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隸自治總局擬定城鎭鄉地方自治章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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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079
颗粒名称: 直隸自治總局擬定城鎭鄉地方自治章程施行細則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2
页码: 十五-十六
摘要: 本文详细规定了直隶自治总局拟定城鎭乡地方自治章程施行细则,包括城鎭乡的区域划分、税收与捐献、选举与被选举资格、自治范围和经费用途等方面。
关键词: 章程 地方自治 直隶

内容

第一條 本細則遵照城鎭鄉地方自治章程第一百十二條酌定之 第二條 城鎭鄉自治章程未
  實行以前所辦屬於自治範圍之事務其辦法有與城鎭鄉自治章程牴觸者應由各該議事㑹擬具先
  後辦法呈請各該管官署核奪改歸劃一 第三條 城鎭鄉自治章程第三條所稱城鎭鄉之區域得
  由各廳州縣就現在之巡警區域有不便者由各州縣酌量分劃稟候核奪 城鎭鄉自治章程第二條
  所稱人口滿五萬者爲鎭人口不滿五萬者爲鄉現距調查人口之期尙早無從規定應暫以商務繁盛
  之處爲鎭餘則爲鄉 第四條 城鎭鄉自治章程第十六條第四目所開之正稅及公益捐其種類如
  左 一 丁糧租諫 二 學務常捐 三 警務常捐 四 各善舉常捐(指有案之善堂善舉)
  第五條 凡一家未經析產者其所納稅捐無論多至若干數祗能以一人爲選民一產業上旣納正
  稅又納公益捐者亦同 第六條 城鎭鄉自治章程第十七條第一目之確有實據以曾經官斷有案
  爲實據其第三目之營業不正者現在規約未定應立範圍如左 一 種鴉片者 二 開設鴉片
  煙舖戶行棧者 三 開娼寮者 第七條 城鎭鄉自治章程第五條列舉八款爲自治範圍其在此
  章程未經實行以前向來所辦各事有在此範圍之內應先就經費之所出分爲城辦鎭辦鄉辦以淸界
  限(由地方自治預備㑹籌議)俟此章程實行城鎭鄉地方自治成立以後卽按照所分界限劃歸城
  鎭鄉分別辦理 城鎭鄉所辦事件之經費如不能確定爲城或某鎭某鄉者應仍其舊俟廳州縣自治
  章程頒發再行酌定 第八條 章程未頒以前向辦本城鎭鄉自治事宜之紳董此次悉應遵章一律
  分別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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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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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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