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號 鐵路人員資歷證明書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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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507
颗粒名称: 第 號 鐵路人員資歷證明書規則
分类号: F530.64
页数: 5
页码: 十-十二
摘要: 本文是关于民国时期铁路人员资历证明书规则的描述。
关键词: 民国时期 铁路部门 资历证明书

内容

第 節 鐵路人員資歷證明書規則及其式樣民國三年五月一日交通部訓令原文如左
  第一條 本規則爲保障路員服務並證明其資歷起見由各路局長執行之
  第二條 路員素無過失並具有左列事項之一於離差時經該路局長認定者得給予證明書
  一因病久經診治認爲一時不能健全具有醫師歷次診斷書者
  二因確有不得已事故自願辭差併具函聲明自離差之日起一年以內不私就他路之事者
  三因裁減人員被裁者
  四經部局飭令遷調者
  五他路與本路局長商定調用者
  第三條 此項證明書如於所列事項塡發有不實時由該路局長負其責任
  第四條 此項資歷證明書除洋員另行規定外所有本國人員自總管及與總管相當之職務以
  下各員至一般路員均適用之
  但各鐵路此項證明書應發給至某等某級員司爲止得由該路局自行規定呈報路政局備案
  第五條 此項證明書由路政局頒定式樣各路局均照式刋印塡發時盖用該路局關防幷由該
  路局長署名盖章
  第六條 凡路員在某路所有之資歷領有證明書者到他路時准其接續計算
  第七條 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凡各路離差人員非得有此項證明書者他路不得収用
  第八條 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各路収用人員須詢其曾否從事鐵路何日離差有無此項證明
  書如係由他路離差並未取得證明書改名曚混者查出立卽撤換幷追繳其新得薪水
  第九條 如有以此項證明書私借他人冐用或私行改塡者查出從嚴追究幷將證明書註銷
  第十條 如因事變致證明書遺失時得由該員親赴該路局呈明原因取具妥保經該路局長查
  核認爲確實時得補發之
  第十一條 各路局所發給之證明書每年分六月十二月兩期造冊呈報路政局查核其各部分
  首領人員應專案呈報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本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設證明書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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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本文介绍了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过程和难度,以及铁路规章的重要性。作者认为铁路规章的汇编不简单,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修订和检查,而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繁琐的过程。同时,作者也提到,铁路规章对于铁路事业的发展和管理至关重要,可以使铁路事业达到法治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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