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五日議阻英辦海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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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119
颗粒名称: 十一月五日議阻英辦海綫
其他题名: 光緖八年
分类号: D829
页数: 4
页码: 十四-十六
摘要: 本公函是在同治九年四月,英商请求在上海和南通之间的海底安装电线。英商已经将线索装船开行,准备按照事前的批准将其运送到通商口岸。在这件事上,与大北公司所设的海底电线无关。请问现在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同治九年五月,鸿章正督师陕西时,并未听说过这个事情。然而,在津沪陆线成立后不久,大北公司提出建议以促进联系。事实上,威妥玛在去年已多次申请,鸿章早就同意了大北已经完成的电线,不便再允许英商继续添加电线。根据公法通例,各国电线无论是内陆还是沿海,都是自主协商的。此前德国巴使曾经致函钧署,明确了这一点。
关键词: 上海 公函 李鸿章

内容

公函英署使照稱同治九年四月英商稟請引電線由上海迤南通商各
  口海底安設業經允准茲外部文稱英商已將線索裝船開行卽按照前
  准由上海達入通商各口海底安設究與大北公司所設海線有無關礙
  此事原係應允在先與現時請辦不同應如何駮辨俾無藉口等因査同
  治九年五月鴻章正督師陜西實未與聞鈞署議准英國於各海口水底
  暗設電線之事是以上年津滬陸線設成批准大北公司所稟以資聯絡
  去冬威妥瑪在鈞署及敝處屢申前請鴻章面吿該使旣於同治九年商
  准何不及時興辦直至十餘年後大北海線久成乃復請添鴻章旣允大
  北已成之線卽不便再允英商續添之線此在敝處立言不得不爾茲各
  使先爲此事嘵瀆尙可以公法通例相抵拒英使援鈞署已允舊案復來
  聲請似與現時請辦不同然査各國公法各處電線無論內地及沿海上
  岸之所皆係自主又訂明此路電線若干年不准別司再設此等約款合
  同各國亦所常有上年六月德國巴使致鈞署函內曾申明此語確鑿可
  證竊謂尊處宜函復格署使以十三年以前雖經議准而英商遲遲不辦
  至今日大北公司海線已成與中國陸線相通又經議准大北海線獨設
  以伸我自主之權原係中國因時變通辦法其遲誤之咎實不在中國也
  自應由該使設法勸阻若英商必欲興辦上海迤南通商各口之海線必
  須仍照前議線端不准牽引上岸如有奸民損傷地方官不任保護抱定
  同治九年已允之語絲毫不可放鬆彼不過姑相嘗試別無詭謀似英商
  未必肯虛糜巨款或竟中止矣前緘屬盛道宣懷鄭道官應等議商與大
  北合辦由滬至港各通商口海線昨據稟復歸併海線尙是中策華商獨
  造旱線方爲上策若准華商添設由滬至粤沿海陸線成本較輕脩理較
  易報費較省則海線必衰英人將聞之奪氣卽大北亦無所挾持是否可
  行併懇鈞署酌示卽由鴻章轉飭華商妥辦俟有成議再行具奏是亦釜
  底抽薪息爭止沸之策也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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