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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县城大什字设粮食市场,南关什字市场主要经营蔬菜、传统小吃,百货、杂货店铺多设于南街。农村较大集镇也有交易场所或利用传统节日、庙会进行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年至1952年),集市贸易作为商品流通渠道之一正常开放,为国民经济的恢复起了积极作用。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除部分转业、歇业者外,其余按行业公私合营或组织合作店(社、组),少数继续自营。1958年将所有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店(社、组)分期分批过渡为国营工商企业,完成了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纳入了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计划轨道。

1961年11月,恢复集市贸易,贯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管理原则,对纾缓国民经济暂时困难起了一定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视为“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而取缔。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搞活经济,集市贸易迅速发展,市场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文物、金银、迷信品、淫秽书刊、黄色录音录像带以及腐烂变质和有毒食物等禁止上市,对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不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企业登记

1950年,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登记发证,其中私营商业302户,从业638人,各类小手工业者506人。1955年对私营工商业者再次普查登记发证,有私营商业154户,从业183人,饮食业80户,从业109人,服务业34户,从业49人,私营水磨173盘,油坊39座,小手工业219人。

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管理条例》,从1980年开始,对全县(含省、地属)工商企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至1988年登记发执照的工商企业共506户,从业人员1.6922万人,注册资金1.7628亿元。其中,国营173户,从业9347人,集体333户,从业7575人。

三、商标注册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颁布,至1988年山丹县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商标10件。为保护商标使用权不受侵犯,对假冒商标案件作了严肃处理。

四、合同管理

1981年,国家颁布《经济合同法》。山丹县于1986年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合同网点4个,指定专(兼)职管理人员4人。部分乡镇、工商企业都成立了合同管理小组。

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签订经济合同的企业增加。1982年山丹县开展合同鉴证工作,至1988年,由签约当事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合同961份。每年对工商企业单位鉴证的合同组织自查、互查,并督促履行,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合同履行率达到94%。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处理经济合同纠纷2起,解决争议资金4万元,保护了签约双方的经济权益。

五、广告管理

1978年以后,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工商企业多用广告宣传商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广告管理。1988年经地区工商局核准登记并发许可证的广告兼营单位1户。

六、个体工商业者管理

1950年成立山丹县工商业联合会,下属18个同业公会管理个体工商业。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只有个体商贩22户,从业22人,1958年全部并入国营企业。1979年,为了活跃经济,扩大流通,国家政策规定,允许个体经济存在和发展,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迅速增加。至1988年全县有个体工商业户2522户,从业人员5009人,资金487.9万元,全年营业额1078万元。为了发挥个体工商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加强领导和管理,1983年成立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城关、东乐、霍城、花寨、陈户5个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