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北洋週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7436 |
颗粒名称: | 教育部訓令 |
并列题名: | 廿五年發庶壹7第18044號 |
分类号: | D693.6 |
页数: | 2 |
摘要: | 令国立北洋工学院:案奉行政院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六七九九号训令开:「前据上海市国货运动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林康侯等呈,请重申政府机关购用国货前令,凡已有国货代替品而仍购用外货者,应不准报销一案,意见到院。当以事关提倡国货,经令饬实业部从速拟具切实办法去后,兹据复称:「查此案自民国十七年六月前工商部奉国民政府第二六六号训令,据审计部呈请通令全国各机关所用物品,如有国货可以适用,而仍购用洋货者,应依据审计法第十二条,以不经济支出论,令饬遵照。」 |
关键词: | 行政工作 民国训令 政策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