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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县招商引资、招贤纳士的有关规定

一、凡来我县投资办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县上实行统一征用,在三年内免收土地租金,三年后按 《土地法》 的规定征收租金。并在水、电路、能源、通讯等方面提供方便。

二、项目开发,原则上以高新技术项目为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谁建谁管,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三、对凡为定西经济发展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引进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其项目建成投产达标后,由财政按企业当年实现所得税的5—10%一次性付给信息服务费;对所有帮助我县引进资金的中介人,引进无偿资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5%奖励。

引进有偿资金,根据引进资金的数额、利率和使用年限,给予引进资金者5—10%的一次性奖励。对自带资金领办项目的企业投产后,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5%给予奖励,其奖励资金从企业上缴所得税中分年解决。

四、对凡来定西领办、承包、合作、托管、兼并、租赁、收买国有、集体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我县工商、城建、卫生、公安等部门一切行政性收费三年内免收,各种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暂住证)由市场联合办公室统一负责,七日内办理完毕,各种证照一律只收工本费;三年内全额按收支两条线,由财政部门返还所得税,后三年返还50%;亏损企业自扭亏之日起,三年内税后利润全部归领办、承包、租赁方;盈利企业,对超过上年利润基数部分,实行各半分成。

五、对愿在定西城乡市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外地客商,物业管理部门在房屋租赁费、设施费、水电费等方面以最低的价格提供服务;工商管理费的收取及各种证照的办理同上。

六、对现有国有、集体企业,可以向具有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法人、自然人、企业内部职工出售,出售可采取一次性出售、分块分期出售、部分股权出售、不动产租赁等多种办法;一次性付款优惠总额的20%,分期付款数额不能低于成交额的60%,其余部分必须有担保或抵押,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两年内付清;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相当的,按零资产出售,由购买方承担全部债务;被出售企业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以上债务剥离出售,剥离出的债务实行挂帐,由购买者在5年内按上缴所得税的5—10%提取个人奖金。

七、对自带项目来我县建设的,在项目投产三年内,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部退还;对来我县搞技术开发,产品填补省内、国内空白的,在三年内按上缴所得税的5—10%提取个人奖金。

八、凡来定西创办、领办企业或进行技术咨询的个人,能使企业年创利润在10万元以上,其家属子女系农村户口的,特批 “农转非”,并对家属和子女在招工、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九、凡我县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愿来我县工作,但原单位不放的,本人可以辞去公职由我县重新办理录用手续,恢复原身份和技术职称,在原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晋升一级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并凭录用批件办理户口、粮食关系,按优惠政策自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套;愿到我县国有集体、乡镇企业工作的全家户口可落在县城。

十、鼓励各单位和各行业,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为发展我县经济落实一个“跑”字,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经济实体,投产见效后三年内所得税全部返还,其中50%用于奖励个人。

十一、鼓励县内外各界人士,为发展定西经济献计出力,特别是鼓励在海外从事各种工作的定西籍人士,为定西的经济发展献计献策,引进项目和资金,政府必须给予优厚的回报;凡引进外资者,均按 《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办理,有关部门给予担保;引进信息、技术者,项目投产见效后三年利润总额的50%归引进者。

十二、凡外商投资,均按 《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和 《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和投资方式导向实施细则》 等政策执行。