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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撤销甘肃省临泽县的决定

(1958年2月1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1次会议通过)

议字第11号

国务院批准甘肃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1月14日关于撤销临泽县建制的报告,并决定:

撤销临泽县。将该县所属的沙河、新华、大寨、小屯、花园、五泉、倪家营、梨园、新民、明永等十个乡划归张掖县领导,将蓼泉、新工、双泉堡、小新、平川、四坝、三坝、板桥、明沙堡、鸭暖等十个乡划归高台县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