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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一、二类物资(主要指粮食、油料、棉布、生猪、羊毛等)价格一直由国家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价格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物价委员会审定,其他商品价格根据省和地区规定的作价办法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制定,任何经营单位不得随意变动。商业企业对老产品、残次商品削价,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1950年至1978年,国家陆续调高粮食、油籽、生猪、菜牛、菜羊和羊毛、羊皮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有升有降地调整部分日用工业品价格,调低了药品、化肥、农药、塑料薄膜、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曾一度对煤油、食盐、火柴等必保商品实行农村最高限价,还对农用柴油实行优待价格。

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商品供应紧缺,集市贸易价格上涨。为了平衡供求矛盾,回笼货币,根据国家规定,在不影响平价商品供应的前提下,对部分糕点饭菜实行高价供应,一般比平价约高3倍左右。1962年又对卷烟、名酒、水果糖、食糖、自行车、钟表等商品,安排专项指标,高价敞开供应,回笼货币25.5万元,盈利4.8万元。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1963年价格逐步降低,1965年取消高价,恢复正常价格。

1979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为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提高小麦、青稞、油菜籽、生猪等32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中,每公斤小麦由0.27元调为0.328元,青稞由0.21元调为0.264元,油菜籽由0.56元调为0.72元,生猪毛公斤收购价由0.94元调为1.24元。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后,销售价格未动,为了减少企业亏损,同年11月,对猪肉、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牛奶、蔬菜等8类副食品销售价适当提高,猪肉每公斤由1.54元调为2.04元,牛肉由0.90元调为1.56元,羊肉由0.88元调为1.44元。

1981年11月,涤棉布零售价平均每米降低0.66元,同时,调高卷烟、酒类零售价格。1983年,化学纤维织品销售价平均降低25%,棉纺织品价格平均提高20%。1985年4月,粮、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小麦收购价改为“倒三、七”比例价计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油菜籽、胡麻籽收购价改为“倒四、六”比例价(即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同年,生猪派购价改为指导价。1987年,生猪毛公斤价由1.54元调为1.68元,猪肉销售价每公斤由2.74元调整为2.90元。

1988年,小麦收购比例价每公斤由0.472元调为0.518元,青稞由0.387元调整为0.408元,油菜籽由0.936元调整为1.008元。同年6月,白糖销售价每公斤由1.72元调为2.42元,火柴每盒由0.03元调为0.04元。并放开茅台、汾酒、西凤、郎酒等13种名酒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同时,省内产优质酒提高价格18.5%,每公斤6元以下的普通曲酒提价12.7%,普通白酒提价4.5%。省内产甲二级卷烟平均提价22.3%,乙一级提高10%。

1982年至1987年,国产手表连续降价,上海牌男表零售价,1981年每块120元,1987年降到55元。

瓜果、蔬菜、家禽、大牲畜、仔猪、木柴、条帚、扫帚、草筐、芨芨编织品等小宗农副产品,由供销合作社、国营商业企业纳入计划收购,但多数年份还是由农民自产自销,自由议价交易。

1979年以来,随着价格体系的改革,允许社、队、农户在完成国家粮、油收购任务或合同定购任务后,开展粮油议购议销,进入市场交易。同时,国营粮食企业和食品加工、饮食行业开展了议购议销,并开放各乡镇的粮油市场,陆续放开1615种三类日用小商品价格和393种医药小商品价格,批发、零售价格由企业自行制定。1987年放开木锨、镰刀、车马挽具等小农具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通过物价调整,大大缩小了工农业产品比价不合理的“剪刀差”。1988年同1957年比较,小麦收购价格提高178.5%,油菜籽提高238.2%,生猪提高240.9%,绵羊毛提高195.9%;白砂糖销售价格提高49.4%,火柴提高100%,白市布提高109.7%,肥皂提高113%。1988年与1957年相比,农民出售小麦100公斤换食盐由76.4公斤增加为185公斤;换白市布由20米增加为26.56米;换白砂糖由11.5公斤增加为21.4公斤。出售油菜籽100公斤换食盐由106.4公斤增加为360公斤;换白市布由32.04米增加为51.66米;换白砂糖由18.4公斤增加为41.7公斤。农民出售小麦100公斤,在1978年只能购买化肥硝酸铵87公斤,1988年可购买138.5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