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北京租賃及買售房屋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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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422
颗粒名称: 外國人在北京租賃及買售房屋規則
分类号: D820
页数: 4
摘要: 该文本是关于外国人在北京租赁及买售房屋的规则。其中规定了外国人在北京租赁房屋的资格、租赁合同的内容及订立方式、合同执行的规则、房屋修缮和迁移的程序、租房草约的核准和核定等。此外,还特别规定了旧有外国人营业迁移和新开营业的区分、各区界内铺保家的处理方式、租房保家注销的程序、房产卖与外国人的管理规则等。该规则内容全面详尽,有助于保障租赁和买售房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房主和租户的权益。
关键词: 外国人 北京租赁 管理规则

内容

第一條外國人在北京租賃房屋須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中國官署所雇聘之人員 二中國學堂工
  廠聘請之敎習藝師 三各國敎會敎士及醫院醫士 四各國使館之隨從員役 第二條外國人至
  中國游歷或充報館訪員者如有該國使館保證書亦得在北京租賃房屋居住若爲無條約國之外國
  人須將護照呈驗 第三條外國人雖具第二條所列各項資格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仍禁阻其租賃
  房屋 一曾犯該國刑律逃亡者 二素行不公正者 三無正當職業者 四有違反公安之行爲者
   五國籍不分明者 六有精神病或傳染者 第四條凡將房屋租與外國人時應先詢明其國籍姓
  名年齡職業人口及作何使用兩面訂立合同由房主報總廳或該管區署轉申總廳批准 第五條
  合同內容應敍明左列各款一承租人之國籍姓名職業房主及中保人之姓名職業住所 一房屋
  之坐落間數門牌號數及一切附屬物若係空地須敍明四至丈尺 一租金若干有無押租及租金過
  付之方法 一租賃年限其年限不得逾三年之久 一只供居住不作開設行棧及其他營業之用
  一自己居住不得轉租及分租他人 一定期内房主不得無故退租及任意加租承租人不得欠租
  一其餘兩面特別議訂各款 第六條以上所列均須逐款詳載由房主承租人中保人簽押不得遺漏
   第七條合同除呈報總廳存案外兩面應各執一份以資信守 第八條經總廳批准後私將合同挖
  補添改者原約作爲無效如情節較重者按一月租金科罰 第九條期限内如承租人違背合同各款
  或有第三條所列情事者房主得隨時退租如房主違背合同各款亦准承租人赴總廳或該管區署控
  吿 第十條期限内如房主將房屋典賣或別有正用者須於一月前通知承租人預備遷移如承租人
  於期限内回國遷移者須於一月前通知房主 第十一條期滿後如仍欲續租者須於一月前按照第
  五條所列各款重訂合同呈報總廳或該管區署轉申總廳查核 第十二條期滿後不欲續租人或承
  租人遷移與房主退租時應將合同作廢並呈報總廳或該管區署存案 第十三條合同内如房主不
  欲預定期限屆時退租承租人不得藉詞抵抗 第十四條凡未經呈報或呈報未經批准私將房屋租
  與外人者斟酌情形輕重按一月租金加一倍或二倍科罰 第十五條本國人民代外國人出名租賃
  房屋希圖朦混者斟酌情形輕重按一月租金加二倍或三倍科罰第十四十五兩條除罰辦外人仍勒
  令退租 第十六條房屋如有修改等事應由承租人商明房主由房主出名赴總廳呈報建築承租人
  不得擅自動工 内總廳補訂外人租房規則 一舊有外國人之營業一經遷移卽以停業論照章不
  得新開營業 一各區界内凡有舖商曾爲外國人租房作保者遇有遷移關閉卽由各區呈報總廳以
  便轉飭分別辦理其保家所隷之區除在本管區界内無庸另傳外其在他區或外城者統由總廳傳知
  或分別咨照 一租房之草約應先由區申送總廳核辦俟核准之後兩造再行簽押分別存案以免轇
  轕 一凡舖保各家於所保定限已滿如遇有續租之事不願再保者准其呈請註銷由承租人另覓新
  保 一外人租房所取之舖保須在工巡捐局納捐七等以上之舖户 内總廳管理房產賣與外人規
  則 一凡本國人民所有自置房產除第二條規定外不得私自賣與外國人爲業 二凡本國人民欲
  將自置房產賣與外國敎堂爲公產者須依左列之規定 甲售賣房產實係出自本人情願 乙賣房
  人應前期呈報總廳並呈具木房紅白聯絡契紙以憑查核無舊有紅契者不准呈報 丙呈報賣房人
  經總廳核准呈報後應將兩造所訂賣契草底呈送總廳核閱應俟批准後方准辦理 丁所立賣契須
  有賣房人同族兩人以上之簽押以爲知情底保 戊所立賣契應載明賣與敎堂作爲公產 已敎堂
  收買公產須有各該國使館之公函爲証 三售賣房產之人事先未經呈報總廳或雖經呈報未奉批
  准即行立定賣契者除飭合照章另訂新契外應照賣價總數處以十分之二至十分之五之罰金 四
  收買房產之外國人須持有總廳准據方准前往該管衙門稅契 五將房產賣與外國人後查明係屬
  影射敎堂置爲私產者所賣房產全行入官 六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爲實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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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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