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目 服務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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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512
颗粒名称: 第二目 服務與假期
分类号: F530.64
页数: 16
页码: 二十二-二十五
摘要: 本文涉及了民国时期铁路部门关于员工服务和假期的规定。包括员工请假、禁止兼职、假期和庆祝活动的安排等方面的规定。
关键词: 民国时期 铁路部门 员工规定

内容

第 號 華洋人員服務請假章程
  第一節 華洋人員服務請假之規定民國元年三月九日第九號傳單
  一每日華洋員司在局辦事時刻改爲上午八點三十分到十二點散下午二點到五點三十分散
  惟遇有緊要公事須辦完方可離開公事房
  二車務養路會計収支等處原有每日畫到表並經嚴立定限應卽照原定章程由總管總會計總
  収支督率認眞辦理每日呈由總會辦查閱一次其總管理處所屬華文案及書記庶務等員應
  在華總文案公事房畫到繙譯並司事等員應在藝務總文案公事房畫到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註明鐘點分數華總文案曁藝務總文案每日須將此表送呈總會辦查閱各員非因實有事故
  先經陳明不得遲到逾十五分鐘以外
  三華洋各員遇有事必須請假一二小時至半日者隨時面吿本處首領認可一日以上應列明事
  由經本處首領呈明總會辦接連二日以上者須得總會辦批准如未得批准徑行離去職守者
  停支薪水過十日不回者卽行開差
  四各處首領及重要人員短期請假必須將應辦之事委托次級人員代爲經理如係長期卽由總
  會辦遴選妥員署理以免曠誤
  五每員請假日期除星期及例假外如自行請假每年總共不得過十四日以外逾限者按日扣薪
  六局員除収支處星期日不得休息及収欵司事來往車站及電報生另有輪値班次外其餘各處
  遇有公事緊急各重要人員星期日亦須到局料理
  七合例之請假如親喪婚娶及依年限應享給假權利等准免扣薪其因疾病請假者須有醫生憑
  據
  八各處人員如因公出巡不在公事房須將來回日報吿備查
  九從前關於舊歷所有放假日期一律取消新年二十一日內自由請假之章程作爲無效
  十以上各章程多係本局原有定章現重爲申明事在必行各處華洋員司均應實力遵守
  第 號 洋員假滿未回及續假回華後之辦法
  第 節 洋員假滿未回及續假回華後之函訴民國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管理處致各司務處函
  一本路請假回國各洋員假滿未回前經酌擬展假停薪辦法通飭各處查照幷經查明在假人員
  及回華各員名詳奉部批核示辦理
  二前經核定除業經辭差各員外其請假在歐洲戰事以前各員及回華與起程在路或自請展限
  各員仍照給假停薪辦理此外假期屆滿幷未續請展假各員一律認爲辭職解除契約
  附節錄總管理處致各司務處函原文如左
  前經查明在假及回華各員名詳奉部批內開洋員服務鐵路純係雇傭關係請假給假一依合同爲準其有請假與合同
  不符者祗可認爲辭職將來或用或否由我權衡津浦正太隴海等路均係如此辦理據詳該路洋員董棟等請假在歐洲開
  戰以前現在假期屆滿擬請展假停薪等語此節寔有未妥本部以爲假滿未回者應卽詔爲辭職解除契約以歸一律其餘
  在假洋員旣經該局允准在先應各按照原准假期計算一經屆滿如仍未回差當然斷絕關係將來用否再行酌定等因當
  將此次該洋員等請假回國本局照尋常請假辦理從寬給假以三個月爲限照支原薪不發川費逾限未回合同卽可作廢
  留用與否本局自有權斟酌辦理於給假時業經聲明現在作爲展假停薪將來回華留用與否仍由本局酌量與部批用意
  相同惟解除契約事寔無從函令知悉擬仍令各處遇有必須派人接替之職另行聲請核辦其餘各職暫時無庸月雁以免
  紛更各情形詳部在案茲經核定除業經辭差各員外云云下略
  第 節 員司兼差之限制民國元年四月一日第十二號傳單
  一自四月一日起凡人員有身兼他部院他局所差使者均請將所兼之差使辭去
  二如所兼他處之差事較繁重者請爲聲明卽將本局之差開去
  三所兼之差止係名譽職員無須到他處辦事者可准兼充
  四所兼之差其職任係在評議研究無須逐日到公事房者須俟禀准後方可兼充
  五倘有兼差隱匿不言因此致曠誤公事者即予開差
  六如有特別情形經總會辦核准認爲所兼之差實與本路有益時不在此例
  第 號 各科畫到簿之格式
  第 節 新訂畫到簿施行條例
  一從前各處畫到簿或用簿或用單辦法旣不一律而用簿者每人畫到無一定地位查核時頗難
  一目了然用單者篇幅旣多積久不免散失亟應改用新訂簿式以歸一律而便查考
  二所發格式係按本處文書科人數各處各科均依額定員數改定現有缺額者應當留空格惟其
  格不可過小至筆墨不能分晰
  三上午下午分兩頁以署名爲畫到按格自行塡寫各處畫到簿用華洋文合璧者卽按格式加注
  洋文各等課員書記字樣于格內至各該員司有不習洋文者均應改用中文不得勉强用洋文
  署名以便查對筆迹
  四各處畫到向分到散兩次者應用兩簿分別署名
  五畫到簿由各該處首領查閱于員名之末署名並記注不到員數每日畫到應定畫一時間約爲至遲
  上午九點半下午三點仍由各首領按天時酌定過時不到者由該處首領於未到員空格內畫一斜綫後到者卽簽名于綫
  上散時仍不到則再加一綫爲記如下式
  六凡請假者無論長短假均將假條夾簿內至銷假時爲止以便檢核仍由書記將姓名代塡請假
  出差亦同
  七每日各該首領簽閱後送總管理處查核仍依向例辦理(約在下午三點半)
  第 號 華員請假條例
  第 節 員司請假之限制一千九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係戊申年三月十六日第三十六號傳單
  一各人員在路供差業經三年查有必須請假之情形應准其請假兩個月不扣薪水此薪水俟假
  期滿後到差時方行發給設假期已滿須有正當之理由方准展假其期不能過兩個月期內不
  給薪水若未經奉准擅延假期應卽撤差奉准之後假期復滿仍不銷假亦應撤差
  二各人員在路不及三年設有正當之理由如丁憂娶親抱病及他要事准其請假五十天不給薪
  水若係得力之人員照給薪水亦可然須經總辦處特准五十天以後不論如何不能再請展假
  設假期滿後十五天尚未到差卽行撤差
  此項規定與工役無涉
  第 號 戒嚴時期不得任意請假
  第 節 現値軍務緊急本局事務愈多凡在局在路員司均屬職守攸關自應勉圖報稱决不容於
  有事之秋稍存退避民國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傳單
  第 節 自本日始至解嚴日止無論何項員司非有重大事故一律不准任意請假責成各該處首
  領切實論勉以重公務
  第 號 修正員司請假章程
  第 節 員司請假章程試辦草案民國三年三月日布吿原文如左
  第一章 局內員司
  第一條 每日華洋員司在局辦事時間均照隨時規定到散鐘點辦理非因實有事故先經陳明
  不得遲到如遇有緊要公事時湏辦完方可離開公事房
  第二條 總管理處之總務處各課及車務處工務處會計處収支所均照舊逐日分上下午畫到
  由各該處所首領簽閱後轉送局長核閱
  如漢口辦事處及機務處卽由處長及總管核閱
  第三條 除星期及例假外平時因事請短假每員每年積計不得過十四日之限逾限卽按日扣
  薪
  第四條 華洋各員遇有事故必須請假滿半日以上者應塡明假單請各該處所首領認可並將
  應辦之事與代理人員接洽由各該首領每旬彙呈正副局長接連五日以上者並須得正副局
  長批准如未得批准逕行離去職守者除停支薪水外酌量罰辦如假滿後未請續假過十五日
  不回者或准經續假其迭次續請之假已逾四十日者卽行開差
  第五條 局員除收支所星期日不得休息及収欸司事來往車站及電報生另有輪値班次外其
  餘各種人員在休息日如遇有重要事件發生時亦須到局料理
  第六條 各處人員遇休息日例應輪班者各照向章辦理
  第七條 合例之長期請假由正副局長酌定日期准免扣薪列舉如左
  父母喪一月
  承重祖父母喪一月
  本生父母喪十五日
  妻喪十日
  婚娶十日
  以上所定假期係指在駐在地計算如在遠省臨時按地方之遠近酌之如有揑報查出
  卽行斥革並追繳假內免扣之薪數假期已滿如有續假者除再遇有甲項事故外無論
  何事一槪扣薪再過四十日卽照第四條辦理
  病假 須有本路華洋醫生簽字憑單此憑單上須述明病情無假單者不得以病假論
  但病重逾三個月未愈者除因公傷疾外支半薪再三個月未愈停支薪水病愈後仍可
  酌量復用輕病至多不得逾一星期花柳病一律停支薪水
  如任差未到三個月者除因公傷疾外病逾一月减支半薪逾兩月後停支薪水
  第八條 本章各條凡車務下務機務處所轄各廠所公事房之華洋員司適用之但畫到之核閱
  係由各該首領行之而彙呈各該總管
  第二章 路上員司
  第九條 凡華洋員司在站上車上或沿路辦公者由上級員司隨時監察無須逐日畫到其平時
  請假每員每年積計不得過十四日之限逾限按日扣薪
  第十條 凡上開華洋員司遇有事故必須請給短假者應照後開甲乙兩條辦理
  甲 滿半日以上至七日以下者應塡明假單由各該首領呈請總管核准派定接替人員後
  始能離去職守每旬由各該總管彙報局長
  乙 接連七日以上者車務處自站長工務處自副監工機務處自副機師及各處之司事長
  以上均須由各該總管轉請局長核准後乃可離去職守其下級員司則由各該總管核
  准仍隨時呈報局長
  第十一條 凡上開華洋員司如有不照定章未得批准逕行離去職守者除停支薪水外酌量予
  罰如假滿未經續假逾十五日不回者或其續假期限已逾四十日者卽行開差
  第十二條 上開員司按照各處定章或星期日例不休息或每兩星期休息一日或輪替日夜値
  班各規定仍應照舊辦理
  第十三條 上開員司所得合例長期假及病假之權利與第一章人員無異除病假在半月以下
  者得由各總管批准彙報局長餘均須由各總管呈明局長核准
  第十四條 本章各條總管理處直轄之警務醫務調查人員得適用之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總管理處彙合各事務處呈報之請假人名單後由秘書處登錄入冊按月揭載公報
  以爲稽核獎勸之預備
  第十六條 訂有合同之洋員除與本章不相抵觸者外應按合同辦理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民國三年三月十三日實行
  第 號 請假人員應逐旬開報
  第 節 各處請假人員應自九月分起按照新章逐旬開單報明本處以便列表備查民國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函飭
  第 號 改定華洋員司放假章程
  第 節 改定全年華洋員司放假日期民國元年六月十七日本局第二次會議議决
  一放假章程上年八月曾經提議尚未實行今因從前放假辦法全不通用亟需再議實行其原因
  有三一爲舊歷與新歷之不同二爲專制與共和國體之不同三則自辦之路與借欸時代之不
  同有此三層故擬改定如下
  二全路員司華洋並用本路既完全歸中國自辦自應照中國辦法凡宗教上之假期不應存留惟
  外國淸明日冬至日及復活日既習爲風俗准將此三天一律放假
  三以上所列各日華員洋員一律放假全年共十六天其法國紀念比國獨立兩天准洋員自由請
  假
  四凡禮拜日適與放假之日相値應再補假一日
  第 號 歲首假期及紀念日慶祝之規定
  第 節 國慶紀念日十月九日至十一日懸旗結彩民國元年十月九日路政司電飭
  第 節 歲首年假期一月一日至三日民國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路政司電餝
  陰歷正月初一日初二日以下級工役爲限上中級員司不在此例
  第 節 共和紀念日二月十二日至十四日懸旗結彩民國元年十月七日路政司電筋
  第 號 年節工役放假給薪辦法
  第 節 工役年假給薪之特例如左民國元年十二月〇〇日第四十四號傳單
  一 舊歷十二月三十日並正月初一日京局並各總段公事房以及廠務處養路處各厰均准放假
  二 廠務處之機器廠及車頭廠應用工役洒掃修理等事於該兩日內均領雙薪其他項人員於該
  兩日仍舊辦公者亦領雙薪
  三 各聽非並小工於舊歷十二月三十日及正月初一日並新歷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月一二三
  等日依然執役者均領雙薪
  四 養路處之監工及工棚長新年均不放假
  附公事房聽差幷小工新年向例給薪之辦法(計分賞項如下)
  執役未滿三個月者領每月辛資四份之一
  執役未滿六個月者領半個月之辛資
  執役未滿一年者領每月辛資三份之二
  執役已滿一年者領一個月之辛資
  以上賞項於此號傳單聲明姑准於是年發給一次以後不能再領
  第 號 國慶日慶祝放假之辦法
  第 節 本月十日爲國慶紀念日應照上年辦法本路各站各廠各巡警局一律自九日至十一日
  懸旗慶祝除路上員役外所有各公事房員司准於十日放假一天民國二年九月初八日通吿
  第 號 每年休假日期
  第 節 茲屆民國三年當將應行休假日期重行訂定以後應增應減仍每年覆核一次以本局所
  印月份牌爲準民國三年一月六日傳單
  附錄總管理處第七十號傳單
  本路每年休假日期向沿比公司管理之舊屬於西國宗敎風俗上之節日爲多躺路以來理宜悉改惟念本路員司中西咸
  集風俗習慣各因時令欲得休假亦人情所同是以上年重定年中假期除星期及國慶紀念日外參用本路紀念日及舊歷
  令節與夫泰西重要節日酌量休假其向例跑馬燈節等假盡行删去俾一年內假期仍不至過少俟習向漸移逐年減換卽
  可與各官署辦法一律當時斟酌核定良具苦心茲屆民國三年當將應行休假日期重行核定以後應增應減仍每年覆核
  一次以本局所印月份牌爲準恐未明斯旨特再一體傳知此佈
  第 號 陰歷年假遵部諭取消
  第 節 本月十二日爲宣布共和紀念照章放假一天隂歷年假遵照交通部電諭取消原有之隂
  歷除月例假自應從今年停止著以爲例民國四年二月十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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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本文介绍了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过程和难度,以及铁路规章的重要性。作者认为铁路规章的汇编不简单,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修订和检查,而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繁琐的过程。同时,作者也提到,铁路规章对于铁路事业的发展和管理至关重要,可以使铁路事业达到法治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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