解釋
  一第一項凡向不吸煙者
  一第二項早已斷戒净盡者
  一第三項現時自行陳明具限戒斷者
  一第四項貌似吸煙而又迹近隱匿者
  一第五項由本路局確有聞見其吃食鴉片煙者
  一第六項確知吸煙狡不承認後經查有實據者
  一附記 凡出差他調及請假暫行離差者皆照員警司弁名冊塡註出差若干員他調若
  干員餘仿此俟銷假到差後仍令補結照塡
  第 號 員司嗜好之查禁一九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函飭
  第 節 不論聘用何項人員均須查察其有無鴉片煙嗜好設有此情槪不収錄一千九百十年三月一十九日卽庚戍年二月
  十九日函飭
  第 號 擅停火車之懲戒法
  第 節 本路人員無論何人如非關於保安行車緊要事情遽敢發令停車者立行撤差淸宣統二年正月初八日
  第四十六號傳單
  第 號 革退工役之揭示
  第 節 凡革退工役應將革退理由用中法文書寫張貼廠內衆目共覩之地一千九百九年八月廿四日卽已酉年七月初九日函飭
  第 號 工役夜入厰屋之取締
  第 節 工役人等夜入廠屋之規定如左一千九百十年十月卽庚戍年九月函飭
  一長辛店工役以及各人員之僕人等晚間欲進各廠所並各人員住屋圍墻之內均須帶有執照
  否則應由廵警攔阻
  二該執照列有號碼以備廵警查驗
  三此項工役僕人離差之時須向其索還執照註銷存留備查
  四設有冐用執照情事廵警局可呈報總辦處核辦
  第 號 警備時期員司應負之責成
  第 節 警備地域應守之規則如左民國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交通部訓令
  一京師爲警備地域凡本部內所轄各局所來往文電曁所辦事務直接開接有關軍事者無論各
  項職員不得稍有漏洩
  二各該廳司科處局所首領並應負督察所屬員司嚴守秘密之責成
  第 號 禁止不經濟之支出
  第 節 通飭各路力事撙節之辦法民國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五六號訓令
  一前准審計處函開烟酒牛奶點心等類本處不認爲經濟之支出應卽通行所屬各機關會計庶
  務人員一體遵照
  二烟酒牛奶點心及其他消耗品固應在所撙節之列凡各機關員司工役如尚有非一定不可少
  之人亦應卽行切實淘汰免耗薪津之費
  三一切動產及不動產應隨時妥愼經營毋使損失致耗修覆補充之費
  四一切材料不得稍事浪費
  五一切品物非實在因公需用者不得購置他如庶務雜費價目之比較乃管理經久各項辦法均
  應督飭該管員司妥爲注意
  六一切用度非因公急需者雖預算內尚有寬餘亦不得任意開支應責成總會辦隨時督察總期
  欵無虛糜用歸實際
  第 節 通飭各處不得以私人名義開支公欸
  一查以私人名義開支公欸流弊滋多況値國庫奇窮尤應綜核名實力戒虛糜
  二嗣後如遇有前次開支除實行政務或外交上之關係必不可免者得于開支後叙明理由外均
  不得以個人名義開支公欸
  附節錄管理處飭各司務處函民國三年七月二日
  爲飭知事案奉
  路政局飭知准審計處咨開本處審查各機關每月决算其中別有讌會餽贈捐助輿馬等費往往以私人名義開支公欸雖
  積習相沿由來已久以究屬不正當之支出亟應嚴行革除以資撙節嗣後如有前項開支除實行政務或外交上之關係必
  不可免者得於開支後叙明理由外均不得以個人名義開支公欸自此次聲明之後如再有此項開支本處决難准銷相應
  咨請貴部查照並希轉飭所屬各機關一律查照等因下略
  第 號 嚴禁赌博
  第 節 呈揭聚賭之賞罰民國三年一月三日第六十九號傳單
  一賭博之害盡人皆知前因風聞賃居本局房屋員司有聚賭情事經發傳單嚴行查禁
  二全路各站遼遠在局員役難保無私設賭博結夥相聚或招引外人入局者應卽傳知所在人員
  一體嚴禁
  三除本處派出調查員隨時密訪以便按法懲治外其各處該段首領尤須以身作則時刻稽察
  四此外調查及警察人員均有糾察之責如能以某處某站聚賭密吿覆查確有證據者當列入成
  績幷酌量給賞以示鼓勵
  第 號 服務人員應受法律之制裁
  第一節 路員之法律須知民國三年一月十二日交通部第八號訓令
  一鐵路爲國家營業依法律之意義在路各級辦事之人皆爲官員理應束身盡職潔已奉公凡應
  守之法律如下
  甲 新刑律第百四十七條徵収租稅及各項類之官員圖利國庫或他人而於正數以外浮收
  金穀物件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卽五年未滿一年以上之苦工係圖利自已者處
  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卽十年未滿五年以上或五年未滿三年以上之苦工併科與浮
  収同額之罰金
  乙 新刑律第三百八十三條爲他人處理事務圖利自已或第三人或圖害本人背其義務而
  損害本人之財產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或一千元以下一百元以上之罰金
  二路員爲國家服務當然受刑法上之制裁如有犯以上等罪卽當依律懲辦
  摘錄暫行新刑律第十五章妨害交通罪各條文
  第二百十條 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梁因而致有往來之危險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損壞重要之交通線修復工鉅者處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
  因犯本章之罪致人死傷者援用傷害罪各條依第二十三條之例處斷
  第二百十一條 損壞軌道燈塔標幟及其他於汽車電車船艦往來上爲危險之行爲者處二
  等至四等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衝撞顚覆破壞擱沉載人之汽車電車船艦者處無期徒刑或二等以上有期
  徒刑因而致人於死或多衆受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三條 因犯二百十一條之罪致載人之汽車電車船艦衝撞頭覆破壞擱沉者依前
  條之例處斷
  第二百十四條 因過失致載人之汽車電車船艦生往來之危險處者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衝撞頭覆破壞擱沉載人之汽車電車船艦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此等業務之人犯本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或二千元以下一百元以下罰金
  犯本條之罪因而致人死傷者援用過失致死傷罪各條依第二十三條之例處斷
  第二百十五條 以强暴脅逼或詐術妨害郵件電信之遞送収發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 損壞郵政事用及其他應用之物者處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
  金
  損壞電信線電話線電信電話之機器建築物或以他法妨害其交通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
  徒刑或五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之罰金
  因過失犯本條之罪者處一百元以下之罰金
  第二百十七條 從事郵政電信職務之人犯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之罪者處
  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犯第二百十六條第二項之罪者處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
  其因過失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八條 第二百十條第一項第一項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十
  五條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未遂犯罪之
  第二百十九條 預備或隂謀犯第二百十二條之罪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犯第二一百十二條之罪者褫奪公權其餘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得褫奪之
  第 號 員司犯職之警戒
  第 節 官吏犯賍治罪條例業經公布仰全路各員司務當廉潔自好一體遵照勿蹈刑章民國三年
  六月十七日交通部函飭
  附官吏犯職治罪條例
  第一條 官吏犯職依左列分別之
  一枉法
  二不枉法
  第二條 枉法賍至五百元以上者處死刑
  第三條 不枉法藏至一千元以上者處無期徒刑
  第四條 捲携公欸潛逃至五千元以上者處死刑
  第五條 官吏犯藏未逮前三條所揭之數者依常律
  第六條 懲戒事件審議中發見有本條例事實者由各該會移送該管法院審訊
  第七條 死刑得用鎗斃
  第八條 徒刑得遣赴新疆及極邊烟瘴等省
  第九條 本條例實行之期爲三年
  自公布之日起其他法律條例以與本條例抵觸者爲限失其效力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 號 行車事變人員之懲罰
  第 節 行車事變應援新刑律處治民國三年一月日交通部訓令
  一鐵路員役上自站長電報生車守下至司機旗手闡夫對於行車之安危各直接負有完全之責
  任
  二新刑律第二百二十六條因玩忽業務上必要之注意致人死傷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卽三
  年未滿二月以上之苦工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三全路員役應知各有職守違誤疏忽罪有攸歸决不能從寬置議致有輕縱之嫌應各凛遵毋干
  國法
  第三目 撫䘏
  第 號 四司務處服務人員撫䘏條例
  第一節 總管理處司事核算司事核算以及上級人員供差已過三年者因病身故給以三個月之
  薪水遭險身故給以六個月之薪水供差不及三年者因病身故給以兩個月之薪水遭險身故給
  以五個月之薪水若職份在司事之下執役已過三年者因病身故給以三個月之工資遭險身故
  給以六個月之工資不及三年者因病身故其家屬赤貧給洋十元以爲買棺之費遭險身故給以
  六個月之工資
  第二節 車務處正副站長車隊長香票售票站生電報生公事房司事以及上級之人員供差已過
  三年者因病身故給以三個月之薪水遭險身故給以六個月之薪水供差不及三年者因病身故
  給以兩個月之薪水遭險身故給以五個月之薪水他如司旗司鈎司磅並各小工執役已過三年
  者因病身故給以三個月之工資遭險身故給以六個月之工資不及三年者因病身故其家屬赤
  貧給洋十元以爲買棺之費遭險身故給以六個月之工資
  第三節 廠務處總司機司機藝徒工頭一二三等升火機器匠匠首公事房司事通事以及上級之
  人員供差已過三年者因病身故給以三個月之薪水遭險身故給以六個月之薪水供差不及三
  年者因病身故給以兩個月之薪水遭險身故給以五個月之薪水他如學習升火學習司事棧房
  小工加油各工人各小工執役已過三年者因病身故給以三個月之工資遭險身故給以六個月
  之工資不及三年者因病身故其家屬赤貧給洋十元以爲買棺之費遭險身故給以六個月之工
  資
  第四節 養路處監工以及上級之人員供差已過三年者因病身故給以三個月之薪水遭險身故
  給以六個月之薪水供差不及三年者因病身故給以兩個月之薪水遭險身故給以五個月之薪
  水他如工棚首並小工執役已過三年者因病身故給以三個月之工資遭險身故給以六個月之
  工資不及三年者因病身故其家屬赤貧給洋十元以爲買棺之費遭險身故給以六個月之工資
  若有特別情由當另行禀部本號一千九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係戊申年十月初二日第四十三號傳單
  第 號 軍事時期路員夫役暫行䘏賞章程
  第 節 軍事時期䘏賞之分別如左淸宣統三年九月十六日通吿
  一受輕傷者送就近醫院醫治除養傷期內照給原薪外傷愈另給月薪兩個月照舊供差
  二受重傷者送就近醫院醫治除養傷期內照給原薪外傷愈另給月薪四個月照舊供差如因傷
  殘廢而尚能任事者給予薪水十個月仍予以相當之職司用酬勞苦若實在不能任事者除給
  予薪水十個月外應再隨時體察情形酌給養老之費以示優異
  三傷重身死者擬從優給恤其原薪在二十五元以下者給與十八個薪費原薪在二十五元以上
  四十五元以下者給予十五個月薪費原薪在四十五元以上者給予一年薪費飭傳家屬給領
  以資養瞻
  附呈郵傳部鐵路總局禀批
  據禀擬議本路員司夫役人等暫行䘏賞章程列單請核前來呈奉堂示所擬事項尚屬可行暫准照辦惟此項章程係專爲
  戰事時期而設與原有之行車䘏欸試辦章程各不相涉應予劃淸界限分別辦理一俟戰事停罷所有此項暫行章程卽便
  所消以符舊案此批
  第 號 員役兵事傷損照舊章辦法
  第 節 豫匪擾路傷損賞邮案民國三年一月十九日交通部訓令
  凡本路員役兵警因兵事損失及遭遇不測情事准予援照一千九百十一年軍事賞邮章程辦理
  第 號 路員軍事損失賠償條列
  第 節 員司因軍事損失撫䘏之辦法民國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交通部指令
  一南段軍興及因京保兵亂在事員司以職務爲重致受損失自應量予撫䘏以爲忠於職務者勸
  二車路養路廠務各該員司如有損失應具失單呈於總管由總管詳加考核酌定折扣分別撫䘏
  如左
  甲 未經離差者槪照九折
  乙 暫離卽回者槪照八折
  丙 其所失在五十元以下者免予折扣
  丁 離差復用人員槪不發給
  三路局考核折減呈部核准卽由該路局塾付作爲解部之欸事竣備文呈報
  四各員司領䘏各具原失單二份領條二份自行簽名或蓋章作據以一份存該局備案以一份由
  該路局呈報本部查核
  五各員司報失各件有經本路代爲保存事後由本人領回或小有損壞業由本路代爲修整完好
  並代担任修費者應由各處查明員名件數開單剔除不再發給䘏欵

知识出处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本文介绍了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过程和难度,以及铁路规章的重要性。作者认为铁路规章的汇编不简单,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修订和检查,而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繁琐的过程。同时,作者也提到,铁路规章对于铁路事业的发展和管理至关重要,可以使铁路事业达到法治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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