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縣議事㑹稟督憲擬定淸釐廟宇廟產辦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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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070
颗粒名称: 天津縣議事㑹稟督憲擬定淸釐廟宇廟產辦法文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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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篇文章是天津县议事会向督宪报告的关于清理庙宇庙产办法的禀文。文章提到,庙宇及其产业应作为公款公产进行清理,以避免旧案和新章之间的冲突。文章提出了六条拟定的清理办法,包括调查和注册、局所和学堂的估用、自治经费的管理等。
关键词: 公文 议事会 天津县

内容

敬稟者竊議員等查試辦天津自治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五項一地方入款之淸釐及籌集事
  一地方公款公產及利息之存儲並動用事又查遵照自治章程稟定條例第十四條應作爲公款公產
  者第二目廟宇及其產業各等因是縣境廟產應作爲公款公產收入自治經費項下業經 憲台批准
  在案現在董事會業經成立首先淸釐公款公產議員等公同核議僉以縣境廟宇及其產業旣已列入
  公款公產自應一併淸釐冀無遺漏惟查境内各項廟宇有業經局所學堂估用者有因事充公者非籌
  定妥善辦法勢恐舊案新章或生牴牾於地方公益事件不無滯礙殊非仰副 憲台提倡地方自治之
  至意議員等反覆研究擬定辦法六條俾諸事會得遵照定章調查淸釐有所依據易於著手而各項局
  所學堂估用廟宇及充公廟產辦有成案者亦可仍舊辦法則舊案新章兩無牴牾矣爲此備由繕摺稟
  請 察核伏乞 批定通飭立案以便遵行祗請 崇安恭維 鈞鑒
  謹將擬定淸釐各項廟宇廟產辦法六條開具淸摺恭呈 鈞鑒 計開 一各項廟宇廟產無論已估
  未估統由董事會調查註册並遵章備案 一各項廟宇廟產已經各局所學堂估用者仍照原案辦理
  一已經估用之廟宇廟產如該局所學常遷出不用時應交董事㑹收管不得由原估各局所學堂變
  賣或轉租或轉交他處 一未經估用之廟宇廟產非經議事㑹允許無論何人不得佔用一各項廟
  宇廟產已經因事充公者仍照原案辦理 一各項廟宇廟產旣充作自治經費此後卽應統由董事㑹
  管理他處不得以該廟宇廟產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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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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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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