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二十五日述與梅繙譯辨論祕魯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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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681
颗粒名称: 三月二十五日述與梅繙譯辨論祕魯約
其他题名: 同治十三年
分类号: D829
页数: 5
页码: 一-三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天津举行会议,秘鲁使节和英国梅翻译多次交涉,秘鲁使节坚持要求互看上谕,李鸿章回答说现在只是拟订简明条规,并非永久和约,不需要遵循成样。随后,李鸿章和秘鲁使节就查办华工受苦者必须遣返问题进行辩论,李鸿章坚持必须先订立查办华工章程后才能讨论通商条款。梅翻译援引万国公法多方狡辩,虽力加驳斥但仍坚持己见。最终李鸿章拟就查办专门条规,稍加变通后与梅翻译商订。梅翻译坚称秘鲁使节无权,不能将条规与照会互换,经过往返辩论,最终李鸿章接受这一建议。现如今需要进一步确定是否要与秘鲁使节互换文件。请指示后续处理。
关键词: 辨論 会议 条款

内容

祕魯葛使及英國梅緇譯來津會議情形前經附片陳奏諒邀管及連日
  會議多次葛使狡執異常梅繙譯名爲從中調停實則偏助一面十五日
  到津初次來晤卽云必須互看 上諭此各國交接一定之禮鴻章答以
  刻下擬准先立簡明條款並非定立永遠和約本係權宜辦法毋庸仿照
  成樣梅繙譯援引萬國公法多方狡辯雖力加駮斥仍堅執如故翌日葛
  使等前來拜晤梅繙譯亦同在坐數語後葛使卽將在京擬成條約等件
  面交閱看鴻章堅不接收答以必須先將査辦華工章程定妥方可徐議
  通商條款隨與葛使將査辦華工受苦者必應由祕國資遣逐層辨論先
  行面訂去後卽擬就査辦專條照上年送去四條章程稍加變通派員與
  梅繙譯商訂嗣因葛使欲將專條載明批准互換字樣爾時鴻章之意
  條款尚不欲與之互換自更不能互換專條別開生面復派員再三駮辨
  該繙譯謂葛使無此權柄否則政用照會照覆因思專條與照會亦無大
  異遂允改用詎此節甫有端倪彼卽謂訂立條款係兩國大事必須批
  准互換復經往返辯論不遺餘力梅繙譯總一口咬定謂不合各國定禮
  明係輕視祕國萬難依允二十四日梅繙譯來署面商鴻章遂將萬國公
  法亦有彼此言明不須互換之條與之執卷指駮無奈該繙譯堅稱葛使
  必不允從卽葛使勉强依允祕國亦必不收受鴻章知其力爭體面決不
  願將委員査辦事竣再立永遠和約及査辦不如法幷條款亦作廢紙等
  語載入條款之內因趁勢與之要日設我允彼互換其條款內彼須依我
  將此款載列並將照會仍攺專條附載於後否則斷難應允可以兩言而
  決梅繙譯問係如何意思因當面擬出一條交伊帶回與葛使商酌如果
  此條能辦得到將來査辦妥協固屬甚善卽或不然有作爲罷論之言亦
  與未立條款無異目前彼固可藉此下臺我亦有辭以對各國此條關繫
  最要彼不依我卽不允其互換彼若依我自亦不妨允其互換詎意梅繙
  譯仍以成交之日互閱 上諭一層爲最要體制厯舉各國條約爲首所
  載成案爲證鴻章告以我本係 欽差大臣各國皆知梅繙譯云通商大
  臣止有辦理通商事務之權並無議訂條款之權必須專奉 上論有全
  權大臣會商事務字樣方爲鄭重鄰交鴻章答以曾奉有辦理 此事廷
  寄梅繙譯云亦可以此互閱復答以中國定制廷寄不准宣示他人該
  繙譯又以萬國公法爲言鴻章因萬國公法內訓條祕書不能令人觀看
  一節指與閱看該繙譯云此層不允我無詞以勸葛使恐葛使亦不願再
  議條款茲專條旣定我職分巳盡明日卽回京銷差遂告辭於二十五日
  啓程回京矣竊思査辦不能妥協條款亦作罷論藉此鈐制極爲緊要葛
  使必不遽允我若允其互看 上諭或可杜塞其口所擬作爲罷論之條
  自當與之力爭不稍鬆勁縱或因此決裂在我爲有禮在彼爲無詞否則
  彼得藉口恐各國亦難免違言緣威使在京早有此議鴻章亦曾經面達
  也現在究應如何辦理之處伏乞迅賜指示俾有遵循是所敏禱如須請
  發 上諭似應照案由貴衙門具奏爲妥謹將商訂査辦華工專條及所
  擬條款內緊要一條底稿先行錄呈電鑒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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