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一日請用伍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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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872
颗粒名称: 九月一日請用伍廷芳
其他题名: 光緖三年
分类号: D829
页数: 3
页码: 十八-十九
摘要: 本文讲述了近期各口交涉事件频繁,但尚未订立通商律例。中国遇到西方律法问题时容易被欺骗,因为缺乏对西律的了解。建议聘请熟悉西洋律例的人员,如伍廷芳,他在英国学习过,深谙西洋律例。可以考虑留用伍廷芳,在津门办案或学习官话和翻译西洋律例。同时,建议派学生出洋学习西洋律法,提高对西法的熟悉程度。这对于应对交涉案件和制定中外通商律例都有帮助。南洋的筹资和南洋的人员支持也需要考虑。
关键词: 通商律例 西洋律法 伍廷芳

内容

近來各口交涉事件日繁一日前擬會訂通商律例迄未議辦泰西各國
  欺我不諳西律遇事狡賴無理取鬧折之以中國律例則彼諉爲不知悍
  然不顧思有以折服之非得一熟諳西律之人不可顧物色數年未得其
  人日昨津海關道黎兆棠帶粤人伍廷芳來見久聞其人熟習西洋律例
  曾在英國學館考取上等於其來謁虛衷詢訪俱能指陳窾要雖住香港
  及外國多年尚恂恂然有儒士風絕無外洋習氣尤爲難得前出使英美
  之郭侍郞陳太常爭欲羅致之蓋有由矣此等熟諳西律之人南北洋須
  酌用一二人遇有疑難案件俾與洋人辯論凡折以中國律例而不服者
  卽以西律折之所謂以彼之矛刺彼之盾也惟聞伍廷芳在香港作大狀
  師歲可得萬餘金若欲留之亦必厚其薪水黎道曾微探其意非每年六
  千金不可爲數似覺太多然留之俾爲我用鈞署及各口有事均可令其
  前往襄辦無事則令在津學說官話與通曉漢文者繙譯西例若能辯正
  一事有裨大局所値當不止數千金現在日本外務省延僱美國律師卽
  前充天津領事之施博歲費萬金想亦有見於此伍廷芳究係中國人與
  僱用洋人有間且無庸訂明年分寫立合同進退綽有餘裕查中國通曉
  西律尚未有人無從繙譯前派學生出洋學習每歲費且鉅萬如令將西
  律譯出則通曉政體見解敏捷之人一覽自能了然從此西律人人能通
  而西人亦無從欺蔽於辦理交涉案件不無裨益卽將來擬訂中外通商
  律例亦藉有援據參考矣如承允許其薪水一切當會商南洋籌款給發
  是否可行伏候酌奪示遵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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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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