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憲楊准農工商部咨催解礦界年租出井稅官商合股紅利札飭礦政調查局遵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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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567
颗粒名称: 督憲楊准農工商部咨催解礦界年租出井稅官商合股紅利札飭礦政調查局遵照文
分类号: D9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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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描述了农工商部关于矿产章程的规定,要求各省总局汇总收缴矿界年租、矿产出井税以及官地与矿商合股的红利银两,并每年年终将收数汇总造册呈由本省督抚转咨农工商部查核。湖南省已经按照规定上报了相关款项,但其他省份还没有报解的款项。农工商部需要款项推动各项实业的发展,因此文章要求贵督查照督促将光緖三十四年分经收的前项银两先行查明上报,并按照规定汇总造册送部查核。
关键词: 矿产章程 湖南省 银两

内容

爲札飭事宣統元年正月十六日准 農工商部咨案查光緖三十三年八月本部 奏定礦務正附章
  程業經刋印通行各省遵照復於是年九月間 奏准自光緖三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作爲施行日期
  亦經通行遵照辦理各在案查原章第六款內開凡礦商呈繳之礦界年租及礦產出井稅並官地與礦
  商合股應分之紅利其銀兩統由各省總局彙收以一半解農工商部以一半解司庫充本省餉需每年
  年終將收數彙造清册呈由本省督撫轉咨農工商部查核各等語所有光緖三十四年分各省經收前
  項銀兩自應扣至年終照章報解現查僅據湖南省已經遵章報解其餘各省尙均無報解之款本部提
  倡各項實業需款甚殷事關奏章應解款項相應咨行貴督查照飭將光緖三十四年分經收前項銀兩
  先行査明報解並卽照章彙造清册送部查核可也等因到本大臣准此合行札飭札到該局即便遵照
  辦理具覆此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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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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