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縣議事㑹擔任預備㑹事宜辦理期限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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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075
颗粒名称: 天津縣議事㑹擔任預備㑹事宜辦理期限規則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4
页码: 十二-十三
摘要: 这篇文章详细规定了天津县议事会的选举程序和相关的组织与运作规则,包括预备、选举、更正、宣示、通知当选、答覆、成立等各个环节。此外,文章还涉及了地方自治的各个方面,如自治区域的划分、公款的调查与分配、公产的管理、已办公事的调查等。
关键词: 选举程序 议事会 天津县

内容

一研究府廳州縣城鎭鄉地方自治章程(自組織至成立隨時議擬呈詳核奪) 一擬劃鎭鄉自治
  區域(調査自四月初十日至五月初十日劃分自五月十一日至五月二十五日) 一調查分別地
  方公款(調查自四月初十日至五月初十日分別自五月十一日至五月二十五日) 一調查分別
  地方公產(調查自四月初十日至五月初十日分別自五月十一日至五月二十五日) 一調查分
  屬地方已辦公務(調查自四月初十日至五月初十日分屬自五月十一日至五月二十五日) 一
  以上四款呈詳核奪見覆確定(自五月二十六日至六月十五日) 一籌辦自治研究所(規則擬
  定呈詳備案後卽行成立) 一照章擬具設立縣議事㑹及城鎭鄉議事㑹辦法及見覆(自六月十
  六日至六月二十日此項辦法業經擬定列後臨時照章申請而已) 一組織城鎭鄉㑹行選舉調
  查 派定選舉選舉調查員預備調查應用物品(六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日) 選舉人註册(六
  月二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 造具選舉人名册(七月十六日至七月二十日) 宣示選舉人名
  册及更正(自七月二十一日至八月初十日按城鎭鄉選舉人名册須兩月前造成宣示公衆於二十
  日更正十日內公斷確定茲畧變通減縮一個月只留十日更正之期十日確定之期於事實尙無妨
  礙以期速成) 更正選舉人名册公斷確定(自八月十一日至八月二十日) 分繕副本呈官交
  所存案備案(自八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 行城㑹選舉 派定選舉管理員並預備管理物品(
  自八月二十六日至三十日)投票(自九月初一日至初五日) 開票當選確定(九月初七日)
  宣佈當選(九月初八日) 通知當選(九月初十日) 當選答覆(九月十一日至十五日)
  城議事會成立(九月二十日) 城董事㑹由城議事㑹自行組織限期成立 行鎭鄕㑹選舉
  派定選舉管理員預備管理物品(九月十五日至二十日) 投票(自九月二十一至十月初五日
  約分四十餘鄉十五日每二人辦理五鄉分期錯綜辦理後倣此) 開栗當選確定(九月二十二日
  至十月初六日) 宣佈當選(九月二十三日至十月初七日) 通知當選(九月二十五日至十
  月初十日) 當選答覆(十月十一日至十五日) 鎭鄉議事會成立(十月二十日) 鎭鄉董
  事會及鄉董由鎭鄉議事㑹自行組織期成立 一組織縣議事會議決縣㑹選舉區及見覆核准(
  十月十一日至十月二十日) 出示選舉區分劃各區員額選舉日期(十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日
  )行選舉調査派定選舉調查員預備調查應用物品(自十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日) 選舉人
  註册(自十月二十五日至三十日此項辦法就前城鎭鄉選舉人名册添註日期照章減半後倣此
  造具選舉人名册(自十一月初一至十一月初五日) 宣示選舉人名册及更正(自十一月初
  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 更正選舉人名册公斷確定(自十一月十六至十一月二十日按縣選舉
  人名册五十日以前造成内二十日更正十日公斷確定茲亦減去二十日更正確定期亦按前意減半
  ) 分繕副本申督交所存案備查(自十一月二十一日至十一月二十五日)行 縣會選舉派
  定選舉管理員預備管理應用物品(自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日) 投票(自十一月二十六
  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開票(十二月初二日) 宣佈當選(十二月初三日) 通知當選(十
  二月初五日) 當選答覆(十二月初六日至十二月初十日) 呈報當選(十二月十一日至十
  三日) 縣會成立(十二月十五日) 縣參事㑹及自治委員由縣議事會自行組織限期成立
  試辦天津縣議事會消滅(十二月十五日) 以上各會成立時日將來或以爲不便者應俟自行改
  選時就章程年限伸縮更正以垂久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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