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15567 |
颗粒名称: | 督憲楊准農工商部咨催解礦界年租出井稅官商合股紅利札飭礦政調查局遵照文 |
分类号: | D922.62 |
页数: | 1 |
页码: | 七 |
摘要: | 本文描述了农工商部关于矿产章程的规定,要求各省总局汇总收缴矿界年租、矿产出井税以及官地与矿商合股的红利银两,并每年年终将收数汇总造册呈由本省督抚转咨农工商部查核。湖南省已经按照规定上报了相关款项,但其他省份还没有报解的款项。农工商部需要款项推动各项实业的发展,因此文章要求贵督查照督促将光緖三十四年分经收的前项银两先行查明上报,并按照规定汇总造册送部查核。 |
关键词: | 矿产章程 湖南省 银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