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二十日論敎民抗捐 文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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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594
颗粒名称: 五月二十日論敎民抗捐 文廟
其他题名: 同治十二年
分类号: D691.73
页数: 3
页码: 五-六
摘要: 本文是关于五月二十日钧函钞与热使讨论教民抗捐和修建文庙的问题。鸿章表示教民抗捐应受惩处,要求免去摊派,并指示修葺文庙。他还要求热使对教士的偏护进行鸣斥,并指示按亩捐钱修建文庙,不得厚待教民。总的来说,这段文字涉及到了教民抗捐和文庙修建的问题以及对教士偏护的回应。
关键词: 教民 抗捐 文庙

内容

鈞函鈔示致熱使信件謹聆壹是比卽鈔行直隸藩司曁津海關道轉飭
  該地方官照章辦理是日復據法國署領事林椿來署謁見持有熱使來
  函鴻章詳加察閱因鉅鹿縣捐建 文廟敎民梁武魁等恃敎抗捐該縣
  將其拘押責懲正定戴敎士代爲出頭關說府縣未允遂慫慂該使函請
  免令敎民攤派並寄到貴署同治元年刊發諭單一分等情當經鴻章面
  加駮斥函復熱使並轉行遵照査鉅鹿 文廟年久失修亟應及時修葺
  該地方官議令紳民按畝捐錢爲數無幾又出於闔邑公願先經稟明批
  准飭辦有案詳釋貴署刊發諭單內稱迎神賽會演戲燒香等費不令敎
  民攤派如有差徭及一切有益等事亦應照不習敎者一律應差攤派等
  因此次鉅鹿縣 文廟實係地方極正大有益之公事逈非迎神賽會可
  比若敎民恃敎抗捐不加懲辦則地方公事亦將無所措手是以鴻章力
  爲拒絕不稍假以詞色顯斥敎士袒護之非卽隱寓維持世道之意惟德
  繙譯前在鈞處呈遞節略所云遇民敎不協事件與該省大吏及地方官
  商酌等語自係專爲此事而發特恐鈞處預爲駮斥是以隱約其詞希圖
  朦混不知敎士於地方公事本不應絲毫干預亦無與大吏商酌之權州
  縣捐修 文廟爲地方應辦公事無論民敎均應一律派捐方昭公允而
  服衆心尤非該敎士所可過問若此外迎神賽會諸費業由鴻章行飭該
  地方官分別辦理免令攤派並不得有意苛待敎民以免藉口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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