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倭約換用國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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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596
颗粒名称: 論倭約換用國璽
其他题名: 同治十二年
分类号: D829
页数: 2
页码: 八-九
摘要: 本文是关于讨论日本是否使用国玺来互换约本的问题。副岛表示已经交换了约本,不需要再更改印章。鸿章认为可以考虑换用国玺,但要保证约定不受影响。副岛表示愿意按照鸿章的意见办理,但希望不要公开讨论此事。总的来说,这段文字描述了日本在交换约本时是否使用国玺的商讨,副岛表示已经交换了约本,不需要再更改印章,而鸿章则认为可以考虑换用国玺,并提到了将来回奏后再按情形处理这个问题。
关键词: 日本 国玺 印章

内容

再日本互換約本其上諭內僅蓋用太政官印前奉函詢當經據實覆陳
  在案其時因該使在京議論 覲禮尚未就緖未便再相詰難致礙大局
  嗣聞禮成該使卽回鴻章先與津海關陳道商定嚴劄該道面與駮換該
  道前爲鄭永甯一言所混繫鈴解鈴自易中肯卽出鄙劄與鄭永甯爭論
  鄭謂該國向與西洋各邦換約均鈐用太政官印爲憑此次係照章辦理
  委無欺飾陳道謂嗣見該國書副本聲明鈐用國璽又上海道鈔送總領
  事井田讓等敕書亦用國璽足見該國遇事輕重顚倒鄭永甯慙謝云既
  不以太政官印爲然亦不妨妥商改用惟約已換就無因換印而再換約
  之理鴻章謂此與約事無礙不過要正體制屬令該使等回國後可將條
  約兩本內上諭二紙照繕改用國璽寄還抽換亦是權宜辦法據陳道稟
  覆該使願允照辦惟求勿予照會駮斥以全體面而免翻覆十三日副島
  談次鴻章又略爲提明該使謂已換之約從無更攺惟尊意必令換印我
  係頭等代國之權自可商辦將來俟回奏後卽照繕二紙蓋用日本國璽
  寄還似此情形諒無中變除俟該使寄到時再備文咨送貴衙門請爲抽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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