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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金银收兑

第三节 金银收兑

解放后,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由银行按牌价收兑。生产、科研等所需金银由银行配售,禁止私相流通和买卖。酒泉人民银行从1950年开始收兑金银,据银行不完全统计,1965至1986年收兑黄金34066克、砂金19378克、旧金笔尖430个、白银117.46万克、银元66278枚。售出黄金104克、白银26735克。1987至1992年收兑黄金76751克、白银25184克、银元558枚,折合人民币347.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