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令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校董教育部訓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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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5067
颗粒名称: 通令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校董教育部訓令
并列题名: 第七八四四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分类号: D693.6
页数: 2
摘要: 令各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威海卫管理公署为规定私立学校校董嗣后概不得以现任教育行政人员兼任通令转饬遵照由查现任教育行政人员兼充私立学校校董于执行任务上诸多挂碍兹规定凡私立学校校董嗣后概不得现任教育行政人员兼任其已被选在前者应于改选时选之。
关键词: 行政命令 民国训令 制度规范

内容

教育厅;市教育局;私立学校;校董;教育行政人员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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