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號 交通部派赴外國修習實務員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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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508
颗粒名称: 第 號 交通部派赴外國修習實務員章程
分类号: F530.64
页数: 4
页码: 十三-十四
摘要: 本文是关于交通部派赴外国的修习员章程的描述。该章程规定了交通部为培养实用人才可以随时选派修习员到外国学习交通相关事项的实务,修习员需具备的资格、派出程序、修习内容、费用支付、考核标准等。
关键词: 民国时期 交通部门 修习员章程

内容

第 節 交通部派赴外國修習實務員章程附錄如左民國二年九月 日交通部訓令
  第一條 交通部爲養成實用人材得隨時選派修習員赴外國修習關於交通事項之實務
  第二條 修習員名額無定數由交通總長視本部預算之情形及需要之多寡隨時增減之
  第三條 修習員由本部或原辦事局所或原肄業學校曁駐外國公使介紹分別入各國之公司
  局廠等修習
  第四條 派往何國及練習科目由交通總長指定或由原辦事機關之首領或原肄業學校校長
  擬定呈候交通總長核奪
  第五條 派出之修習員須有左列第一項或第二項資格之一並兼具有第三項第四項之資格
  者
  一在交通部或直轄各局所辦理重要部分事務滿三年以上確有成績經該管首領出具確實
  考語舉荐者
  二在交通部直轄各專門學校高等專門班畢業成績最優者
  三嫻習外國語言文字在一種以上者並應具之知識技能能在所派之國之公司局廠等直接
  領受所修習之學藝者
  四身體精神健全者
  第六條 修習員派出時須有交通部認爲合格之保證人二人以上連署保證如受第四條第十
  六條第十九條之處分時保證人同負責任
  第七條 修習員之修習費曁往返川資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數目與支給之方法由交通部核定
  並得委託公司局廠等當事者代辦
  第八條 修習期間以一年至二年爲限但因必要情形得交通部總長之許可得延長之但延長
  期間至多不得過一年
  延長之許否須以所在修習之公司局廠等之證明書爲准
  第九條 其在一部分修習業經完畢欲另向他部分修習者其修習期閒得重新起算不在前列
  之限制
  第十條 修習員修習程序應聽所在修習之公司局厰等之當事者指揮支配
  第十一條 修習員須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將其修習之成績或調查之事項分別呈報
  交通總長
  第十二條 修習員之成績以各公司局廠等當事者所給證書及每月酬給薪費與其所派職工
  之等級爲憑證
  第十三條 交通總長因必要情形得隨時指定事項令各該員特別調查之
  前項之調查依限報吿於交通總長
  第十四條 修習員於休假期間或修習完畢未過第八條規定之期限得赴他公司局勵等考察
  研究
  第十五條 修習員修習完畢欲轉向他公司局勵等修習者須得交通總長之許可
  第十六條 修習員在修習時間不得中輟及私就他項事業違者應勒繳還已受領之一切費用
  但因重病或不得已事故得交通總長之許可時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修習員入公司局廠等後於一星期內依左列各欵呈報交通總長
  一住所
  二修習之公司局廠處所
  三現在修習事項
  第十八條 修習員期滿回國須先赴交通部呈報其最後之成績聽候考驗後酌核錄用或仍回
  原職
  其經錄用之員應恪遵各該管上官之命令勤愼從公照章升轉
  第十九條 修習員回國一經指派服務如有規避不到或先私就他處差使者由交通部追繳其
  原領之一切費用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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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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