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類 任免 服務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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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495
颗粒名称: 第三類 任免 服務與假期
分类号: F530.64
页数: 58
页码: 一-二十五
摘要: 本文记述了京汉铁路局的人事任免、服务与假期等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多个号令,涉及聘用人员备履历、订聘洋员合同、人员迁调、遣散结算、销差具结、调派等具体内容,详细规定了的各项条程。
关键词: 铁路局 人事任免 条程

内容

第一目 任免
  第 號 聘用人員須各備履歷
  第 節 各人員聘自中國者均須塡寫履歷履歷上須簽字一千九百零七年五月十日卽丁未年二月二十八日函飭
  第 號 訂聘洋員之合同
  第 節 甲種訂聘洋員合同
  受雇者
  一京漢鐵路局特聘足下充當 之職
  二此差每月支薪 應由總辦於每月底查照時價核成本地通用洋元給
  發惟路局可隨時酌量足下才識調充他項職事並當遵守本總辦及該管上司命令
  三足下聲明已經洞悉中國居處水土衛生及僑寓安危各情形並預先訂明如遇有抱病廢疾遭
  險並一切意外不測之事殃及足下一身或所有隨行眷屬無論當由洋來華或由華回洋時又
  或當僑寓中國時均與京漢路局無涉此乃本人承認是實
  四足下當知僑寓中國雖克享治外客民之權然一經受聘供差卽爲專隸中國之屬員而不幷屬
  於他國
  五至遲當於 年 月 號抵京聽候總辦派委並指與駐紮地方及一切辦事之訓條權限
  六聘限准 年自動身來京之日起算行程二十日聘限內不准請假回國限滿遣散照第七欸給
  予途次薪金及川費期滿以後如彼此洽意可議蟬聯
  七到京之後路局當補發途次二十日薪金及來華川費 佛郎如合同限滿不聯路局應給
  予途次二十日薪金及回國川資 佛郞
  八到差一年以內設該管上司禀揭足下不甚稱職路局可卽將足下遣散給予盤費 途次
  薪金二十天另一個月薪水以爲津貼如果犯第十一條所載各欵之一路局卽不給一月津貼
  及回國川資
  九設在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三個月之內非因第十一欵而遣散者發予川費 佛郞途次
  薪金二十天至回國之日外另賞三個月薪水以爲津貼
  十設因病延至三月之久不能供差路局可卽將足下遣散不必預先知照其津貼一項仍視任事
  年限按第八九款所載辦理川費月薪亦按各該欸所載發給此外並不另給分文
  十一設任事之後査有品行不端違肯命令不遵約束曠職誤公侮慢官長凌辱華人情事路局有
  立卽斥革之權不必預先知照並不發給川費津貼薪水准支至撤差之日爲止
  十二設足下自請銷差必須先期一個月禀明薪金止發至動身回國之日止津貼川資一槪不給
  十三設因患病必須辭差曾經本局醫生具結按照第八九款所載給發津貼川資外薪金准支至
  動身回國之日止
  十四路局供給住屋及冬令煤費不管屋內家具所有出差日費照本局現行章程另外開支凡遇
  疾病悉由本局醫生診治免繳醫資家眷亦然設本人患病舁入醫院調理所有醫費藥費經本
  局醫生核准出結者均由路局支付惟此例不能推廣而至家屬
  十五凡任事旣經二年可吿假一次每次以兩個月爲限支給全薪不予津貼及川資如任差聯至
  三年之久可給三個月假期亦照本章辦理
  十六爲本路員司在西伯利亞各路覓免費乘車券一層如果將來以此項免費券交與足下時其
  票價卽在足下來回川資一千五百伏郞內如數扣除
  附註此條於 年 月 日續添
  十七如無總辦命令不准洩漏所司事務並不准私刋關於本路公文案件
  總辦
  會辦
  受雇人
  見證入
  第二節 乙種訂聘洋員合同
  受雇者
  一 特聘足下充當 之職惟可隨時酌量足下才
  識調充他項職事
  二足下允遵以上章程至遲當於 年 至 京聽候 派委並指明
  一切辦事之訓條權限
  三足下聲明已經洞悉中國居處水土衛生及僑寓安危情形並預先訂明如遇有抱病廢疾遭險
  及一切意外不測之事殃及足下一身或所有隨行眷屬無論當由洋來華或由華回洋時又或
  當僑寓中國時均與本公司無涉是爲受聘條約中之最要者
  四聘限准定 年自動身之日起算照第六欵所定本公司無論何時可將此合同注銷並遣散足
  下不必預先知照惟照此章除支回國川資途次至抵國之日止照第六條所定外另補津貼
  佛郎均用本 担任支給
  五如任事有品行不端違背命令不遵約朿曠職誤公及凌辱華人等事本公司有立卽斥革之權
  不必預先知照並不發給津貼川資另本公司有追討賠款之權當足下苟有任意棄差者
  六聘限準定自 動身之日卽 年 月 日起算至返抵歐洲之日止另
  回國行程言明二十五天由銷差之日起算月薪 佛郞或照法國銀市或核成本地通用
  銀元給發
  七足下領到 佛郞作爲由歐來華川資一切運費船費在內至他日由華回歐照此辦理
  惟有犯第五條第八條則否至房屋則由本供給惟不管家具如供差滿足一年則有幫補
  家具費三百五十佛郞如不滿二年者無論何故撤差將帮補費一半(卽一百七十五法郞)由
  足下回國之日扣除至到差時所有出差日費運費由 支給如在中國患病本公司亦發
  給藥費
  八如無故自請銷差則所有訂明之川資及各項津貼利益一槪不發不得索取反是如或因病者
  准給予回國川資及照第六條薪金辦法但不得索額外賠補
  九如有爭論照 國法律由 地方官裁判故兩造住址注明如下
  (一)本公司設在北京
  (二)
  立合約兩紙各執一爲據
  總辦
  會辦
  受雇人
  見證人
  第三節 丙種訂聘洋員合同
  受雇者
  本公司派足下充當
  第一條 足下每月薪金
  第二條 本公司無論何時能將合同取消不必預先通知惟撤差時發給津貼 三
  等客票一張至 並 作爲路上雜費
  第三條 設任事之後查有品行不端不稱職業違背命令不遵約朿曠職誤公本公司有立卽斥
  革之權不必預先知照所有川資津貼等項不給分文
  第四條 如任事三年足下辭差回歐照第二條辦法發給津貼並回國川資
  第五條 設足下未滿三年辭差所有津貼雜費並回國川資槪不發給若足下辭差未有預先一
  月通知是月薪金亦不發給
  第六條 設足下因患病辭差回國曾經本路醫生認可本公司按照第二條辦理發給川資等費
  第四節 丁種訂聘洋員合同
  受雇者
  本局自 起訂聘 足下充當
  足下住屋由本局供給但無傢具
  一 設足下自行辭差薪水僅領至離差之日爲止
  一 如在四個月之內京漢遣散足下薪水亦僅領至遣散之日爲止
  一 如因不遵命令不勝職任品行不端凌辱華人本局有立卽斥革之權不必預先知照並不給
  津貼
  一 如非以上緣因於四個月以後遣散足下京漢當多給一個月薪水作爲津貼並無他項川資
  第 號 各員司遷調單之記載
  第 節 各人員遷調單法文之外並須用中文書明姓名及更調地方並緣故送呈總辦處核准
  一千九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
  日卽已酉年十月初七日函筋
  第 節 遷調單須造兩份一份留總辦處存案一千九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卽已酉年十月十五月函飭
  第 節 各人員遷調等單須另造一份以便轉交總會計處一千九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卽辛亥年四月二十六日函飭
  第 節 各人員升調單須造四份送到總辦處以便將一份發交調查處民國元年十一月一日函飭
  第 號 遣散人員結算條件
  第 節 解職結算之交付一千九百零九年一月十二日卽戊申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函飭
  車務養路厰務會計各處遣散人員須將領用之筆墨紙張等件交還所屬之司務處並將該處首
  領収件字據持示収支所方能支取結算之欵
  第 號 洋員遣散銷差給費之辦法
  第 節 嗣後各洋員或遣散或銷差或斥革結算帳目除悉照合同或聘書內各條欸辦理外應參
  照左列各項一千九百十年九月三日卽庚戌年七月三十日第五十五號傳單
  一 聘自歐州之人員其回歐日期無論合同內如何登載均定爲二十天
  二 凡奉公已滿三年之洋員於銷差時應領一個月薪水
  三 由總辦處遣散之洋員應領一個月薪水以爲遣散費斥革者否
  四 聘自中國之洋員不得算回歐之費祇能給予由駐紫之處所起至聘來時之地點止
  五 除以上所載外並無特別之例
  第 號 員司自請銷差具結辦法
  第 節 自願銷差之規定一千九百零九年一月十二日卽戊申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二號傳單
  一全路各員司如有情願銷差者均應由本人將銷差情由謄寫結切結式另刋簽名送與該管員轉詳
  各該處總管核准倘有違章槪不作準
  二各員司品行不端過失重大該管員擬將其革退應將該員獲咎原由詳叙報單內送與各該處
  總管轉報總辦察核批示
  附銷差切結格式
  具切結 現在 處供 差今因
  事懇請准予銷差實係自已心甘意願並無受人勒迫亦不敢歸怨本管員及別項人員有勒
  迫情事合具切結是實
  年 月 日具切結人在 押
  第 號 調用員司須兩方訂定並呈部核准
  第 節 各路調用人員之辦法如左民國二年十月十八日交通部訓令
  一凡有由甲路而調乙路由乙路而調甲路人員必須兩方面先期妥爲商訂並預籌接替合宜之
  員
  二凡中級以上須由兩方督辦或總辦先行呈部核定後方許調用
  三凡有個人先期託故辭差謀入他路者是爲鑽營行爲不特不顧公益且屬人格不端應由各路
  督辦總辦呈揭本部或由本部查明卽令雙方撤差幷通飭各路不許任用
  附錄交通部第三百九十九號訓令原文如左
  我國建設鐵路十餘年專門人材勞難敷用故乙路發生類皆借材於甲路在各該路督辦總辦急於周備因事擇材旣
  無成見於胸中自無甲乙之界限而此等人員或長於技術或富於經驗當日甲路經始實收指臂之需積歷數年更資
  熟手之利况各路皆有借欸關係內外操縱隱握機緘若驟予他調在乙路未必卽收得人之效而甲路已有曠事之虞
  且現在各路官制尚未擬定因營業盈衰路綫長短之不同以致俸級厚薄急切難定標準用是狡黠者思得厚利往往
  辭此就彼冀得優薪流衍所窮路風斯敗本部爲保育人材整飭路政計今與各路督辦總辦約自奉此令之日起凡有
  由甲路而調乙路由乙路而調甲路人員必須兩方面先期妥爲商訂並預籌接替合宜之員其中級以上者須由两方
  督辦或總辦先行呈部核定後方許調用其有個人先期託故辭差謀入他路者是爲鑽營行爲不特不顧公益且屬人
  格不端應由各路督辦總辦呈揭本部或由本部查明卽令雙方撤差並通飭各路不許任用以端風氣而肅路政至目
  前路政人才消乏亟宜培植務使有學術者日趨實踐有經驗者不流腐敗調劑新舊是又不能不望于各路督辦總辦
  之妥爲支配者也除飭司擬訂養成路員各項辦法曁人員委任報吿表從速頒行外仰卽遵照辦理並通吿一體周知
  切切此令
  第 號 取員司辭差及請赴他路之辦法
  第 節 員司辭差應遵章照辦之事例民國三年三月十日呈路政局
  一遇有員司辭職者必令書明正當理由停薪給假
  二遇有員司堅請辭差無論何項原因皆令出具非就路願書幷預行吿誡一年之內如有私就他
  路情事卽行呈揭懲處其不肯遵辦者以違背命令論立卽斥革並呈部通飭各路永不收錄
  三員司如有聲明自赴他路者應令該員請由該路正式函商以符部令俟有正式公函到時方得
  允准
  四本部對於遵奉部令函商允准方就他路之員司當與以證明書表明前此之成績使後來之資
  格可以接續計算
  附節錄呈路政局原文幷批
  上略從前郵部本有各路人員私自收用之禁上年又奉部令嚴申取締本路邇來辦法遇有員司辭職者必令聲明正
  當理由停薪給假其堅請銷差者無論何項原因皆令出具非就他路願書並預行吿誡一年之內如查有私就他路情
  事卽行呈揭懲處其不肯遵辦者以違背命令論立予斥革其聲明赴他路者仍勒令請由該路函商以符部令以上辦
  法雖迭飭遵行無如術招利誘奔競成風其黠者不言辭職但託故請假久不回差遂令不得不予開除種種情形斷非
  僅恃法令之所能維持惟有通籌辦法一面維持救濟一面儲備各項人員雙方並行庶期有濟經于本屆大會議提出
  此案公同籌商議定辦法如下一日籌給特別勞金此項勞金卽爲將來養老費之預備第養老費須有統一辦法不能
  尅期濟急故照養老費所有由公家籌撥之數先行提出作爲勞金約照每月原薪百分之五按年計算代爲貯存銀行
  其應由薪水扣成之數不便追補或於實行日起一並扣出存放此欵簽給收據准其領息非屆若干年經本局簽字不
  得提本以後每年照數加入換給收據此項辦法凡在差員司滿三年者始得照給計算仍自第一年起大約應得此項
  勞金之員其薪水總數不過七八萬元百分之五不過三四千元月經給此三數千元之利息當不甚難以後劃存之欸
  尚可逐年攤備二日普加薪水本路所定之薪額旣較各路爲少復以用法文之路無多故可暫時〓麼今用處旣日
  繁而他路之優薪尤不免相形見絀日前以隴海薪優之故法洛員司遂有一律加薪之舉坐此故也照本路定章得力
  員司屆一定期限原可照例加薪無如其起點甚微無論如何總不能倍加至相當之數故擬將薪水起點之數過少者
  酌量增加如站長車隊長之屬爲尤要至其他薪水本不菲薄不得援此爲例此種增加月可二三千元如承核准再當
  加入預算之內三日訂立雇用華員契約凡雇員合同兩方利益相等用人者旣免其中途他適受雇者亦不慮無故辭
  退謀事與覓替均有從容之餘地計至善也第我國狃于習慣惟洋人有之若華員亦仿此辦理必且大生疑義今擬釆
  外國互換函據之法以雇用年限及應行遵守事項列於函中彼此簽允存據應與合同稍殊有不遵契約者可以控之
  法庭而照章解除合同須先期彼此通知卽無今日無人可用之弊此法止行之于專門人員之得力者其他人員不在
  此例蓋本路兩年來所派見習工程司不下六七人近已爲一空而前此兩年來培植之費眼並所出無不獲得其一日
  之用故此後見習工程司尤萬不能不訂有條約者也三者並行使人員皆有未來之希望自不願犧牲前資但圖取快
  於一時新路用人雖多或不至趨之若鶩一面仍遵 部令及歷來辦法嚴行取締吿退人員並擬請 大部通飭各路
  聯絡一氣凡有人員違背部令私就他路者以後各路永不收錄以息覬覦而示懲戒在本路對於遵奉部令函商允准
  方能他就者尤當予以證書表明前此之成績後來之資格可以接續計算未始非維持之一道(下略)
  附節錄路政局第一二五號指令民國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〇九九號呈已悉查培育人材關於路務至爲重要所擬籌給特別勞金普加薪水及訂立雇用合同三大綱實屬
  探本之言維持路員維一之方策希卽就所陳大綱妥擬詳細辦法再行呈局復核飭遵
  第 號 私就他路應定懲戒之通飭
  第 節 交通部飭定私就他路懲戒法之訓令
  附節錄交通部訓令第二百〇六號民國三年四月十三日
  本部前爲保育路政人才起見曾通令各路嗣後調用人員須由兩路商訂以杜鑽營奔競之
  風乃疊據京漢正太等路呈報該路等各級員司仍時有托辭吿退私就他路情事中酩仰速
  規定此項懲戒法以遏末流一面于調用他路人員手續迅行酌定不得輕分去就庶可維持
  補救至京漢正太兩路已經辭職他去之員先後有十餘人之多茲特抄送各員姓名履歷仰
  即切實查究如該路確有此項人員應卽分別懲戒並復本部是爲至要此令
  第 號 訂立華員函約與其條件
  第 節 任用華員函約之辦法民國三年五月十五日奉部核准
  一華員函約係仿照外國互換函據之法以雇用年限及應遵守事項列明函內彼此簽允存據
  二此項函約應以專門人員爲限
  附函約格式
  本局長現委該員 業經該員同意情願受委幷遵守本函約所載各節
  不得違背除照章委任外合再訂立函約條件如左
  計開
  第一條 該員自受委任後應盡心職務遵守本路現在及將來一切之章程幷服從各該上官之
  命令
  第二條 於函約期內本局爲支配事務起見得以相當職務酌量調派
  第三條 本函約以 年爲期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計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爲期滿
  第四條 該員薪水按月支給 元自到差之日起算將來如果辦事得力照本路定章得
  量予增加
  第五條 本路如於函約期內並不聲明理由辭退該員時得於辭退本月分應給之薪水外幷加
  給兩個月薪水解除函約此外不得有他項要求賠償
  但如因該員辦事不力及有不正行爲或違背章程命令時應由本局長酌量情節分別按照本
  路定章辦理不必預先知照並不加給薪水
  第六條 函約期內該員如欲辭退本路職務須在三個月以前具函聲明以便遴員接替如有違
  犯此條應繳本路相當之損失賠償費
  辭退事由如不合鐵路人員資歷證明書規則所規定仍不能取得證明書
  第七條 此函約共繕兩分由本局長與該員及見證人署名盖章一存本局一交該員収執以
  資信守
  委員者京漢鐵路管理局局長
  受委任者
  見證人
  第 節 任用專門人員函約之附件 民國三年十月呈部批准
  一 該員自派充職務之日起應照繳保證金 元或按月在薪費內扣除五分之一至滿前數
  爲止存儲本局生息按月五厘俟正式解除函約時仍照發還惟遇有第五條第二節所載情形
  得由局長酌核辦理
  一 函約期內該員不得自行辭退職務如果有不得已事故必須辭退時應於第三個月以前具
  函聲明以便遴員接替如有違犯此條除將該員保證金全數沒収充公抵償不局相當之損失
  外如有不足仍應該員一併補繳
  附錄呈奉交通部批
  詳及抄件均悉查前定鐵路任用專門人員函約係略仿外國互換函據之法所以堅信守之意藉昭待遇之優據詳該
  路人員有前已辭去今欲復回者擬請嚴定函約等語查此等人員見異思遷視職務爲傳含殊乖服務之義但在其才
  可用者旣欲復回可卽由該局長酌擇其可用之人酌仿保證金辦法臨時作爲附件以資限制毋庸另訂乙稱函約仰
  卽查照
  第 號 鐵路人員資歷證明書規則
  第 節 鐵路人員資歷證明書規則及其式樣民國三年五月一日交通部訓令原文如左
  第一條 本規則爲保障路員服務並證明其資歷起見由各路局長執行之
  第二條 路員素無過失並具有左列事項之一於離差時經該路局長認定者得給予證明書
  一因病久經診治認爲一時不能健全具有醫師歷次診斷書者
  二因確有不得已事故自願辭差併具函聲明自離差之日起一年以內不私就他路之事者
  三因裁減人員被裁者
  四經部局飭令遷調者
  五他路與本路局長商定調用者
  第三條 此項證明書如於所列事項塡發有不實時由該路局長負其責任
  第四條 此項資歷證明書除洋員另行規定外所有本國人員自總管及與總管相當之職務以
  下各員至一般路員均適用之
  但各鐵路此項證明書應發給至某等某級員司爲止得由該路局自行規定呈報路政局備案
  第五條 此項證明書由路政局頒定式樣各路局均照式刋印塡發時盖用該路局關防幷由該
  路局長署名盖章
  第六條 凡路員在某路所有之資歷領有證明書者到他路時准其接續計算
  第七條 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凡各路離差人員非得有此項證明書者他路不得収用
  第八條 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各路収用人員須詢其曾否從事鐵路何日離差有無此項證明
  書如係由他路離差並未取得證明書改名曚混者查出立卽撤換幷追繳其新得薪水
  第九條 如有以此項證明書私借他人冐用或私行改塡者查出從嚴追究幷將證明書註銷
  第十條 如因事變致證明書遺失時得由該員親赴該路局呈明原因取具妥保經該路局長查
  核認爲確實時得補發之
  第十一條 各路局所發給之證明書每年分六月十二月兩期造冊呈報路政局查核其各部分
  首領人員應專案呈報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本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設證明書式樣
  第 號 交通部派赴外國修習實務員章程
  第 節 交通部派赴外國修習實務員章程附錄如左民國二年九月 日交通部訓令
  第一條 交通部爲養成實用人材得隨時選派修習員赴外國修習關於交通事項之實務
  第二條 修習員名額無定數由交通總長視本部預算之情形及需要之多寡隨時增減之
  第三條 修習員由本部或原辦事局所或原肄業學校曁駐外國公使介紹分別入各國之公司
  局廠等修習
  第四條 派往何國及練習科目由交通總長指定或由原辦事機關之首領或原肄業學校校長
  擬定呈候交通總長核奪
  第五條 派出之修習員須有左列第一項或第二項資格之一並兼具有第三項第四項之資格
  者
  一在交通部或直轄各局所辦理重要部分事務滿三年以上確有成績經該管首領出具確實
  考語舉荐者
  二在交通部直轄各專門學校高等專門班畢業成績最優者
  三嫻習外國語言文字在一種以上者並應具之知識技能能在所派之國之公司局廠等直接
  領受所修習之學藝者
  四身體精神健全者
  第六條 修習員派出時須有交通部認爲合格之保證人二人以上連署保證如受第四條第十
  六條第十九條之處分時保證人同負責任
  第七條 修習員之修習費曁往返川資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數目與支給之方法由交通部核定
  並得委託公司局廠等當事者代辦
  第八條 修習期間以一年至二年爲限但因必要情形得交通部總長之許可得延長之但延長
  期間至多不得過一年
  延長之許否須以所在修習之公司局廠等之證明書爲准
  第九條 其在一部分修習業經完畢欲另向他部分修習者其修習期閒得重新起算不在前列
  之限制
  第十條 修習員修習程序應聽所在修習之公司局厰等之當事者指揮支配
  第十一條 修習員須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將其修習之成績或調查之事項分別呈報
  交通總長
  第十二條 修習員之成績以各公司局廠等當事者所給證書及每月酬給薪費與其所派職工
  之等級爲憑證
  第十三條 交通總長因必要情形得隨時指定事項令各該員特別調查之
  前項之調查依限報吿於交通總長
  第十四條 修習員於休假期間或修習完畢未過第八條規定之期限得赴他公司局勵等考察
  研究
  第十五條 修習員修習完畢欲轉向他公司局勵等修習者須得交通總長之許可
  第十六條 修習員在修習時間不得中輟及私就他項事業違者應勒繳還已受領之一切費用
  但因重病或不得已事故得交通總長之許可時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修習員入公司局廠等後於一星期內依左列各欵呈報交通總長
  一住所
  二修習之公司局廠處所
  三現在修習事項
  第十八條 修習員期滿回國須先赴交通部呈報其最後之成績聽候考驗後酌核錄用或仍回
  原職
  其經錄用之員應恪遵各該管上官之命令勤愼從公照章升轉
  第十九條 修習員回國一經指派服務如有規避不到或先私就他處差使者由交通部追繳其
  原領之一切費用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第 號 擬定招致留學專門學生分項實習章程
  第 節 招致留學專門學生分項實習章程
  一資格
  以留學歐美各國工科大學高等工業學校及鐵路管理建築機械專科畢業者爲限其在本國
  大學工科畢業有相當之程度經本路局長認可者亦同
  一察驗
  凡願遵照本章在本路實習人員須開具詳明履歷幷呈驗畢業文憑由本路局長察驗其畢業
  後曾在鐵路或工廠服務實習者應將時期於履歷內分別詳細聲明
  一分派實習
  經本路局長認可爲實習員者按其所學科學及畢業成績分配各處實地練習
  一津貼
  經分派爲實習者視其程度按月分別發給津貼至多不得超過百元俟派充實習後須按月
  以幾分之幾分配於三年內將所得津貼扣還如願一次歸還者亦聽
  一公費
  遇有差委該實習員從事職務以徵學力時應給公費與路員一律給發毋庸償還
  一志願書
  凡分派各處寔習人員到局時須塡寫志願書聲明願遵守本章程一切規定
  一保證人
  凡分派各路寔習人員須有聲望及財產殷實之保證人二名簽字於該員志願書上如實習員
  期滿後及未期滿不能償還實習期間所得津貼時應由保證人償還至保證人聲明退保該員
  須另覓保證人聲明換保新保人未成立以前所有責任仍由原保證人擔負
  一額數
  此係試辦暫不定額如人數過多時得以暫停報名
  一實習門類
  實習事項分爲車務工程機械電學四項寔習員得認定一項聲請由本路局長核定分派寔習
  但須遵守本路一切定章服從命令
  一實習期限
  實習以一年爲限但曾在鐵路服務或工廠實習經本路局長認爲確有經驗者得隨時分派職
  務不拘期限倘暫無相當位置願繼續實習者以半年爲限限期已滿而自願展限者須得本路
  之許可凡分派實習人員如因成績不良未能合用及半途中止或經他路調用其所得津貼須
  一次或分次償還
  一實習期滿
  實習員實習期滿後由本路局長考驗成績分別委任按其程度核給薪水照普通路員一律辦
  理不得請求優異其期滿後或爲部調用或他路調用不能在本路服務者其所得津貼亦應償
  還
  一就職義務
  實習員對於本路有就職之義務
  第 號 交通部鐵路招致專門學生實習規則
  第 節 鐵路招致專門學生實習規則原文如左
  第一條 本部爲養成路務實用人材起見由各路局招致專門畢業學生分派實習名爲
  鐵路實習員
  第二條 實習員無定額由各路局長按年各視其需要之多寡酌定名數呈由路政局核定登報
  招致
  第三條 實習員之資格如左
  一在國立之大學校或高等專門學校及本部直轄各高等學校畢業成績最優者
  二在外國工科大學或高等工業學校及程度相當之學校畢業成績最優者
  但某路須招考某項畢業學生以及其他應用之條件得由各該路於招考廣吿內規定之
  第四條 具有實習員之資格於某路定期招致時願往某路實習者須將畢業文憑及曾在某處
  所實地練習之證書連同履歷呈由該路局長查驗並酌試其程度以定去取
  第五條 經該路局長認爲合格時須有確實之保證人二人以上連署保證如違反第九條第十
  條之規定時保證人同負責任
  第六條 實習科目應於車務工程機械電學四項中認定一項由該路局長核派並指定專員切
  實敎導實地練習
  第七條 實習期間以一年爲限限滿後須經敎導專員出具切實考語呈候該局長考核如認以
  爲可以派充職務時得分別酌派職務
  如未及期滿該路局長認爲可以充當職務時得提前派職或已限滿一時尚無職務可派時得
  延長其實習期間但至多不得延長一年
  第八條 實習員得由該路局長分別程度酌給津貼如左
  第一級 一百六十元
  第二級 一百四十元
  第三級 一百二十元
  第四級 一百元
  第五級 八十元
  第六級 六十元
  第七級 四十元
  第九條 實習員于實習期內該路局長及敎導專員認爲成績不良及因其他事故不能留用或
  革退者應將津貼追還
  第十條 無論在實習期內或期滿服務以後均不得私就他事此外如有不得己事故亦須先得
  該路局長認可方得離局
  第十一條 實習員有遵守該路一切規章服從各該上官命令之義務
  第十二條 各路局如有爲預算以及其他情形所限者得呈明路政局核飭暫停招致
  第十三條 一切施行細則得由各該局自定之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呈請交通總長核准之日施行
  第 號 招考學習司事章程
  第 節 招考學習司事章程原文如左民國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局招考學習司事分派實習工程機械車務電務材料會計各項專門事宜以備補充
  職務依左列各條之規定
  第二條 招考地點在東長安街不局凡有備具第三條所列資格願應實習司事考驗者隨時赴
  本管理局總務處報名註冊聽候定期考驗
  第二章 資格
  第三條 與考者湏備具左列各項資格
  一年在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身體强壯者
  二曾讀法文三年華文通順算學有二三年程度者
  三並非在本路或他路因過犯撤差者
  第四條 凡於工程機械車務電務材料會計各科有一科以上之經驗者分別報明並受專門試
  驗
  第三章 報名
  第五條 報名時應將姓名籍貫年歲資格有無學堂文憑以前歷充何職保証住址親塡而內(
  冊式另定)
  第四章 考驗及實習
  第六條 考驗分普通試驗專門試驗除認定一門者並受專門試驗此外但考普通不考專門者
  聽
  (甲)普通試驗
  一譯文(華法文互譯)
  二算學
  (乙)專門試驗
  一工程機械車務電務材料會計各科之一以上按其認定分別淺深試驗之
  第七條 考驗合格者按其程度及性質所近分發各處分等實習
  第八條 實習期內按等酌給相當之津貼
  第九條 實習中之服務規則另章定之
  第五章 甄別
  第十條 三個月甄別一次分別去留凡經留用者遇有相當缺出卽可以次升補
  第十一條 甄別留用在未補缺以前津貼仍依原數支給升補時應給薪數依職務曁辦事情形
  第六章 志願書保證書
  第十二條 考驗合格人員依規定格式塡具志願書聲明遵守各項並邀同殷實商業及有聲望
  之保證人各一人塡具保證書簽押爲憑
  第十三條 在實習留用及補實以後不得無故吿退或私就他路違者除追償津貼外並呈揭部
  局懲處實因有不得已要事須有正當理由切實聲明並非私就他路字樣以憑核准停給假薪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學習司事於本章規定各條曁本局一切章程均應遵守
  第十五條 本章如有未盡事宜及應行變更之事隨時以局長之命令定之
  第十六條 本章程於民國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
  第二節 應考人志願書保證書曁名冊之表式
  第 號 擬定練習生考送交通傳習所之辦法
  第 節 限制練習生考送交通傳習所之辦法民國三年六月八日呈路政局批准
  一以該所畢業資格呈准免考及以他種資格投考報考時先經陳明各員經該所知照准予送
  所肄業免扣原薪但本路以八人爲額
  二已逾定額請求送所者祇准免開底缺不得援免扣薪
  三私行報考者經該所錄取知照一槪不准送所肄業
  附節錄呈路政局原文
  竊查交通傳習所此次招考新班定有兩項資格在各路局充練習生及其他職務具有甲項或乙項資格者試驗取錄
  准由本部知照該生服務之路局免扣原薪一條按照定章仍須知照各該路轉送已隱寓限制之意惟旣有免扣原薪
  辦法誠恐紛紛援例自由退職請求送所麽費旣鉅於職務上亦多妨碍不得不明白規定以資限制當經商准傳習所
  函復以送學之權由各局自主其名額亦請自行酌定等因茲就本路情形酌定限制辦法三條云云(下略)
  附節錄交通傳習所增設鐵路管理專修班曁鐵路工程專修班招考簡章
  一學額及年限 鐵路管理班定額六十名限二十四個月畢業鐵路工程班定額一百二十名
  限二十個月畢業
  二學生資格 報考學生須具有左列甲項至丙項資格之一並兼具有丁項戊項之資格者
  (甲)在高等專門學校修業一年半以上通曉法國文字者
  (乙)嫻習法國文字能於後開各學科直接聽講領受敎益者
  (丙)現在本部直轉各路局充練習生及其他職務具有甲項或乙項之資格者
  (丁)年在十八歲以上三十歲以下者
  (戊)身體精神健全者
  三考試科目
  法文作文問答
  數學代數幾何三角
  高等理化學
  圖畫
  國文
  四本所不收學費惟食宿一切槪由學生自備
  丙項學生經本所試驗取錄者准由本部知照該生服務之路局免扣原薪
  第二目 服務與假期
  第 號 華洋人員服務請假章程
  第一節 華洋人員服務請假之規定民國元年三月九日第九號傳單
  一每日華洋員司在局辦事時刻改爲上午八點三十分到十二點散下午二點到五點三十分散
  惟遇有緊要公事須辦完方可離開公事房
  二車務養路會計収支等處原有每日畫到表並經嚴立定限應卽照原定章程由總管總會計總
  収支督率認眞辦理每日呈由總會辦查閱一次其總管理處所屬華文案及書記庶務等員應
  在華總文案公事房畫到繙譯並司事等員應在藝務總文案公事房畫到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註明鐘點分數華總文案曁藝務總文案每日須將此表送呈總會辦查閱各員非因實有事故
  先經陳明不得遲到逾十五分鐘以外
  三華洋各員遇有事必須請假一二小時至半日者隨時面吿本處首領認可一日以上應列明事
  由經本處首領呈明總會辦接連二日以上者須得總會辦批准如未得批准徑行離去職守者
  停支薪水過十日不回者卽行開差
  四各處首領及重要人員短期請假必須將應辦之事委托次級人員代爲經理如係長期卽由總
  會辦遴選妥員署理以免曠誤
  五每員請假日期除星期及例假外如自行請假每年總共不得過十四日以外逾限者按日扣薪
  六局員除収支處星期日不得休息及収欵司事來往車站及電報生另有輪値班次外其餘各處
  遇有公事緊急各重要人員星期日亦須到局料理
  七合例之請假如親喪婚娶及依年限應享給假權利等准免扣薪其因疾病請假者須有醫生憑
  據
  八各處人員如因公出巡不在公事房須將來回日報吿備查
  九從前關於舊歷所有放假日期一律取消新年二十一日內自由請假之章程作爲無效
  十以上各章程多係本局原有定章現重爲申明事在必行各處華洋員司均應實力遵守
  第 號 洋員假滿未回及續假回華後之辦法
  第 節 洋員假滿未回及續假回華後之函訴民國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管理處致各司務處函
  一本路請假回國各洋員假滿未回前經酌擬展假停薪辦法通飭各處查照幷經查明在假人員
  及回華各員名詳奉部批核示辦理
  二前經核定除業經辭差各員外其請假在歐洲戰事以前各員及回華與起程在路或自請展限
  各員仍照給假停薪辦理此外假期屆滿幷未續請展假各員一律認爲辭職解除契約
  附節錄總管理處致各司務處函原文如左
  前經查明在假及回華各員名詳奉部批內開洋員服務鐵路純係雇傭關係請假給假一依合同爲準其有請假與合同
  不符者祗可認爲辭職將來或用或否由我權衡津浦正太隴海等路均係如此辦理據詳該路洋員董棟等請假在歐洲開
  戰以前現在假期屆滿擬請展假停薪等語此節寔有未妥本部以爲假滿未回者應卽詔爲辭職解除契約以歸一律其餘
  在假洋員旣經該局允准在先應各按照原准假期計算一經屆滿如仍未回差當然斷絕關係將來用否再行酌定等因當
  將此次該洋員等請假回國本局照尋常請假辦理從寬給假以三個月爲限照支原薪不發川費逾限未回合同卽可作廢
  留用與否本局自有權斟酌辦理於給假時業經聲明現在作爲展假停薪將來回華留用與否仍由本局酌量與部批用意
  相同惟解除契約事寔無從函令知悉擬仍令各處遇有必須派人接替之職另行聲請核辦其餘各職暫時無庸月雁以免
  紛更各情形詳部在案茲經核定除業經辭差各員外云云下略
  第 節 員司兼差之限制民國元年四月一日第十二號傳單
  一自四月一日起凡人員有身兼他部院他局所差使者均請將所兼之差使辭去
  二如所兼他處之差事較繁重者請爲聲明卽將本局之差開去
  三所兼之差止係名譽職員無須到他處辦事者可准兼充
  四所兼之差其職任係在評議研究無須逐日到公事房者須俟禀准後方可兼充
  五倘有兼差隱匿不言因此致曠誤公事者即予開差
  六如有特別情形經總會辦核准認爲所兼之差實與本路有益時不在此例
  第 號 各科畫到簿之格式
  第 節 新訂畫到簿施行條例
  一從前各處畫到簿或用簿或用單辦法旣不一律而用簿者每人畫到無一定地位查核時頗難
  一目了然用單者篇幅旣多積久不免散失亟應改用新訂簿式以歸一律而便查考
  二所發格式係按本處文書科人數各處各科均依額定員數改定現有缺額者應當留空格惟其
  格不可過小至筆墨不能分晰
  三上午下午分兩頁以署名爲畫到按格自行塡寫各處畫到簿用華洋文合璧者卽按格式加注
  洋文各等課員書記字樣于格內至各該員司有不習洋文者均應改用中文不得勉强用洋文
  署名以便查對筆迹
  四各處畫到向分到散兩次者應用兩簿分別署名
  五畫到簿由各該處首領查閱于員名之末署名並記注不到員數每日畫到應定畫一時間約爲至遲
  上午九點半下午三點仍由各首領按天時酌定過時不到者由該處首領於未到員空格內畫一斜綫後到者卽簽名于綫
  上散時仍不到則再加一綫爲記如下式
  六凡請假者無論長短假均將假條夾簿內至銷假時爲止以便檢核仍由書記將姓名代塡請假
  出差亦同
  七每日各該首領簽閱後送總管理處查核仍依向例辦理(約在下午三點半)
  第 號 華員請假條例
  第 節 員司請假之限制一千九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係戊申年三月十六日第三十六號傳單
  一各人員在路供差業經三年查有必須請假之情形應准其請假兩個月不扣薪水此薪水俟假
  期滿後到差時方行發給設假期已滿須有正當之理由方准展假其期不能過兩個月期內不
  給薪水若未經奉准擅延假期應卽撤差奉准之後假期復滿仍不銷假亦應撤差
  二各人員在路不及三年設有正當之理由如丁憂娶親抱病及他要事准其請假五十天不給薪
  水若係得力之人員照給薪水亦可然須經總辦處特准五十天以後不論如何不能再請展假
  設假期滿後十五天尚未到差卽行撤差
  此項規定與工役無涉
  第 號 戒嚴時期不得任意請假
  第 節 現値軍務緊急本局事務愈多凡在局在路員司均屬職守攸關自應勉圖報稱决不容於
  有事之秋稍存退避民國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傳單
  第 節 自本日始至解嚴日止無論何項員司非有重大事故一律不准任意請假責成各該處首
  領切實論勉以重公務
  第 號 修正員司請假章程
  第 節 員司請假章程試辦草案民國三年三月日布吿原文如左
  第一章 局內員司
  第一條 每日華洋員司在局辦事時間均照隨時規定到散鐘點辦理非因實有事故先經陳明
  不得遲到如遇有緊要公事時湏辦完方可離開公事房
  第二條 總管理處之總務處各課及車務處工務處會計處収支所均照舊逐日分上下午畫到
  由各該處所首領簽閱後轉送局長核閱
  如漢口辦事處及機務處卽由處長及總管核閱
  第三條 除星期及例假外平時因事請短假每員每年積計不得過十四日之限逾限卽按日扣
  薪
  第四條 華洋各員遇有事故必須請假滿半日以上者應塡明假單請各該處所首領認可並將
  應辦之事與代理人員接洽由各該首領每旬彙呈正副局長接連五日以上者並須得正副局
  長批准如未得批准逕行離去職守者除停支薪水外酌量罰辦如假滿後未請續假過十五日
  不回者或准經續假其迭次續請之假已逾四十日者卽行開差
  第五條 局員除收支所星期日不得休息及収欸司事來往車站及電報生另有輪値班次外其
  餘各種人員在休息日如遇有重要事件發生時亦須到局料理
  第六條 各處人員遇休息日例應輪班者各照向章辦理
  第七條 合例之長期請假由正副局長酌定日期准免扣薪列舉如左
  父母喪一月
  承重祖父母喪一月
  本生父母喪十五日
  妻喪十日
  婚娶十日
  以上所定假期係指在駐在地計算如在遠省臨時按地方之遠近酌之如有揑報查出
  卽行斥革並追繳假內免扣之薪數假期已滿如有續假者除再遇有甲項事故外無論
  何事一槪扣薪再過四十日卽照第四條辦理
  病假 須有本路華洋醫生簽字憑單此憑單上須述明病情無假單者不得以病假論
  但病重逾三個月未愈者除因公傷疾外支半薪再三個月未愈停支薪水病愈後仍可
  酌量復用輕病至多不得逾一星期花柳病一律停支薪水
  如任差未到三個月者除因公傷疾外病逾一月减支半薪逾兩月後停支薪水
  第八條 本章各條凡車務下務機務處所轄各廠所公事房之華洋員司適用之但畫到之核閱
  係由各該首領行之而彙呈各該總管
  第二章 路上員司
  第九條 凡華洋員司在站上車上或沿路辦公者由上級員司隨時監察無須逐日畫到其平時
  請假每員每年積計不得過十四日之限逾限按日扣薪
  第十條 凡上開華洋員司遇有事故必須請給短假者應照後開甲乙兩條辦理
  甲 滿半日以上至七日以下者應塡明假單由各該首領呈請總管核准派定接替人員後
  始能離去職守每旬由各該總管彙報局長
  乙 接連七日以上者車務處自站長工務處自副監工機務處自副機師及各處之司事長
  以上均須由各該總管轉請局長核准後乃可離去職守其下級員司則由各該總管核
  准仍隨時呈報局長
  第十一條 凡上開華洋員司如有不照定章未得批准逕行離去職守者除停支薪水外酌量予
  罰如假滿未經續假逾十五日不回者或其續假期限已逾四十日者卽行開差
  第十二條 上開員司按照各處定章或星期日例不休息或每兩星期休息一日或輪替日夜値
  班各規定仍應照舊辦理
  第十三條 上開員司所得合例長期假及病假之權利與第一章人員無異除病假在半月以下
  者得由各總管批准彙報局長餘均須由各總管呈明局長核准
  第十四條 本章各條總管理處直轄之警務醫務調查人員得適用之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總管理處彙合各事務處呈報之請假人名單後由秘書處登錄入冊按月揭載公報
  以爲稽核獎勸之預備
  第十六條 訂有合同之洋員除與本章不相抵觸者外應按合同辦理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民國三年三月十三日實行
  第 號 請假人員應逐旬開報
  第 節 各處請假人員應自九月分起按照新章逐旬開單報明本處以便列表備查民國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函飭
  第 號 改定華洋員司放假章程
  第 節 改定全年華洋員司放假日期民國元年六月十七日本局第二次會議議决
  一放假章程上年八月曾經提議尚未實行今因從前放假辦法全不通用亟需再議實行其原因
  有三一爲舊歷與新歷之不同二爲專制與共和國體之不同三則自辦之路與借欸時代之不
  同有此三層故擬改定如下
  二全路員司華洋並用本路既完全歸中國自辦自應照中國辦法凡宗教上之假期不應存留惟
  外國淸明日冬至日及復活日既習爲風俗准將此三天一律放假
  三以上所列各日華員洋員一律放假全年共十六天其法國紀念比國獨立兩天准洋員自由請
  假
  四凡禮拜日適與放假之日相値應再補假一日
  第 號 歲首假期及紀念日慶祝之規定
  第 節 國慶紀念日十月九日至十一日懸旗結彩民國元年十月九日路政司電飭
  第 節 歲首年假期一月一日至三日民國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路政司電餝
  陰歷正月初一日初二日以下級工役爲限上中級員司不在此例
  第 節 共和紀念日二月十二日至十四日懸旗結彩民國元年十月七日路政司電筋
  第 號 年節工役放假給薪辦法
  第 節 工役年假給薪之特例如左民國元年十二月〇〇日第四十四號傳單
  一 舊歷十二月三十日並正月初一日京局並各總段公事房以及廠務處養路處各厰均准放假
  二 廠務處之機器廠及車頭廠應用工役洒掃修理等事於該兩日內均領雙薪其他項人員於該
  兩日仍舊辦公者亦領雙薪
  三 各聽非並小工於舊歷十二月三十日及正月初一日並新歷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月一二三
  等日依然執役者均領雙薪
  四 養路處之監工及工棚長新年均不放假
  附公事房聽差幷小工新年向例給薪之辦法(計分賞項如下)
  執役未滿三個月者領每月辛資四份之一
  執役未滿六個月者領半個月之辛資
  執役未滿一年者領每月辛資三份之二
  執役已滿一年者領一個月之辛資
  以上賞項於此號傳單聲明姑准於是年發給一次以後不能再領
  第 號 國慶日慶祝放假之辦法
  第 節 本月十日爲國慶紀念日應照上年辦法本路各站各廠各巡警局一律自九日至十一日
  懸旗慶祝除路上員役外所有各公事房員司准於十日放假一天民國二年九月初八日通吿
  第 號 每年休假日期
  第 節 茲屆民國三年當將應行休假日期重行訂定以後應增應減仍每年覆核一次以本局所
  印月份牌爲準民國三年一月六日傳單
  附錄總管理處第七十號傳單
  本路每年休假日期向沿比公司管理之舊屬於西國宗敎風俗上之節日爲多躺路以來理宜悉改惟念本路員司中西咸
  集風俗習慣各因時令欲得休假亦人情所同是以上年重定年中假期除星期及國慶紀念日外參用本路紀念日及舊歷
  令節與夫泰西重要節日酌量休假其向例跑馬燈節等假盡行删去俾一年內假期仍不至過少俟習向漸移逐年減換卽
  可與各官署辦法一律當時斟酌核定良具苦心茲屆民國三年當將應行休假日期重行核定以後應增應減仍每年覆核
  一次以本局所印月份牌爲準恐未明斯旨特再一體傳知此佈
  第 號 陰歷年假遵部諭取消
  第 節 本月十二日爲宣布共和紀念照章放假一天隂歷年假遵照交通部電諭取消原有之隂
  歷除月例假自應從今年停止著以爲例民國四年二月十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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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京漢鐵路規章彙覽》

本文介绍了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过程和难度,以及铁路规章的重要性。作者认为铁路规章的汇编不简单,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修订和检查,而京汉铁路规章的汇编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繁琐的过程。同时,作者也提到,铁路规章对于铁路事业的发展和管理至关重要,可以使铁路事业达到法治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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