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議局籌辦處㑹同自治局詳覆核議研究社改爲自治學社匯講所情形文附章程並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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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080
颗粒名称: 諮議局籌辦處㑹同自治局詳覆核議研究社改爲自治學社匯講所情形文附章程並批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6
页码: 十六-十八
摘要: 本文详细规定了直隶自治总局拟定城鎭乡地方自治章程施行细则,包括城鎭乡的区域划分、税收与捐献、选举与被选举资格、自治范围和经费用途等方面。
关键词: 章程 地方自治 直隶

内容

爲詳覆事竊職處局㑹詳 憲台遵飭核議自治學員張銘勳等稟請直隸地方自治研究社簡章幷擬
  訂自治學社總滙處章程緣由一案蒙 批開詳摺均悉學員張銘勳等請在天津地方設立直隸地方
  自治研究社討論自治法理非爲聯絡各屬自治學社起見其用意誠如來詳所云於自治前途大有裨
  益惟各屬自治學社皆係士紳組織專爲研究學理以學科論自應隸於學司以自治論本署部堂現在
  擴充天津自治局爲全省自治總局卽欲劃一規章爲各屬總滙之地何必另立總滙現當預備時代各
  屬自治全賴提倡必立有上等機關官紳合力倡辦如自治總局之設方能統轄全局逐漸推行若該學
  員等所立研究社名雖有別其實亦與各屬學社相等其學問程度亦大抵相若安有總分之可言若尋
  常函札討論本所不禁何必顯分等級轉使該社以外事分其心况事屬紳辦既無文報之可稽又無經
  費之可助所謂聯絡已無實際謂之總匯益覺名實不符且與自治總局權事相複似未盡妥仰再細心
  核議總期該學社專心研究勿事鋪張幷應悉遵部定結社章程謹愼將事是爲切要此繳等因奉此伏
  查自治學社雖係士紳組織專爲研究學理而造就將來地方議會之人才實基於此該總匯處爲自治
  滙講之所其性質與 部定結社集會律第二十二條敎育商農等會相等而其範圍則限於自治自應
  隸於自治總局且該處宗旨祇爲討論法理起見與自治總局權事似無窒礙惟總匯二字旣屬不符應
  改爲直隸自治學社匯講所與業經 批准立案之自治學社原爲一體核與結社集會律第二十二條
  經官批准立案之結社集會相符謹改訂章程二十條另繕淸摺詳 請憲台鑒核批准立案幷懇飭
  令該學員應卽遵照結社集會律第十九第二十條辦理以昭愼重所有遵批覆議幷改訂直隸自治學
  社匯講所章程緣由理合具文會詳伏乞 照詳施行須至詳者
  謹將改訂直隸自治學社匯講所章程繕具淸摺呈請 憲鑒 計開 宗旨 第一條 本所以討論
  法理事實使自治學識有同一之進步爲宗旨 名稱 第二條 各屬學社分任研究以本所爲互相
  質證講演之地故名曰直隸自治學社匯講所 地址 第三條 本所設於天津 組織 第四條
  本所社員以事務員評議員爲常職其餘各屬自治學科講員及現在與將來研究自治畢業學員皆可
  來所討論 第五條 本所由社員中互選人員如左 一事務員四人 二評議員十人 第六條
  本所事務員互推總事務員一人總理本所事務 第七條 於本所樂爲捐助提倡者均推爲名譽贊
  成員名譽贊成員如願擔任本所事務者經評議員互選卽得爲評議員及事務員 事務 第八條
  本所經常事務分類如左 一與各學社通信研究以互求進步 二刋行雜誌並選置關於自治書籍
  以備研究 第九條 本所雜誌先呈自治總局鑒定然後刋行 㑹議 第十條 各屬社員每年定
  期可舉代表一二人到本所㑹議一次商訂一切改良事宜 第十一條 會議時以本所總事務員爲
  議長 經费 第十二條 本所經費由社員分任 第十三條 經費除社員分任者外得收特別捐
  助 第十四條 本所事務員均爲名譽職惟從事編輯及任庶務之員得視事之繁簡議給酬金 第
  十五條 本所出入款項備置淸册社員及名譽贊成員均可隨時查閱每屆年終登報公告退職及
  除名 第十六條 無論事務員及他社員有他事或出省不能在社者須先期函告退職其事務員須
  另舉 第十七條 事務員任事滿一年後有不欲再任者可另舉若社員過半數認其爲不稱職者可
  令退職另舉 第十八條 本所社員中有不顧品行或用學社名義自營其私者由本所核實將其除
  名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所以稟經督憲批准之日爲成立之期 第二十條 本章程如有應行
  增改之處須經社員多數議決稟經 督憲批准施行
  督憲楊 批詳摺均悉改訂各節名稱規制均尙妥善仰候札行自治學員張銘勳等遵照辦理此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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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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